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法条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考试考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考试考什么
行政执法考试也是属于公务员考试的一种。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行政执法类)》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测查内容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难不难?
具有一定的难度;
想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是需要进行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要做到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并且还需要参加专业的考试,进行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够取得证书。
公务员考试中哪些是行政执法类岗位
公务员报考须知
步骤
具体内容
测试目的
一、报考
资格审查
学历、经历、其他背景
二、笔试
公共科目
行政能力测试
行政职业能力潜力
基础知识测试
行政职业综合知识
专业科目
具体职业能力测试
特殊职业能力潜力
专业知识
具体岗位专业知识
三、面试及心理测评
结构化面试
综合能力和个人素质
情景模拟
实际操作
四、体检
组织体验
身体状况
五、考核
查阅档案、调查了解
品行、业绩
六、审批、录用
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与考核结果
确定录用人选
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第一阶段--报考
一、发布公告
制定和发布招考公告,是报名前的首要工作。用人部门关于考试录用的主要信息,都是通过公告告知社会的。
1.招考公告的内容
公务员录用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考范围、招考对象和条件;
(2)录用单位、职位与计划(名额)
(3)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
(4)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应审查的证件;
(5)笔试的科目、时间和地点;
(6)面试办法;
(7)笔试、面试成绩公布办法;
(8)录用的程序和方法;
(9)其他须向考生说明的事宜。
2.招考公告的发布
公务员招考公告一般选择知名度高、读者面广、权威性严肃性强的报纸发布,同时要考虑到地域性,例如,国务院各部门如面向全国招考公务员,则应在《人民日报》上发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北京地区招考,则可在《北京日报》或《北京晚报》上发布招考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如面向全省(全自治区)招考公务员,则应在省级报纸发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省、自治区驻地市内招考,则可在驻地市报纸上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具有法规性质,一经发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违背其内容行事,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或调整其内容时,须由发布公告的部门于报名前在原公布公告报纸上声名更正。
招考公告在文字上简单、明了。有些问题如考试的一些具体要求,可制定《报名须知》在报名处张贴或印发,作为招考公告的辅助说明。
另外,欲报考者还可通过相关的专业性网站集中查询,主要参考网站如下:
中国人事部网www.mop.gov.cn
公务员考试教材网www.999ks.com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 www.xinhuanet.com新浪网教育频道 edu.sina.com.cn
二、报考条件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考时间
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时间被固定下,报名时间在每年10月中旬,考试时间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
省以下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尚未固定,欲报考者应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有关招录公务员的信息,以免错过报考时机。
四、报考程序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程序
2002年以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名办法和程序与各地大致相同,自2002年开始采取网上报名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招考职位查询
预报考者可到国家人事部网、公务员考试网、新华政府在线频道、中华网教育频道等进行查询。进入“职位查询及报名”,先按表中所列指标项选择查询条件,然后提交查询进入下一步。选择您想要报考的职位,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注意:标有“*”的项目必须填写。您填写的文字内容不要超过限定的字符数,不要加HTML语言标记和运算符,如:“+”、“&”、“<”等字符。填写完毕检查无误后按下“提交”按钮即可看到您的报名结果。
注:当提示“没有符合您查询条件的职位…”时,请适当减少条件限制。例如:只选择招考部门为“国务院办公厅”,不填写其他选项,按下“提交查询”按钮,即可查出“国务院办公厅”招考的所有职位。
(2)报名方式
全部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进行报考和参加考试。
①网上提交材料及查询。网址: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但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人员,请登陆www.kaolu.customs.gov.cn进行查询。
②报名确认与领准考证主证。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确认,同时办理有关手续。报名确认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生根据所选择的考试地点到该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办理确认手续。未按时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b.名确认时务必做到: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提交近期免冠一寸相同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照片背面写清报名序号;缴纳有关费用;领取准考证主证。
③自助打印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考生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
④其他注意事项。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缺少上述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考生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
⑶需减免考试费用的家庭困难考生,必须携带以下材料,由各省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试考务费用的手续:
①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须携带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
②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2.地方公务员考试报名程序
(1)申请报名
正式报名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报名所需的各种表格和报考须知资料,认真填写好报名表并了解报考须知。
报名表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通讯地址、照片;
②考试法规定的要求事项,如:有无不良的嗜好,是否受过奖惩或刑事处分等;
③资历、资格事项: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个人品德、习惯、专长爱好、体格与健康状况等;
④其他事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个人负担等。
(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以审查报名登记表和有关证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一种方法。其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资格审查的程序为:
①对报考职位的审查。审查报考者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其拟报考职位的要求。
②对证件的审查。着重审查户口簙(查居住地、年龄)、学历证明及有关证件。
③报考者的体格外貌。一般来讲,对报考国家公务员考生的体格外貌并无特殊要求。但到政府机关工作的人起码应无明显生理缺陷,身高不能过矮。考试组织者除身体检查要有明确标准外,资格审查也应有一定的标准。
④审查报考者的照片。主要是防止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⑤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内容。
(3)领取准考证
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考机关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认定的报考情况发放的《准考证》。
准考证由主考机关统一印制,贴上报考者交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经主考机关盖章塑封后一效。填写准考证明,必须认真仔细,考生姓名项目必须与报名表完全一致。
《准考证》存根应按考场装订成册,供监人员在核对考试人员时使用。若报考人员遗失准考证,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有关证件,经报名点审核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补发的准考证用原准考证,但注明"补发"字样。
主考机关在编排准考证号时,应尽量将同一单位的报考人员安排在不同的考场并且考号不相邻。准考证号一般采用8位数字。
