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民法小案例公务员考试这个问题,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二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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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有哪些题型啊
客观题和主观题,相对来说,主观题会难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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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务员需要做些什么
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都考什么内容?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主要包含哪些
法律内容一般包括五门常规的学科,即法理学、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根据具体的某一地方的考试,可能会增加相关考察知识点,但是以上五个学科的内容是常规考试内容学员必须学习,以下为学员简单介绍这五个常规学科的主要内容。
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的入门学科,主要考察学员对法律基础概念的理解。在这一学科,需要学员掌握法的概念、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作用、法的实施等基础的概念理解。
宪法的学习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较为简单,但是需要学员花时间进行精准性记忆。这一学科主要考察宪法法条规定的关键词。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概念、原则、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国家机构的组成与设置、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央国家机构的组成是本学科的重点考察内容。
民法,这一学科专业性较强,需要学员能够理解基础概念并且运用到具体题目中,并且规定比较细致。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侵权、监护、代理、继承、民事诉讼诉讼等。这一学科看起来贴近生活,但是学习起来需要注重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及运用。
行政法,这一学科的概念相对来说更加生僻和抽象,学员自学的话难度非常大。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诉讼。这些内容基本上不会有大的变化,在理解上对于学员来说比较难。
刑法,重点考察学员的理解运用能力,在考题中经常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主要内容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犯罪过程的形态、自首、缓刑、假释等内容。在这一学科需要学员掌握基本概念后能够应用于案例。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二
邵军为某村村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红抚养长大。因其家中贫穷,姐姐邵红一直没有结婚,二人相依为命。1991年,姐姐把多年积攒的钱拿出来让邵军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果园收益不错,年逾40的邵军才与邻村女青年刘玉兰结婚,但二人一直没有孩子。1997年以来,邵军经常感到胃部剧痛,预感不久于人世,遂瞒着家人去公证机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存款3万元在其死后由姐姐邵红继承,作为多年养育的报答,而未到期的果园承包权和家中其他财物由妻子继承。1998年12月,邵军因胃痛被刘玉兰送入医院,已是胃癌晚期,一个月后,邵军死亡。此时刘玉兰才发现已有四个月的身孕。现村里要收回果园的承包权,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邵军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刘玉兰是否有权继续承包果园?为什么? 2.刘玉兰所怀胎儿是否参与继承?本案应如何处理?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 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984年,某市某展览馆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与某科研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主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五年前该医院为研究治疗患者疾病而给青年妇女刘某拍摄的一张裸体照片以及由其他有关科研部门提供的另外三人的病体裸照,在未取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在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展出期间,刘某的父母看到女儿的病体裸照被公开展出,其母气得当场昏倒在地。其父亦非常生气,并与展览馆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儿的照片。之后又多次要求主办单位将其女儿的照片底片和印出的照片全部销毁,但遭到主办单位拒绝。刘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开展出,愤然与其妻离婚。刘父亦因奔走劳累和气愤,心脏病复发,含愤而死。因此,刘某及其母亲要求展览主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起诉到法院。
[问题]1.本案中,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侵害了刘某的何种权利? 2.谁应当承担责任?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岁)为能赶上参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通过他人向张某(原告,女,28岁)借用身份证,谎称自己的身份证已丢失。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的名义到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要求撤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时登记结婚,丧失了参加单位分房的机会,同时还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问题]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为什么? 2.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被告曲某系某供销公司的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党支部书记。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一次,洪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某借机翻看,见有洪某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载她对前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感到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曲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的内容摘记下来,组织成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洪某回到单位后,职工对其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洪某方知内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构成侵害名誉权还是隐和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有何差别? 2.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情况?
