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5月,五莲县二中发生了一起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的事件,这起事件迅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学校对涉事教师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停职、道歉检查、取消评优、党内警告以及承担诊疗费用”等措施。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再次加重了对该教师的处罚,扣除其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新学年的合同签订中不再与其续约,并将这位教师列入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的“黑名单”。
这一消息的发布,立即将五莲县教体局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接连不断的争议案例,如同一面镜子,映射出当前教师管理处分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这些事件虽然多与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有关,但问题的根源却深入到了教师管理的核心层面。即使教师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符合教育惩戒的情境,但如果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教师的行为并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例如体罚学生,那么其承担的责任也是有边界的。换言之,无论是教育惩戒还是体罚,都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所有责任或无限制地接受处罚。教师的处罚应当与其行为相适应,这一适应应基于事实的认定,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基准。
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关的基准过于宏观,实际操作中难以发挥足够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无论是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还是学校和主管部门在处理教师问题时,都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这使得在具体操作时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容易导致处分的轻重出现争议。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教师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且应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和宏观性的描述,对于何种行为、何种程度、何种后果应追究何种责任,缺乏明确的界定。
在缺乏明确标准和尺度的背景下,对教师行为的处理往往基于不同群体的不同立场。这导致处理结果常常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之中。对于处理主体而言,如学校和主管部门在把握尺度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外界对教师要求严格的情况下,往往将当事人的满意度作为处理的尺度。甚至为了平息事端,选择加重教师处分,这不仅伤害了教师的权益,还助长了“校闹”之风。
为了解决这一制度困境,根本之策在于推进依法治教,增加教师在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最近颁布的《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我们需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教师教育管理的相关细则和程序规定,建立完备的教师管理争议处理制度。这不仅可以为学校和主管部门提供实际操作指导,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的水平,还可以引导社会提高理性度,及时修复对立的师生关系,共同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