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举行公务员考试的机关(4月份公务员考试和12月份公务员考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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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举行公务员考试的机关(4月份公务员考试和12月份公务员考试的区别!)

本文目录

独立举行公务员考试的机关(4月份公务员考试和12月份公务员考试的区别!)

  1. 深圳为什么要单独组织公务员考试
  2. 简述台湾拟订公务员基准法的主要内容
  3. 公务员考试为什么分国考和省考有什么区别
  4. 4月份公务员考试和12月份公务员考试的区别!
  5. 公务员考试的国考和省考是什么意思

深圳为什么要单独组织公务员考试

这是因为在广东省,广州和深圳同为副省级城市,因管理和服务的人口众多,机关单位的用人需求很大,故而一般会在每年的1-3月期间举行一次单独而又规模较大的公务员招录考试,这便是广州市考和深圳市考。

独立举行公务员考试的机关(4月份公务员考试和12月份公务员考试的区别!)

那广东省考和深圳市考有什么区别呢?

广东省考面向全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全省公检法单位。

深圳市考面向全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少量公检法岗位。

一、其一就是考试时间不同,一般广东省考会集中在上半年3-4月份,参加联考;深圳市考一般时间不固定,变化比较大,上半年和下半年都进行过。

二、其二就是招考条件限制不同,一般广东省考招录范围是面向本省的,深圳市考虽然也是面向全省招考,但是户籍限制比较多,起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岗位有户籍要求。