注:现在大多数省市均采取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直接打印准考证,现场确认报名的方式。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的录用机关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们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试工作。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国家人事部在总结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所遵循的原则,即“分类考试,突出能力,方便考生,定时定期”。按照职位性质,报考职位分两大类,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中的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报考。以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第一类。以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地(市)级以下所有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第二类。报考第一类职位的考生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考查范围包括:常识,涵盖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言语理解与表达,包括以下三种题型:阅读理解(短文阅读、文章阅读)、词语表达(选词填空、词语替换)和语句表达(病句判断、歧义辨析、长句判断、选句填空);数量关系(数字推理、数学运算);判断推理(图形推理、演绎推理、定义判断、事件排序)以及资料分析(文字资料分析、表格资料分析、统计图形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共135-140道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时间短、题量大,这就要求考生不仅做题速度要快,还要具备一定的答题技巧,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申论》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考查其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和行政管理等理论知识以公务员身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申论》试题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报考第二类职位的考生公共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一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的题型、题量、难度等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略有不同。专业科目笔试的内容、方式由各招考部门确定。
在各地实际操作过程中,考试科目可能不完全一致,部分省市可能还会考公共基础知识(涵盖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考生可根据当地招考公告进行复习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要考什么
一般考公共基础知识和申论,因为你是执法类的还有可能加试法律基础(专业课);另外执法类的对体能要求比较严,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按如下规定设置:
(一)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不低于高中、中专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专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二)年龄:30周岁以下;
(三)专业:除职位说明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一、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二、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类常识
1.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行政执法类别有: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2.行政执法知识的内容简介
《行政执法知识》根据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知识考试大纲》的要求,汇聚中公教育最顶尖的研发队伍和一流的师资队伍,凝聚8年潜心研究之心血,以多年教学实践为基础,全面解析深圳市行政执法考试特点,用当下通行的、专业化的观点对法律试题进行诠释和解析,筛选、比较、确定最佳解题思路和解题方法,针对考生在备考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多角度,多形式地为考生讲解考试地重点与难点,使考生在备考路上畅通无阻,先人一筹。
《行政执法知识》在编写过程中深刻体会到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遇到的时间短、任务重、法条多的特点。在繁多的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中精挑细选,使考生在阅读《行政执法知识》时既能够重新温习学习过的法律理论,也能够最大效率化的掌握重点法条和易混法条,做到记忆的准确、快速、稳定。
《行政执法知识》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
通过对深圳市公考行政执法知识试卷的研究分析,该卷所涉内容除硬性的行政法条文以外。行政法理论部分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使广大考生在复习中不遗漏考点,本部分依据《大纲》为结构框架,在各章、节设计上做到条理清晰,流畅。同时考虑到考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在复习中可能出现不分轻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学习方式,《行政执法知识》尽量避免引用一些学术上有争论的观点以及一些繁琐的,深度的理论分析性内容。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考生在总体上全面的把握考试全部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考生简洁、明了的对细微考点进行精确记忆,做到有的放矢。所以,考生通过对本部分的学习,可以迅速的提高应对行政法理论型题目的能力。同时,可以与具体的法律条文融会贯通,使考生达到知其意,明其理。
第二部分条文精解
法律条文是行政执法知识试卷的重中之重。考生通过对卷面的了解会发现,所涉及的大部分题目均是考察法律条文。甚至有的题目直接考察法条原文。所以,法律条文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部分系中公教育一流团队对各个法律条文逐一进行研究与分析,第一步:对各条文中的常考法条、难点法条、易混法条以及经常可以作为考点的关键词作出标注,可以使考生有针对性的复习。第二步:对重点法条进行提炼,并将其精华部分注释精解,可以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捞到“干”的东西。所以,本部分内容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以及复习时间不够充分的考生意义重大。
3.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6、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登记、鉴证,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证等;(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人证等。(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5)鉴证。如行政鉴定等。
7、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有:(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水污染防治法》55条规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损失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2)权属纠纷裁决。指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3)补偿性纠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4条规定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8、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或是因相对人的社会利益而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紧急行政行为补偿费等。
9、行政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授权单位、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单位,为更好地实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精神上予以褒奖、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相关阅读: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相关阅读: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的概念(一)法律要件申请撤案是当事人的程式权利,但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行使将会对对方当事人乃至仲裁程式产[更多]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的概念(一)法律要件申请撤案是当事人的程式权利,但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行使将会对对方当事人乃至仲裁程式产生影响,因而当事人的撤回申请须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程式性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应予准许。 1.主体条件:撤回仲裁申请必须由有权的人[更多]
4.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
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区分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区分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与不当。即是说,当事人对属于羁束裁量的行为不服属行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的行为不服,则属于行政执法是否“适当”(或是否显失公正)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
