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工作责任问题(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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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工作责任问题(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本文目录

公务员考试工作责任问题(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 公务员考试包括哪些内容
  2. 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3. 公务员考察哪些情形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4. 基层工作怎么看公务员面试
  5. 公务员考试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考试包括哪些内容

下面就是考试的内容需要根据考试内容准备,就考下面这两科

公务员考试工作责任问题(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面有这个类型的资源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资料分析、判断推理以及言语表达等方面。

2.《申论》:下面有这个类型的资源

申论考察的是从事机关单位所具备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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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从1989年我国公务员制度试点至今,公务员制度关键构件的考录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通过全国公务员考试来选取具有各方面素质的人,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参加行政工作并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义务,归入国家公务员管理体系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享受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的选拔公务员的制度。

但随着考试规模以及全国民众重视程度的加强以及实践的不断深入,通过是指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录用准备层面的缺陷

制度录用准备层面受到限制是的公务员的考核和选拔有失公平,影响了选拔的公平公正性。公务员的选拔是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保障机会均等的原则、观念中进行的。而不公平的制度层面缺陷更容易导致公平性的偏离。很多人在公务员的考核中把关系、人情、面子等作为一个标准,使得公务员录用更加腐败化,黑暗化。而且依法办事的效率低下也是这种不好的风气日益居站上风。以公正为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核心价值在我国还需要不断的磨练,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明显缺失,导致整个公务员制度的运行制度不畅。

(二)录用制度技术保障层面的缺陷

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方法、面试过程、考核环节、考核监督等方面也缺失公平性,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考试科学性等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只是为了录用而考试并没有从实质上考察考生的素质以及对考生道德素质方面的考核没有形成一个好的方法,只是片面的考核阅读、分析、写作能力但对公务员工作中实际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不够,重知识轻能力的弊端日益严重。

(三)公务员考录的环节仍留于形式

公务员考试是一个能力倾向的考核,可以把人在某一个领域存在的可能性进行了一个测试,但对这种可能性进行一个量化的测查却需要,有个专业的科学有效的考核方式,而现有的制度下的考试把一些考核环节当做可有可无的环节,使得考核不全面,而且对进入公务员系统的人员的监督和评估不太造成压力,是的进入这一行业的人就如同进了一个大温室,一旦进入这一空间就完全不用发愁风吹雨淋,就可以高正无忧。

(四)考录专利中监督环节存在缺陷

在考录工作中建立的各种监督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因为我们没有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科学的考试监督体系,缺乏法律保障也没有对考试方法、内容及程度有定期科学性客观性的技术测定来保障考试信度与效度的落差。

(五)考录执行层面有失公正性

录用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考试录用效能的发挥。首先,报考资格认定具有随意性,我国目前对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个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的,所以影响了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平性。其次,层次和级别的划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并没有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和规范的层次划分依据。

(六)公务员的考核对民众的吸引过于鲜明,是的全国掀起国考热。

随着近几年来对公务员考试的关注以及公务员岗位的保障进一步稳定,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备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希望可以挤进公务员的队伍中享受稳定的铁饭碗,所以是的国考越来越受重视,很多人都参加了考试,不可避免这种现象给公务员队伍引进了新鲜血液但也不可避免的混杂了一些达不到标准,各方面素质并不高,思想道德不有优秀的人,使得公务员队伍越来越乱,而且还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的出现。

公务员考察哪些情形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1、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言行的;在生活中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道德品质不良好的以及有贪污、诈骗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这些考生在政审中都是不合格的。

2、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受过刑事处分的;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超计划生育以及有其他不宜搭到机关工作问题的人也是不合格的。

关于公务员考试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关政审工作展开方式如下:

(一)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考察工作应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提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四)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5、对报考省级机关的涉密等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有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五)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基层工作怎么看公务员面试

基层工作对于国家建设尤为重要,近年来,公务员面试题关于基层工作方面的题型出的很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了《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为基层公务员做好基层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下面整理出三道关于基层工作面试题,可以参考一下。

面试题一:怎么看待自己被派偏远基层工作?