1993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10万伏高压电线路,与刘某的私有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1998年4月,刘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的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刘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孙某到刘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孙某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1.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题]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1996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问题]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本案该如何处理?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只得又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1999年7月28日,北京市气候炎热异常,于某为招待来访的朋友,从某商场买了几瓶冰镇的啤酒来喝。于某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砰”的一声,瓶体爆炸了,泡沫以及玻璃碎片满地都是。于某的双手被划破,脸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医院缝了八针,花掉医药费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查。于某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因气温高而发生爆炸。
[问题]1.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案例解析
承包关系中的继承问题与胎儿的继承份额
1.邵军所立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承包合同办理。也就是说,承包权本身是不能继承的。刘玉兰如要继续承包果园,必须与村里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因此,本案中邵军在其遗嘱中处分承包权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2.《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因此,本案中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其遗产份额,应从其遗产中扣除胎儿的份额后,再由继承人继承。但应注意的是,胎儿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其保留遗产份额是对被继承人子女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此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仍按遗嘱中确定的份额来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1.李建仍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李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 G4{ q w m$~
2.李刚也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刚杀害李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因此不丧失继承权。
3.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已经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公民的肖像权只能由自己处分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公开展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2.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应共同承担责任。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未经刘某同意做出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而且还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1.是。被告为达到领取结婚证、参加单位分房的目的,利用原告身份证,假冒其身份到有关单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
2.被告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而且严重干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管理秩序。同时,由于原告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丧失了分房机会。因此,原告诉请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本案构成侵害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和平静。名誉权强调的是对公民的社会评价,常伴有财产损害。隐私权被侵犯,一般会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
2.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包括: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1.电力公司的高压电线的架设,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孙某的人身损害的结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构成特殊侵权。电力公司作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孙某本人故意造成的,对刘某房屋与高压电线距离过近的状况又未能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来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故对孙某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2.刘某违章翻建三层半楼房,特别是东边阳台距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而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孙某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共同债权的责任承担
1.赵某、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存在数个加害人的情况下,只要该数个加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不论他们之间是否有通谋,都成立的一类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虽然不明确,但可以作这种解释,以体现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思想,有利于维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赵某、刘某二人连带承担。既然赵某、刘某二人构成共同侵权,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赵某、刘某应该负连带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察。此过错属于主观过错。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高老太的伤害不能预见,没有主观过错,也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2.本案应由养狗人邬某和养猪人麦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高老太的所有损失。其依据是: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而且受害人高老太主观没有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即本案无法通过主观过错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故此从特殊侵权来看,本案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邬某和麦某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邬某、麦某可以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狗、猪的饲养人无疑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1.本案中,于某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所购买的商品即啤酒瓶必须有瑕疵。我国法律中对瑕疵的认定是以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为标准。本案的法院调查已确认了这点。第二,损害与瑕疵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于某的损害完全由啤酒瓶爆炸所致。第三,请求权的行使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我国目前没有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专门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这一规定可以适用某些产品责任案件,而其他产品责任案件,则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消费者因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而导致人身、财产伤害的,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于某可以选择向啤酒的销售者商场或者啤酒瓶的生产者厂家起诉要求赔偿。若销售者商场赔偿后,可依据违约责任再向厂家进行追偿。我推荐阅读: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习题与答案汇总最新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汇总16篇 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言语理解题汇总(试题加答案) 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汇总:数量关系(习题加答案) 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判断推理题汇总(试题加答案) 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常识题汇总(试题加答案) 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资料分析题汇总(试题及答案) 2013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之数量关系习题汇总 2012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例题加解析(www.LiuXue86.com)独家制作
