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体育技能的“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是由国家体育院校权威专家的指导下共同发行的“青少年体育活动推广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已通过教育部认证的质量监督部门。为了规范等级标准的普及和推广,国家体育训练和教学联盟和国家体育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管理措施为青年体育技能的分级标准”(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同遵守。
第一章管理单位
第一条全国体育训练教学工会
(1)为了充分发挥的优势在高等体育教育,促进体育教育资源在中国体育水平的提高,15个专业体育教育机构共同发起成立国家体育训练和教学联盟(称为“体育和教育联盟”)。
(二)体育教育联盟是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指导下的全国性专业合作组织。
(3)体育教育联盟汇聚专家,发挥平台优势,整合各类资源,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国家体育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1)为了促进学校体育的深化改革,促进青少年体育的健康发展,国家体育总局,受教育部委托,由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建立了国家体育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产业和指导委员会”)。
(2)体育行业转诊委员会是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专家组织。
(三)体育指导委员会开展体育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平台
第三条体育教育联盟APP为青少年年级标准官方指定管理平台。
第四条体育教育联盟APP承载等级标准的注册、注册、备案、公示、查询功能。
第三章考试单位
第五条验收单位是指负责评定和评定等级标准的单位。
第六条考试单位的资格
(一)审查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检查单位必须都有效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国家和地方的)为了验证的合法性审查单位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验收单位申请验收等级标准:
(一)体育教育联盟成员的高等学校;
(二)体育产业和参考委员会各成员;
(三)符合审计标准的社会体育机构;
(四)从事游泳、滑雪等高风险运动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经营高风险运动项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3)体育教育联盟各成员高校、体育产业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均可申请7-9级考核资格,由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4)所有社会体育机构均可申请1-6级评估资质,由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作要求和职责
(一)审查单位应当在分级标准评审期间,保证场地、设备和消防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二)受理单位的审查工作必须组织好、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3)验收单位的检测评价场所发生变更,必须经管理平台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四)考试单位应当每年进行期中检查、年度考核和评估。
(5)验收单位负责监督等级标准评审中的数据采集和成果上传。
第八条奖惩
(一)体育教育联合会和体育产业指导委员会应当每年对审查单位进行年度中期检查、年度考核和评价。
(2)审核单位符合管理平台审核标准的,给予奖励。
(三)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纠正并终止考试权利。
(四)考试单位在评定等级标准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直接终止其考试权利。
(五)考试单位在评定等级标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当接受暂停考试三个月的处罚,并立即改正。只有整改通过后,才能进行下一次评估。
(六)考试单位在评定等级标准过程中秩序混乱或者六个月内未进行等级标准评定,给予警告处理的。
第四章评价者
第九条评估师是指负责评定等级标准的主管人员。
第十条鉴定人登记标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社会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招聘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经国家体育总局和有关体育协会认证的教练员;
(二)具有国家体育总局和有关项目协会评审资格;
(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高等学校体育教师;
(四)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技术水平的;
(五)体育教育工会推荐具有二年以上教学经验的教练员;
(6)学校对学生评核员的招聘要求(有下列任何一项要求):
(1)体育专业三年级以上
(二)体育训练专业二年级以上
(三)社会体育专业三年级以上
(四)休闲体育专业三年级以上
(五)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二级以上学历
(六)冰雪体育专业三年级以上学生
第十一条陪审员的管理
(一)鉴定人证书,是指发给鉴定人培训合格人员的证书。
(二)体育教育联合会、体育产业指导委员会对合格的评估师进行培训后,发给证书。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官资格证书的,由体育教育工会、体育产业指导委员会撤销其考官资格。
(四)鉴定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度审查不合格或者期满的,不予审查、评估。
第十二条职责和人员要求
(1)评估师负责实施分级标准的评审工作。
(二)考核期间,考核人员必须公正、公正、公开。
(三)考核结束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生成绩的录入。
(四)考试期间佩带考核员胸卡。
(5)评审人员应避免在考试期间不遵守评审礼仪。
(六)对考试期间不遵守考试纪律的,考试人员有权在考试期间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笔记
(一)在检查过程中发生不文明行为的,应当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中止考试资格的,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罚款;审查人员的资格应当被撤销三次以上。
(二)考核人员存在舞弊行为,被吊销资格,终身禁止参加考核。
第五章的主题
第十四条当事人是指已经登记参加等级标准评审的人。
第十五条登记条件
具备一定的运动技能
(2)适宜从事剧烈运动的身体条件
(3)符合评分标准的参赛条件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满十八周岁或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的,由监护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课题说明
(1)要求受试者通过管理平台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2)受试者可以在任何级别首次注册。通过考试后,他们需要一步一步的注册。如果他们第一次考试不及格,他们需要回到下一个级别进行注册,以此类推,直到他们通过为止。
(3)受试者应遵守接受单位参与等级标准评审的评审安排。
(四)考核单位统一使用申请人的等级标准证书。
(五)被调查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体育教育联合会的裁决结果是最终的裁决。
第十七条笔记
(1)在评定等级标准时,如有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给予口头警告。
(2)在评分标准评审过程中,有作弊等违反评分纪律行为的,取消评分标准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处以3-12个月的处罚。
(三)在评价等级标准时,故意危害他人安全的,取消其评价等级的资格,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停止评价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四)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体育教育联盟成立专门小组处理投诉并作出决定。裁决是终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