【参考答案】进入单位后我被派到偏远的基层工作,我要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到基层去,深入群众,了解实际情况,克服困难,将自己锻炼成合格的国家公务人员。

我觉得到基层工作很有必要,而且大有可为,要从思想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明白单位的良苦用心。第一,深入基层一线工作,是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需要。要真正为人民服务,就需要了解群众的需求和愿望,这就需要深入到群众中去,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切实了解群众所需、所想、所求,从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第二,深入基层一线工作,有利于激发创新意识。基层的工作纷繁复杂,情况千变万化,保守的工作作风是不能适应基层的工作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在工作中要拓宽工作思路,要有变革创新的意识。同时要有承担责任的决心和勇气。第三,深入基层一线锻炼,有利于磨练意志。基层一线的工作条件一般都较为艰苦,年轻同志到一线工作有利于磨练意志,砥砺品格,养成吃苦难劳,勇于奉献的精神。

米卢曾说过,态度决定一切。我们也经常说:观念一变天地宽。我对到偏远基层去工作有充分的认识和心理准备。所以,如果组织安排我到偏远的基层工作,我会尽快实现角色转变,克服困难,砥砺意志,全心全意为偏远地区的人民群众服务。

面试题二:基层工作怎么做?如果你是一名基层工作人员,你将如何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参考答案】“大树扎根于沃土,高楼立足于基石”,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人民群众永远是我们党和国家最强大的后盾,因此只有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共命运,我们党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国家才能繁荣富强。我认为,与群众拉近距离的关键在于我们的行动。

首先,要做到多交流,多理解,多倾听。深入群众,与他们沟通,倾听他们的真心话,及时掌握基层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认真倾听他们的讲述,对他们

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多和老百姓讲实话、办实事自然会拉近你与他们之间的距离。

其次,要融入群众的“土气”,收敛“官威”。拉近干群关系的基础是去除官本位的思想,

以公仆之心对待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正做到与群众亲密无间、平等视之。我们要用真心话、实在话与百姓交谈,尽量用农家话、土话、百姓语,以一身“土气”

融入到群众之中,不摆架子,不打官腔,消除与群众的距离感、陌生感,增进与群众的感情。

最后,下基层、进农家、访民情、解民困。如果我们的公职人员整日做办公室,与群众

直接打交道的机会就越来越少,距离越来越远,感情越来越淡。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加入群

众队伍,多参加劳动锻炼,把关心群众、为民解忧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时刻把群众的冷暖

挂在心上,多为群众办些雪中送炭的好事、实事,才能不断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

面试题三:如何看待报考公务员基层工作很辛苦?

【参考答案】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因为我是一个从农村土生土长的农家娃,能够替老百姓办一点实事,是我毕生的追求。我报考公务员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求职的需要。坦白地说,一个人要干一番事业,首先要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基本生活解决了,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智为社会做贡献。

2、实现人生价值的需要。公务员考试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非常具有挑战性,是一个可以证明我能力的机会,是对我的一次考验。

3、为了更好的建设自己的家乡。我的家乡是一个比较贫穷的地方,我非常希望能够为改变自己家乡落后的面貌,尽自己的一份微薄的力量。

4、为了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公务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我迫切地想成为这个队伍的一员。

最后,假如我能够成为一个光荣的国家公务员,我一定不断学习,不断“充电”,不断完善自我,超越自我,做一个让组织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分析之一:制度文本层面的分析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内容是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2个单项法规和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构成的。从其效力上看还没有达到基本法律的层次,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

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据此,我国原来的"国家干部"依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共产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根本特点是政治性,应该按照党章进行管理。尽管目前存在党组织过度介入政府职能、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由国库支付等现象,但是这部分"干部"毕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社会性,应该按照其组织章程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技术性、服务性。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如建立职员制、聘任制、合同制等;国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主要应实行经济责任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和行使者。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这就说明其他各种"干部"有不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实中,"参照执行"使分类失去意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探索,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改革却"悄无声息",那么他们,尤其是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能否纳入"公务员"?他们与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本质的差异?如果有,为什么"参照执行"?将来是否有可能针对其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为什么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实际上他们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而且在现实中他们的薪金支付同样来源于国家财政,在编制、行政级别、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各环节的管理都是统一的。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纳入公务员范围,我认为不太妥当。"党政不分"尽管一时难以改变,但是把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无疑会加重"党政不分";并且,党组织工作人员尽管履行了部分政府职能,但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仍是党务工作,政治色彩浓厚,这与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同。

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是否恰当?目前,之所以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考虑到目前这批人员量大、素质较差。但是(1)怎样确定"工勤人员"?以"职位的性质"作为依据还是传统身份制"干部--工人"的残余?将来怎样确定?(2)对"工勤人员"如何管理,以保证其素质及工作效率?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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