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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有哪几所学校列为公务员考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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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市公务员考试考点:普洱卫校、普洱市民族中学、澜沧县第一完全中学、思茅一小、墨江县民族中学、普洱市景谷县第一中学、思茅一中、实验中学、江城县江城一中、思茅一中、澜沧县澜沧县小、思茅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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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西藏两年兵退伍有哪些优待政策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向市民政局申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后,即可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实现就业或没有固定用工单位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转业士官可选择按市属标准或镇街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退役士兵就业后,其军龄、待业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五类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五)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第二十七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对服务型企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零售企业在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二十九条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市、镇、村应当予以扶持。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统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专家基层工作站等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指导、监督企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信访科。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协调专家咨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组织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财务及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人社领域的行业扶贫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农民工工作科。参与拟订全市就业规划、计划;贯彻落实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等实施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科。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三支一扶”大学生计划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作,落实职业分类政策和职业技能标准。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职业资格(工种)技能鉴定;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的开展、落实,指导和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牵头负责“滇沪合作”培训相关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落实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科技兴乡贡献奖”人才。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工作。
(九)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的行政审批;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工资福利科。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等政策;负责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科。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承担全市企业职工提前(延迟)退休核准工作。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十二)失业保险与信息管理科。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市级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承担指导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贯彻落实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十五)人事考试科。贯彻执行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的方针政策。协助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做好全市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笔试考务工作。承担公务员笔试考务组织实施,合成考生个人信息与笔试成绩;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笔试考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及职(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办理和制发相关合格证书。
(十六)行政审批科。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监管、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全市人社系统“放管服”改革和窗口单位作风建设等工作。承担拟订全市表彰奖励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面试管理科。贯彻执行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的方针政策。协助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做好全市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面试考务组织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考试的面试考务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面试考务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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