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适用对象
1. 国内未曾办理过就业分配手续,且在海外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
2. 在出国前已办理公职解除手续的留学归国人员;
3. 出国留学时间需满一年以上(即满365天);
4. 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在海外取得硕士或以上学历(含硕士),且学业结束后在两年内提出申请;
5. 申请到其他非上海、深圳的省市省会城市落户的,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特别提示事项
1. 对于选择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无需在本中心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具体办理要求及流程请直接咨询当地人事局(引智办);
2. 非北京户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如想在北京落户,须将申请材料交由其所在的聘用单位统一处理,本中心不直接受理个人提交的申请;
3. 若是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的留学生,回国后应由原国内院校负责办理相关的就业落户手续,不通过本处进行办理;
4. 北京户籍的留学回国人员,需亲自前往本中心提交就业申请材料以办理在京就业手续;
5. 前往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既可以选择亲自前往本中心递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选择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6. 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均为一次性办理,过期或丢失需自行承担责任,建议留学人员自行复印留存;
7. 办理就业及落户业务时,将分别收取服务费用100元。
请广大留学归国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指引进行办理,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详情,请及时联系当地人事局或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