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教〔2013〕50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由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扩大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
经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责任在市、县,省财政对各市、各省直管县给予免学费补助,补助标准、分担比例与现行办法一致。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涉及人民群众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政策实施。
(二)规范学籍管理,夯实政策基础。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坚决杜绝“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现象,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为政策的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市要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财政的免学费资金分担办法,努力加大对困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应分担的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