三、其三就是岗位地区有区分,一般广东省考是招录省直机关和各地市机关单位的岗位,但是因为深圳市是独立进行招考的,所以广东省考招考的职位中没有深圳市的。

简述台湾拟订公务员基准法的主要内容

台湾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台湾现行的人事制度,究其渊源,主要来自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辛亥革命前,孙中山曾周游欧美各国,潜心考察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制度,认为他们以行政权兼行选拔官员权弊端甚多,容易营私舞弊、压抑人才,故吸收中国传统的任用官吏的考试、监察制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五个部分,考试权同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并立,以超然地位独立行使。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便依五权制度设置考试院。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主管全国人事行政。1929年公布施行了《考试法》及《公务人员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实行公开竞争的考试选拔,基本形成了简荐委任制的考试制度。此后,国民党政府逐渐吸收西方文官制度的长处,对人事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其中有三次比较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1944年,公布了公务人员任用法、俸给法、考绩法,其特点是以宪法所定“考试用人”为中心。第二次是1969年,宣布实施职位分类制度,形成简荐委任与职位分类两制并行局面。第三次是1986年,重新修改颁布了《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考绩法》以及《公务人员俸给法》,其特点是将简荐委任与职位分类两制取长补短,融为一体,也可称为“官职并立制”。尽管在此期间台湾当局不断出台新规定和措施,特别是2000年政权轮替后,新政府提出了所谓“政府改造”运动或通过“修宪”的方式,弱化“考试院”、“监察院”的职能,但这一制度并未改变和废止,为此,台湾地区现行的文官制度仍为官职并立制。 2台湾地区公务员的概念台湾民间,一股都把公务员叫公务人员,这里统称为公务员。根据台湾现行法律,主要有下列三种:(1)根据台湾刑法第101条二项规定:“凡依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皆称公务员。”据此说法,公务员不分政务或事务,常任或非常任,也不分其产生方式、行政管理形式或有无薪俸等,凡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公共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和民意机关人员均是公务员,这是其中一种较为广义的解释。(2)根据台湾现行的《公务员服务法》规定,凡“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人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均称为公务员。据此,释成为公务员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领取政府薪金,二是应在政府机关或公营企事业机关任职。(3)依台湾1986年重修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规定,“公务员依官等及职等任用之”,此外,台湾《公务人员任用施行细则》还规定,公务员系指“各机关学校组织法规中除政务官及民选人员外,定有职称及职等之文职人员。”据此公务员的资格是:依法组织的公务机关中任职,须在组织法中定有官等及职等,须是非政务官。这一定义的范围相对狭窄。 3台湾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依据公务员法大致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它是调整公务员的考试、任用及其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台湾公务员法因公务员概念不同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公务员法是对台湾行政机关、公营事业机关、教育机关的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它具体包括几种人事制度:在行政机关分为四种,即公务员简荐委制度、公务职位分类制度、警察人员人事制度、海关人员人事制度等;在公营事业机关中也分四种,即交通事业人事制度、“国营”生产事业人事制度、省市公营事业人事制度、公营金融事业人事制度等。关于公务员法的基本概念、对象、主要原则,等等,尚缺乏统一的规定。现行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单行法令,如《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服务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人员惩戒法》、《公务人员保险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等等。台湾公务员法第三个层次的渊源是各种具体的法规与规章,如上述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以及《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聘用人员聘用条例》、《派用人员派用条例》等较低层次的立法。它们基本上都是上述单行法律的配套法规。此外,在台湾,公务员法的渊源还可以包括各种法律解释与判例。如有关的大法官会议解释、“司法院”解释及“最高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判例,等等,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看作公务员法律渊源的一种。 4台湾公务员管理的运行机制 4.1考试台湾现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历史可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早在1931年7月15日,当时民国政府在南京举行了第一届公务人员高等考试,1934年4月21日又举行了第一届公务人员普通考试。这两种考试在初期采取分试淘汰制,抗战胜利后实行考训结合制,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及格经过训练,再试及格者分配到政府机关工作。抗战胜利后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考试。1948年起,公务人员高普考试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只要应考资格和应试科目相同,及格人员可同时取得两种考试资格。1983年起,台湾公务人员高普考试与专业技术人员高普考试,每年各举行一次,前者由“高普考试司”执掌,后者归“专技考试司”负责。