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14年7月修订)》和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选课须以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学业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学期制定选课计划,合理选读学分制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对有严格先后顺序的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第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和专业实践课四部分,学生一般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修读。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学科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部分,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自己的条件,在学业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一般须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每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5学分或高于30学分,若高于30学分,需经学业指导教师同意,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四条 学生修读课程前必须按相关要求参加选课。选课前由教务处公布待选课程目录、学时、学分、授课教师、授课时间、可选人数等课程信息,学生根据课程安排及自己的实际情况上网选课。
第五条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一般不得任意变动。因所选课程时间发生冲突或所选课程人数太少而不能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课程开设学期开学后的两周以内根据教务处通知办理改选、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未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六条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在第二周安排选课。其他学期的选课工作,安排在上一学期的第十六周后进行。学生必须按规定的选课时间和程序(附件一)进行选课。
第七条 学生修读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应予以鼓励,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八条 面向全校开设的选修课(特殊课程除外),选修学生不足30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院级选修课设班开课最低人数由各学院自主确定。
第九条 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可提前超修有关课程。上一学期成绩平均绩点大于2.0的,下一学期可超修4-6个学分;大于3.0的,下一学期可超修8-10个学分。学习努力,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条 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进度完成各门课程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业指导教师同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每学期可缓修1-2门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但必须制定个人选课计划,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最多可延长两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实际情况插班学习。
第十一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选修课成绩平均绩点在3.0及以上的,可在下一学期申请自修1门选修课,并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以内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自修课程申请表》(附件二)。自修学生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该选修课成绩绩点需在2.0以上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申请自修未获批准而不按时上课的,以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学生的选课,要以所选的修读专业的教学计划为根据,在学业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修读双学位的选课计划。学生选课时要根据主修专业的学期开课计划填写第二学位专业选课单,避免上课时段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