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备案审核工作,确保培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审核主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国务院、教育部文件要求,切实履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职责。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审查委员会主任,统筹领导审查工作。按照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熟悉中小学教学规律的要求选聘审查专家,分学科建立审查组。各学科审查组原则上由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校长和教师、社会各界及家长代表等组成(审查组名单要保密)。
二、审核对象
凡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应按规定将相应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
三、审核程序
(一)受理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学科类培训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审核申请表,准确填写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师资配备、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信息,并加盖校外培训机构公章。
2.拟使用的培训课程、教学资料及其编写使用说明,编写使用说明应包括编写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结构、适用年级等。
(二)专家审查
根据备案审核申请涉及学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组,按照专家个人审查、集体审议、形成结论的程序,形成专家组意见,撰写审查报告,学科组全体审查专家签字后报审查委员会审定。
(三)审查委员会审定
审议学科专家组审查意见,经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形成审核结果。如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等方面内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宣传、统战、民族和测绘等部门进行联审。
(四)反馈审核结论
将审核结论书面反馈备案审核申请人。
(五)公布审核结果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结果。
四、审核标准
一是方向性。培训活动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无意识形态问题。
二是专业性。培训内容要依据相应学科课程标准制定,要符合培训对象的年龄特征和学科特点,能够遵循培训对象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培训对象理解、巩固和运用所学知识,无科学性和常识性错误。
三是合规性。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培训班名称符合命名要求;培训内容未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未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无强化应试倾向;培训时间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无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等。
五、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分为三种:通过、重新送审、不予通过三种。
(一)通过。培训活动内容及安排符合要求,可以开展培训。
(二)重新送审。培训内容或安排需要进行调整,经重新送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
(三)不予通过。培训活动内容或安排不符合要求,不得开展培训。
六、时限要求
(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或校外培训机构。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备案审核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信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