1986年台湾实施新的人事制度,采取“考训合一制”,凡考试及格者应接受训练,训练成绩及格,才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分配任用。由于台湾“政府”架构及公务员体制设计源自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将考试权与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四权并立,台湾“考试院”为“政府”最高考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部门的控制。长期以来,台湾公务员招考遵循“公明考选、考试用人”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是“考试院”的考选部,负责招考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并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制定录用计划、发布公告、组织实施考试,主要依据是1986年制定并于1996年修订的《务人员考试法》。 4.2任用台湾公务人员分为简任、荐任、委任三等,均须具有法定的任用资格,即考试及格、铨叙合格和考绩升等。当机关公职有空缺时,考试机关一般就职提供若干考试及格者名单,供用人单位选用。被选定的初任人员,先予以试用,试用成绩合格者,予以实授。试用成绩不及格者,即停止试用。对公务人员的升等,则由用人单位先派代理,再送铨叙机关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正式任命。为防止任用中拉帮结派、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台湾《公务员任用法》规定,各机关长官对于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不得在本机关任用,或任用为直接隶属机关的长官。对于本机关各级主管长官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姻亲,在其主管单位应回避任用。 4.3俸给台湾公务员现行俸给制度源于国民政府的文官工资制度,分为本俸(即基本工资)、年功俸(即俸级已到本职等最高级者,经考绩合格,给予的奖励工资)和加给(即根据工作职务、专业及地区等特殊情况而另外给予的补助)三个部分,均以月计之。《公务员俸给法》第2条规定:“本俸系指各官等职等人员依法应领取的基本俸给”。台湾公务人员分简任、荐任、委任三等,每等分为三阶,各阶分级不同,简任本俸分九级,荐任本俸分十二级,委任本俸为十五级,另加同委任级一级。各级俸额依公务员俸给表详细规定。“年功俸系指依考绩高于本职或本官等最高职等本俸之俸给”。“加给系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职务种类、性质与服务地区之不同而另加之给付”。加给包括职务加、技术专业加和地区加等。《俸给法》及其《实施细则》除规定上列三个基本俸给构成外,没有其他津贴、奖金之类名目,使公务员俸给制度一体化、法定化。公务员一经录用,便按规定进入级档。每年年终考核,视各人工作成绩,分别给予晋级、奖金或留级、降级等。有重大功过者,随时予以专案考察,也分别给予晋级、奖金或降级等奖惩。公务员俸给与工商企业工资水准保持动态平衡,并按物价指数逐年调整,以保障公务员的经济地位和生活安定。 4.4考核台湾现行《公务人员考绩法》于2001年6月20日修正施行。此外还有《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由考试院2005年10月17日公布实施。考核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实行依官等职等考绩,以有官等职等的人员为考绩对象,并以同官等人员作为考绩的比较范围;二是考核主要分为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和专案考核三种,把平时考核、专案考绩和年终考绩有机联成一体,以平时考核、专案考绩作为年终考绩的依据;三是把考核和考绩的结果与奖惩直接相联系,规定在同官等内之职等晋升或免职,以考绩为依据。考核内容主要是操行、学识、才能、工作四个方面,每一方面均有定性定量的标准,然后根据考绩结果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再按所属等级确定记功、晋级、奖金或记过、免职、降级等奖惩。在主管机关考绩核定后,须将考绩结果及奖惩理由书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如有异议,可在一月内向上级机关要求复审,如对复审核定仍不服,可向铨叙机关申请再复审,如考铨机关认定考核结论正确,应予驳回,受考人便不得再行申请。台湾公务员的“品德”或“操行”在考绩中所占分量为仅次于工作占第二位,操行考核是平时考核中的重要项目,按百分制评分,具体分为4个细目,详见下表表1项目主要内容忠诚是否忠于当局,忠于职守,言行一致,诚实不欺廉政是否廉洁自律,大公无私,正直不阿性情是否敦厚、谦和、谨慎、诚恳爱好是否好学、勤奋,有无特殊嗜好 4.5培训公务员的培训大致有以下五种途径:(1)职前训练,各类考试及格人员在任公职前的训练;(2)在职训练,对在职公务人员的专业训练;(3)进修,对考绩优良的公务人员,由主管机关视工作需要,推荐保送到国内外大学脱产学习一至二年,期满后仍回机关服务;(4)“出国”研习,对留任六职等以上高级公务人员,连续服务满3年,成绩优良,甄选合格者,由主管机关推荐“出国”观摩、实习或研究别国管理经验。(5)研究发展,即鼓励各机关及公务人员积极研究如何改进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等课题,对研究有成绩者,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奖金、调升职务和保送研习等奖励。 4.6退休台湾公务员退休分为自愿退休和命令退休两种。凡任职5年以上、年满60岁,或任职满25年者,可申请自愿退休。凡年满65岁,或心神丧失和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即命令退休。退休金分为月退休金与一次退休金。必要时,退休公务人员也可以兼领一次退休金和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即以退休人员最后在职时的月俸额,及本人实物代金为基数,按任职之年限,依照规定一次性发给。月退休金即自公务员退休之次月起发给,其任职满 15年者,按原月薪75%给与,以后每年加发1%,但以增至90%为限。 5台湾地区公务员管理的经验启示台湾地区的公务员制度发展起步早、时间长,有不少经验值得借鉴有关公务员制度建设,即传承了中国古代以来的考试、铨叙、监察制度的精髓,也吸取了西方文官制度的合理成分,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如孙中山先生创立的“五权宪法”,倡导监察权、考试权独立的精神,对于限制人事管理行政权的扩张,具有积极作用;通过立法,使公务员管理有法可依,规范了公务员管理,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对公务员的分等分类管理,使得管理更具可操作性和可行性;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培训,保证了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参考文献 [1]李俊清.移植与嬗变———论现代文官制度在中国的创建[J].政治学研究,2006,(4). [2]周敏凯.比较公务员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原文转载于现代商贸工业2010.13编辑:秦利明)

