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工种:健康管理师
发证部门:人社部批准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证书全称:人社部批准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健康管理师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证书等级:3级 考证周期:3-5个月
报考条件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年满18周岁,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及以上。
(二)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年满20周岁,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及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年满22周岁,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3年及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健康管理师报名所需资料
备注:以下资料需确保真实有效,提交电子版照片或扫描件即可。
1、身份证正反面
2、高清蓝底电子照片
3、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会议确定,从2020年1月起,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消防员、安检员等7个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同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已发放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会议要求稳妥推进现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做好工作衔接。加强涉及评价质量、收费等的事中事后监管。
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逐步退出目录清单,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2020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作出安排。育婴员、保育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美容师、美发师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已于2020年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健康管理师、生殖健康咨询师、保健调理师、孤残儿童护理员、评茶员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2020年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发证,改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由人社部门(含其他部委)备案的评价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评价,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依据职业标准,社会培训评价职业技能等级分五级,分别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其中,高级职称相当于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中级职称相当于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初级职称相当于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
为了建设全社会终身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体系,构建国家资历框架,提高国民素质,建立推广国家职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和全社会劳动者就业技能,促进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水平提升,解决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部分重点领域技能人才十分短缺的问题,按照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教20条)要求,做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现就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动员、指导、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完善、发掘、推荐国家职业标准,构建新时代国家职业标准制度体系。通过组织起草标准、借鉴国际先进标准、推介国内优秀企业标准等充实国家职业标准体系,逐步扩大对市场职业类别总量的覆盖面。教育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培训评价组织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三同两别”原则管理,即“三同”是:院校外、院校内试点培训评价组织(含社会第三方机构,下同)对接同一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待遇;在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等方面具有同一效能。“两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参与试点的培训评价组织分别自行印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依托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培训评价组织的招募和遴选工作,入围的培训评价组织实行目录管理。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及证书实施情况向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两部门严格末端监督执法,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试点工作,遇到具体问题,可通过部门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可通过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