1.购买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楼盘)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购买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5.购买公有现住房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
7.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职工在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其次,职工购房提取的身份资料:
包括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职工以夫妻关系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提取业务的,可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