公务员考试为什么分国考和省考有什么区别

一、从概念来说

我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两种。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务员考试。招考单位主要包括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四类。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则是指由各省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地方性公务员考试。除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直辖市以及广州、深圳外,各省省市县乡四级招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两者区别: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之间不存在什么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如:报考者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也可以报考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两者不冲突,如果不受户籍限制的话,也可以报考其他省市的公务员,比如河北的考生可以报考浙江省公务员。

二、从考试性质来说

绝大多数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按照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

三、从招考对象来说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没有户籍限制,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和在当地就读的大学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学生。但现在大部分省份也对户口的限制进行放宽,这就需要考生报名时认真阅读招考简章,一般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受户籍限制。

四、从考试科目来说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都参加这两科的考试,各地方公务员考试和国家接近,基本沿用国家的模式,大部分省考试大纲也是参照国家的,但也有一些差别,比如江苏公务员考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测》和《申论》三部分。

公共科目命题上的差异

第一、题型基本相同。中央、国家公务员考试对各省市命题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大部分省市命题及考试大纲均采用国家的形式,甚至直接采用国家的大纲,这也是为什么备考地方公务员考试也最好选择国家公务员考试一本通的原因

第二、命题组织模式不同。中央、国家公务员考试有自己的命题组,由命题专家统一命题。但地方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自己的命题组,所以地方公务员考试试题主要来自人事部门考试中心题库。

扩展资料:

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公务员政策可参看国家公务员网的相关政策。

地方公务员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资格考试即成绩合格者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市、区、县等国家机关求职,如北京市。

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绝大多数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考试程序一样。

公务员招考公告一般选择知名度高、读者面广、权威性严肃性强的报纸发布,同时要考虑到地域性。例如,国务院各部门如面向全国招考公务员,则应在《人民日报》上发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北京地区招考,则可在《北京日报》或《北京晚报》上发布招考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如面向全省(全自治区)招考公务员,则应在省级报纸发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省、自治区驻地市内招考,则可在驻地市报纸上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具有法规性质,一经发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违背其内容行事,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或调整其内容时,须由发布公告的部门于报名前在原公布公告报纸上作更正声明。

招考公告在文字上简单、明了。有些问题如考试的一些具体要求,可制定《报名须知》在报名处张贴或印发,作为招考公告的辅助说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4月份公务员考试和12月份公务员考试的区别!

4月份的公务员考试简称省考,12月份的公务员考试简称国考。两者区别如下:

一、组织单位不同

首先要明确“国考”、“省考”的基本概念。国、省考的概念差别,是由考试组织单位和考录机关的层级、地域范围决定的。国考,全称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考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为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面向全国举行;省考,以各省为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公务员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为省、市、县、乡四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在本省范围内举行。

二、考录机关不同

按考录机关层级和隶属关系,公务员考录职位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序列,中央序列职位的考试即通称的“国考”,地方序列职位的考试即通称的“省考”。按机构性质和职能,中央和地方两大公务员考录序列又分为多个类别和系统:国考即中央公务员考录序列,分为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四个系统。省考即各省公务员考录序列,机构和职位分类实际与中央四大系统有对应关系,也分为党群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四个系统;在层级上,按照我国行政区域划分,各机构及其考录职位分为省、市、县、乡四个层级。其中,部分省级行政机关直属和派出机构,即省政府各部门(厅局)直接管理、派驻各市以下地区履行职能的机构,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地税局,在管理关系上又称为省政府系统垂直管理部门,其人事、经费、业务活动接受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地级以下党委、政府的双重管理。

三、招考对象范围不同

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招考对象为符合基本法定条件和各职位特定条件的我国公民,但国考和省考的具体招考对象并不相同。其中,国考招考具有地域的全国性、范围的广泛性和条件的开放性,全国各省区居民均可报考,无户籍限制;省考的招考范围则没有那么五湖四海,部分省区、部分职位有户籍限制。

四、考试科目相同但细节有所不同

1、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行测为统一一套试题,而申论分为省级以上和副省及以下两类试卷,部分职位加试专业科目。(例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外交部等需要加试)。省考和国考类似,但有些省份会根据自己的本省的情况略有改变。如江苏省考会将公共基础从行测中分离出来,单独列为一门公共基础考试,即江苏省考考行测、申论和公共基础三门,上海等地的部分职位考试还需加试农村基础知识和社区基础知识等;再如山东省考行测也是考同一套试卷,但申论根据考察对象不同分为ABC三类。

