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也就是说医师在非执业地点不具有处方权。
获得处方权——获得处方权方法:
①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②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③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④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⑤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⑥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证后方有效。
⑦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