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教职发[2013]3号)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双证互通”试点规模的通知”(鲁教职发[2013]4号)的精神,山东工业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院校进行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经合作院校共同测试成绩合格,均可同时获得合作院校的普通专科学历证书和预备技师证书。
招收初中毕业生修完相应中技层次的学业,经考试合格可同时获得中专毕业证书;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三二”连读大专班的学生,修完大专层次学业,经考试合格可获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学生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及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优异成绩的,享受有关奖励和免试升学政策。
2、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学生毕业时,可分别获得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验印的《预备技师毕业证书》、《高级技工毕业证书》、《中级技工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验印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3、根据鲁发[2004]28号文件、鲁政发[2003]83号文件和鲁劳社办[2003]67号文件精神,技师毕业生在企业工作的比照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各项待遇执行,享受工程师、中级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高级技工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一视同仁。根据人社部【2010】57号文件精神,技师、高级技工毕业生纳入军队技术士官的招收范围,同时将可报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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