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出入国管理和难民认定法》的第20条规定,特此进行相关手续的详细说明。
一、手续对象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计划变更现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包括欲将永住在留资格作为变更目的的情况)。无论是您自己,还是身边有这样的需求的朋友或同事,都可以参考此程序。
二、申请期限
当您有合理的理由需要变更在留资格时,应立即着手准备申请,且必须在现有在留资格到期之前提交申请。
三、提交方法
您需要填写指定的申请表格,并准确填写其中的指定项目。还需准备其他必要的材料,然后亲自或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至各地方入国管理机构的相应窗口。
四、申请人类型
1. 申请人本人:希望继续在日本滞留的外国人本人。
2. 得到地方入国管理局局长认可的人员:
- 包括您所在的公司或组织的职员,如果他们在您的公司或组织中经营或任职。
- 如果您正在研修或接受教育机构的学习,其职员同样可以得到申请认可。
- 还有由外国人主导的技能、技术及知识培养活动的负责团体。
- 以协助顺利接收外国人为目的的公益法人机构的职员也可以申请。
3. 协助提交材料的律师或行政书士:他们可以代表您向地方入国管理局局长提交相关材料。
4. 法定代理人(仅限于特定情况):如果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因精神方面障碍而无法正常辨识事理或明显缺乏该能力的情况下,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对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一般性解释,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申请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