2、面试:国考和省考基本采用结构化面试,部分省份和国考职位采用无领导形式。

3、公共科目命题区别

1)题型基本相同。一般都会有这样的说法,叫做国考是省考的风向标。大部分省市命题及考试大纲均采用国考的形式。

2)命题模式不同。国考一般有自己的命题组,由命题专家统一命题;省考试题分为独立命题和统一命题,独立命题的省份有自己的命题程序,统一时间考试的省份则有国家命题组和各省命题组的共同参与。

3)题量不同。国考行测近两年都是135道题,答题时间为120分钟,省考会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考试为90分钟100题,有些地方与国考一致。申论考试一般材料数量各不相同,多数省份维持在一个稳定的变化区间,如江苏、陕西、多省省考历年均比较稳定,江苏在7-10则,陕西在6-11则,多省省考亦在6-11则的变化区间,而个别省份如北京、深圳等材料则数变化幅度较大,如北京在5-16则,深圳在2-16则。申论测查方向基本参照国考,作文分值有些省份不同于国考,国考作文分值一般是35到40分,例如安徽省考作文是50分。具体情况考生还是要关注报考地的考试大纲。

五、考试时间不同

国考报名时间固定在每年10月中下旬,考试时间则固定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日或12月的第一个星期日。

省考考试时间差异较大,部分省份省考集中在每年的3至5月份、9月份(4月份、9月份会各有一次多省份同天考试),部分省份如河南省考会在下半年举行,但时间比较分散,少数省份例如:四川、重庆一年内还有春、秋季两次考试。也有一些省(市、区)不是每年举行公务员考试,比如内蒙古2013年就没有举行公务员考试。除了省考,一些地市还会单独举行公务员考试,例如深圳、广州就同广东省考分开。

六、考题难度有差别

命题的难易程度不一样,国考相对省考难度更大一些,首先表现在题量方面,大多省考行测试卷120道题目,而国考会有135道题目。申论方面国考试卷分副省级和地市级两种,对于考生的答题要求也是不一样的,相对字数要求也会更高。

七、录用待遇有差距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同一法律、同一制度管理,录用后受到同一薪酬体系的规范,但具体工资标准并未完全统一,晋升空间和成长锻炼的机会也存在差异。

从工资待遇上看,各行业系统之间、各层级之间视掌握财力资源多少、财经纪律约束力强弱的不同,呈现出显著的地域差距、行业差距和层级差距。东部沿海和一线城市的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财税、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工资福利水平高于其他部门,基层财经纪律执行宽松的地区机关奖金数额高于市地级以上机关。

从晋升空间和岗位交流的机会上看,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职位专业性强、内部管理较封闭,晋升渠道和交流平台较单一,呈系统内循环的趋势。如国家税务局系统、海关、边检系统的人员大多只能在本系统内晋升、异地调动,从江苏国税局调到大连国税局,不能从大连国税局调到大连市政府,跨部门、跨系统横向调动、交流与升迁的机会少之又少;而各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工作人员,其职位和工作内容具有公共性质,管理的开放性较强,人员流动性管理较宽松,在中央鼓励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后备人才跨地区、跨行业交流任职的政策导向下,普通行业系统的公务员有更多的横向流动、调出原部门的机会。由于部门多、平台广,其纵向晋升空间也远大于单一系通的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的国考和省考是什么意思

不是一回事。

国考的招考单位都是中央政府及直属机关和中央党群机关,包括海关、海事、国税、统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国家垂直管理机构(所谓垂直管理是指本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都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党委、政府只起监督作用)

省考的招考单位都是省、市(州)、县(区)政府及直属机关和地方党群机关,包括地税、地方质监、药监等地方垂直管理机构。

公安、司法、安全等政法部门,一般根据级别和业务情况,国家和省级公务员考试都有招考。

还有一点就是考试形式和考试内容都是省考跟着国考走,国考实行改革、修改大纲的话,省考也会跟着修改。一般情况下,省考难度比国考难度要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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