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公务员考试现任且任职,以及公务员的任职形式有哪几种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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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苏公务员考录对象及有些什么要求
一、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10月29日至2001年11月4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0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8年10月29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人员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公安、森林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 79)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2.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监狱、戒毒管理单位的职位,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设区市以下机关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和户籍要求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本地区考录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设区市市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4.定向考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2),考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5.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考录对象为:本设区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设区市所属村(社区)任职的省、设区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6.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我省设区市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报名时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户籍或生源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7.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考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五年、任现职两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设区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优秀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并在考录简章中公布。
2017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考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
能否以公务员的身份再次报考公务员(浙江)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2009年浙江省各级机关
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组织实施2009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09年全省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4482名,其中:省级机关招考160名,省属监狱、劳教等单位招考252名;市级机关招考529名;县(市、区)机关招考2408名;乡镇机关招考1133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553名;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200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专业)、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公告,或于2008年12月19日以后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rs.gov.cn)
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
浙江人才网(www.zjrc.com)
浙江继续教育网(www.jxedu.com.cn)
报考市以下各级机关的,也可于12月22日以后登陆以下网站查询:
杭州人事人才网(www.hzsrsj.gov.cn)
宁波人事网(www.nbrs.gov.cn)
温州人才网(www.wzrc.net)
湖州人事人才网(www.hzhr.com)
嘉兴考试培训网(www.jxkp.com)
绍兴人才网(www.sxrc.com.cn)
金华人才网(www.jhrcsc.com)
衢州人才网(www.qzrcw.com)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rsj.lishui.gov.cn)
台州人事考试培训网(www.tzks.net)
舟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www.zsrls.gov.cn)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08年12月2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
2.市以下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见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招考公告。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职满2年的人员;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副职满3年的人员;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副职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08年12月27日。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4.公务员、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专业)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2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间出生);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年龄18至40周岁(1967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间出生)。
2.报考省级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专业)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市及市以下机关其他职位的学历等条件,见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公告。
3.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要求本人在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副职期间本村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未受过处分。
4.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7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8以上,部分职位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4.5以上。其中,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总分须达到180分。体能测评时间、地点见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公告。
5.部分招考职位(专业)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8年12月27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或曾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面试资格复审前,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C类资格证书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能够在2009年2月28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专业)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方式
省级机关主要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省属监狱、劳教等单位及部分专业性要求较强的省级机关岗位按职位招考。
市及市以下各级机关的招考方式,见各地招考公告。
四、报考程序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的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08年12月27日0时—2009年1月3日24时。
网址:http:// gwy.zjrs.gov.cn(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专业)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专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于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4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2008年12月30日、2009年1月3日24时全省各职位(专业)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09年1月4日0时—1月9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专业)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09年1月10日0时—1月13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的可得到报名序号,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专业);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14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09年1月16日9时—1月20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09年2月15日9时—2月20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方式报名: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09年1月16日—1月20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推荐书〔可向所在乡镇(街道)领取〕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各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表》,并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09年2月18日—2月19日。已缴费人员到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
五、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和《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考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面向社会招考的笔试时间为:
2009年2月21日上午:9:00—11:30申论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笔试时间为:
2009年2月21日上午:9:00—11:30《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09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2009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面向少数民族招考职位(专业)的合格分数线单独划定。招录机关在笔试t: 2.0; mso-char-indent-size: 12.0pt">省级机关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录用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录用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4确定面试对象;按职位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省属监狱、劳教等单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录用计划4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
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录用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录用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市以下各级机关的面试比例见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公告。
六、面试
面试前,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条件复审。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专业)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实施3天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确认不参加面试的,将在该职位(专业)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七、确定入围和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总成绩(满分100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按职位招考的,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省级机关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2比例确定入围人员(其中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再在入围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5(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确定进入双向选择人员。
进入双向选择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录机关见面洽谈并填报志愿,招录机关择优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
部分省级机关按职位招考的(含省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职位招考计划的1:2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市以下各级机关确定体检、考察人员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公布。
笔试后,进入面试人员、按规定予以递补的人员、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确定的入围人员、进入双向选择人员及按职位招考确定的体检、考察人员名单均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八、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并对考察对象在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副职期间本村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本人是否受过处分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可酌情从高分到低分在相应职位(专业)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九、调剂
因开考比例不足或无人报考而核减或取消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录用计划以及没有达成选择意向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有关市委组织部可视情予以调剂,调剂公告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发布。凡全省范围内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符合调剂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调剂。招录机关根据参加调剂人员的笔试成绩排名,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选并予公布。参加调剂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该调剂计划予以核减或取消。面试、体检、考察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级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
十、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报考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专业)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上述情况,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不再递补,市以下各级机关是否递补,见各地招考公告。
十一、实行录用资格有效期制度
省级机关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入围人员没有被录用的,可以保留录用资格到下一年度招考公告发布之日止。具体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浙人公〔2001〕98号)执行。
参加2008年各级机关招考并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其有效期至本次招考公告发布之日止。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不再上传照片,直接缴费确认。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3.截止到2008年12月27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面试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09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5.报考人员必须在2008年12月27日—2009年1月3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专业)为准。
6.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护照)。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7.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8.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09年1月19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3515),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10.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专业),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职位(专业)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11.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发〔2007〕32号)执行。
12.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13.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4.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3061(各市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省公务员招考条件有哪些
每个省的报考条件都有稍微的区别,具体可以看一下各省公务员招考公告。
以下是2017年广东省考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报考年龄一般为18至35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最高学历报考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非广东省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的除外)。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报考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须曾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累计满2年。
2.报考面向“本地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专门职位,应为职位所在地级市生源或本人、父母、配偶中一方户口在职位所在地级市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含街道,下同)机关此类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职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的乡镇工作满5年;报考其他地区此类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
3.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职位,应为我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考生如报考此类专门职位,限服务所在市、户籍(生源)所在市或省直单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其中,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此类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职位所在县的乡镇工作满5年;报考其他地区此类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
4.报考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应为我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服役期满2年以上且已退出现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或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录取或就读期间参军入伍的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如报考此类专门职位,限入伍所在市、户籍(生源)所在市或省直单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其中,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此类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职位所在县的乡镇工作满5年;报考其他地区此类专门职位的,录用后需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含试用期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公务员的任职形式有哪几种
公务员的任职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任职形式即选拨确定任用对象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聘任制。
选任制是指由人大通过选举确定任用对象担任一定的职务,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方式。
公务员的任职形式特点:
1、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2、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3、聘任制公务员则依合同确立机关与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023江苏公务员考试条件及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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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1月8日至2004年11月14日期间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3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1年11月8日以后出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位代码70-74)、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5-79)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特殊专技职位(职位代码50-59)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相关条件;
11.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或者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者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2.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者户籍要求按照招考职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者户籍要求按照《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设区市以下机关(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者户籍要求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者设区市市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4.定向招录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60-69),招录对象为: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报名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2年内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军人。上述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生源。
5.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1),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6.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6),招录对象为:我省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现役满五年的我省户籍或者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7.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不含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的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工作表现优秀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2020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者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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