(二)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依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执法行为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相对一方申请,依照法定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收税的行为;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一方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驾驶执照、进行结婚登记等行为。
区分依职权和依申请行为的意义则在于,不依法定职权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而对依申请的执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并无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才构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三)需受领与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相对方受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经相对一方受领方能生效。受领是指相对一方确实得知行政机关采取某一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受领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无须相对一方受领,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对一方受领,将是无效的行为。
(四)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机关需征得相对一方同意的双方意思表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行政执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必须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这就是行政合同,或称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5.学习行政执法知识的方法
行政执法知识是深圳市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之一。
为指导广大应试人员熟悉考试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行政执法知识学习指导》这本辅导用书。本书汇集了深圳市录(聘)用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笔试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紧扣考试大纲,较全面地覆盖了相关的知识点,并辅以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和强化练习题,利于应试人员快速高效地掌握必考常考内容。
应试人员使用本书备考时,应按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试大纲,选择相应的内容进行复习。上篇一、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学习要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三、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学习要点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四、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学习要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五、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学习要点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下篇六、刑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他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目录(摘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八、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九、公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公安基础知识学习提纲十、其他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一)司法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其他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其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三)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四)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他劳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6.学习行政执法知识的方法
行政执法知识是深圳市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之一。
为指导广大应试人员熟悉考试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行政执法知识学习指导》这本辅导用书。本书汇集了深圳市录(聘)用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笔试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紧扣考试大纲,较全面地覆盖了相关的知识点,并辅以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和强化练习题,利于应试人员快速高效地掌握必考常考内容。
应试人员使用本书备考时,应按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试大纲,选择相应的内容进行复习。上篇一、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264636263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学习要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三、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学习要点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四、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学习要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五、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学习要点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下篇六、刑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他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目录(摘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八、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九、公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公安基础知识学习提纲十、其他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一)司法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其他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其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三)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四)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他劳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7.行政执法知识
(亲:觉得回答有帮助,给个好评,谢谢)应该是这个专业的一个方向吧!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介绍??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学、行政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能在党政机关、新闻出版机构、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政治学和行政学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学和法学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政治学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会调查与统计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调查研究、分析判断和协调组织等方面的基本能力。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统分析、统计分析、调查分析等科学方法或技术; 3。
具有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出版机构、教育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专门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 4。了解有关政治体制、决策过程以及党政管理法律、制度、方针、政策; 5。
了解政治学及行政学、法学、国际政治学和管理科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政治学主要课程:政治学原理、行政学概论、中国政治制度史、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比较政治制度、中国政治思想史、当代西方政治思潮、中国社会政治分析、比较政党制度、市政学、公共政策概论、行政法学、人事行政学、社会调查与社会统计等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参与课题研究、教学实习等,一般安排8周。修业年限:四年授予学位:法学或哲学学士相近专业:国际政治、行政管理。
8.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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