国家公务员之判断推理题五
1.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指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遇到各种不测事故时,能得到救助而不致于陷入贫困。对于已经处于贫困境遇的人们,则发给社会保障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
下列属于此种保障制度特征的—项是:
A.南京市政府决定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
B.所有适龄儿童都可以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C.设立公积金,为退休人士提供社会保障
D.在各个社区设立老人保健中心,以便老人能在住所附近获得医疗照顾
2.亚健康:指处于健康和疾病之间的一种临界状态,是介于健康和疾病之间的一个特殊阶段。
以下属于亚健康的—项是:
A.老张的父亲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在患病期间卧床不起,不能行走和说话
B.记者小王在“十运会”期间,由于采访任务繁重,身体的主要器官处于入不敷出的非正常负荷状态,过度疲劳,造成精力、体力透支
C.运动员在进行短跑或足球等无氧运动时,体内的血糖进行无氧分解提供能量,运动后肌肉里累积大量乳酸,引起肌肉痛
D.桑兰是我国的一名体操运动员,她参加第四届世界友好运动会时,不幸失手严重摔伤,导致胸部以下完全瘫痪
3.法律援助: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那些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不能承担诉讼费用,但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给予资助或是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项制度。法律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下列不属于法律援助范畴的——项是:
A.老费刷墙时由于脚手架不牢从高处摔伤,向包工头讨要医药治疗费未果,要将包工头告上法庭,但又无力承担律师费用
B.青年小张由于5年前的杀人案件被错误判刑关进监狱,现在他被改判无罪释放。他出狱后一贫如洗,想请求国家赔偿
C. 60岁的孙大妈没有任何收入,一儿一女从不给她生活费,她衣食没有着落,想把两子女告上法庭
D.小车疲劳驾驶与一卡车追尾,脑部受伤,所有的钱都用于治疗且丧失了工作,他认为是卡车的责任,想要诉诸法律
4.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如债权、股权、著作权等作为债权的担保。
下列属于权利质押的—项是:
A.王某欠张某10万元,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张某
B.张某由于欠债,将自己的专利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
C.老王将自己在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儿子
D.李某欠人2万元,将一张2万元的支票当作还款交给债权人
5.灵感:指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活动中,由于艰苦学习、长期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和知识而突然出现的富有创造力的思路。
下列诗句可以形象说明灵感的一项是:
A.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B.三顾频烦天下计,两朝开济老臣心
C.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 D.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6.定义:
①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②行政补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③精神损害赔偿: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例证:
(1)王某因患淋病去某医院就医,该医院的张医生治愈了王某的病,并且以此作为案例在社区的卫生讲座上多次宣讲,造成王某家属亲戚对其的猜疑,王某感到精神压力很大,要求张医生停止宣讲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2)村民孙某入狱11年,后经法官调查查实,此属冤假错案,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付孙某赔偿金人民币222489.54元,两机关各自负担1/2。同时还决定:孙无罪释放,两赔偿机关应当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湖北某市对该市禽流感疑患地区的家禽进行了捕杀,事后对饲养家禽的家庭实行鸡每只补偿15元,鸭每只补偿18元,鹅每只补偿20元,鸽子每只补偿5元的政策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A.0 B. 1 C.2 D.3
7.定义:
①促进就业: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②安置就业:国家对谋求职业者进行统包统配,有政府强制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必须服从。
③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典型例证:
(1)王先生是80年代的大学生,毕业后被分到东北工作
(2)南京市有关部门多次举办军属和用人单位见面会,促进军属的就业
(3)小刘从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目前在家复习准备参加研究生考试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A.0 B.1 C.2 D.3
8.定义:
①义务:是指一定主体对社会及他人应尽的任务和责任。在现代社会中,义务更多的是表示—种现实的规范。
②良心:是指主体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对是非的内心的准确认识。
③权利:法律保障公民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典型例证:
(1)成年子女赡养父母(2)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3)交警处罚违章机动车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A.0 B. 1 C.2 D.3
9.定义:
①形象记忆:指以感知过的事物形象为内容的记忆。通常以表象形式存在,所以又称“表象记忆”。它是直接对客观事物的形状、大小、体积、颜色、声音等具体形象和外貌的记忆,直观形象性是其显著的特点。
②逻辑记忆:指以词语为中介、以逻辑思维成果为内容的记忆。概念、定理、公式、观点等都是以事物的意义和特点、事物的内在规律和事物之间关系为内容,通过思维活动和借助于词语的作用,才能产生高度的概括和抽象,并在脑中留下印象。
③情绪记忆:指以个人体验过的某种情绪或情感为内容的记忆。情绪记忆往往保持终生不忘,如对人生有重大意义或体验深刻的事的记忆都属于情绪记忆。
典型例证:
(1)唐代才女张红红,记忆力特强,师从音乐家韦青。某乐工自编乐曲奏给韦青听,张在屏风后偷听。乐工奏毕,张即唱了出来,乐工越听越惊奇,赞叹不已
(2)托尔斯泰的小女儿回忆,有一次父亲指着一块地方说,这是他经常和兄弟们玩耍的地方,他希望死后能埋在这里。他只讲过一次,我记住了。他去世后,我就把他埋在了那里
(3)我多么希望夏天的时候,阳光只能从浓密肥大的杨树叶的缝隙中透过来,光束落在地上,一点一点的,像斑点狗的皮肤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是:
A.0 B.1 C.2 D.3
10.定义:
①文化残余:指在一组条件下发生,而当条件消失时,还坚持存在一个时期的一种文化现象。
②文化迟滞:指一个文化领域的创新需要其他文化领域进行调整,因调整而延误的时间,即“文化迟滞”。
③文化漂移:又称文化趋同或文化趋异,指某一文化群落与另一文化群落的接触、冲突、融合会加速、加剧文化的交流,进而促进新文化的产生,从而在整体上增加人类的文化信息储存量。
典型例证:
(1)云南省永宁地区的纳西族还保存着土司制度下的“阿注”婚姻现象,这是原始社会母权制时代的婚姻形态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遗留
(2)全球化、知识爆炸、即时通讯、电子化正在联手*我们的工作和学习方式,旧模式在迅速隐退、新模式在迅速形成。对此,远程教育大多视而不见,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价方式还基本沿袭传统学校的做法
(3)利用文化手段实现战略和政治目标是西方国家惯用的手法。早在上个世纪,美国就派出成千上万的传教士到国外传教和办学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是:
A.0 B. 1 C. 2 D.3
1.【答案】 A
【解析】抓住一点,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或者困难。
2.【答案】 B
【解析】 AD是疾病,C是正常的生理反应。
3.【答案】 D
【解析】不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是疲劳驾驶(过错)导致的事故以及后来的困难。
4.【答案】 B
【解析】根据定义,B符合。
5.【答案】 A
【解析】“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常常用来比喻在困境中找到出路,或者形容灵光突现。
6.【答案】 D
【解析】(1)对应③精神损害赔偿;(2)对应①国家赔偿;(3)对应②行政补偿。
7.【答案】 C
【解析】(1)对应②安置就业;(2)对应①促进就业。(3)和定义没有对应关系
8.【答案】 B
【解析】(1)对应①义务。有些东西可以借助英语来理解,比较方便。义务:obligation;任务:task;权力:power;权利:right;这样的话:(2)对应的是task;(3)对应的是power。
9.【答案】 C
【解析】(1)对应的是①形象记忆;(2)对应的是③情绪记忆;(3)和定义没有对应关系。
10.【答案】 C
【解析】(1)对应的是①文化残余;(2)和定义没有对应关系;(3)对应的是③文化漂移;
A
关于民法小案例公务员考试和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以上信息来源网络并不代表本站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