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公务员考试容易忽视的问题和公务员考试常见问题有哪些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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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务员考试是目前为止比较好的一种招录公务员的体制。可以说,通过这种办法,为国家招录了大量的合格公务员,当然,这种考试也有它存在的问题。
一个是这种考试一般都是以考定终身,就是说通过公务员考试以后,基本上都是铁饭碗了,可能不容易激发工作热情。
第二,公务员考试这种方法,可以让那些擅长学习擅长考试,特别是擅长面试的人,有很大可能通过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但是,另外一些人,可能不擅长考试,但是又确实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却被公务员考试制度拒之门外。
三是公务员考试的题目,包括试题范围,是不是适合公务员选拔,目前为止还是可以讨论的。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对公务员考试制度进行动态调整,对通过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加强动态考核监督,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公务员管理体制。
二是探索建立公务员推荐制度,对于那些工作能力比较强的人,可以实行举荐制度,并加强考核监督,对推荐人给与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措施,防止滥用举荐的权利。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存在哪些问题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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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论坛)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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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务员考试需要关注那些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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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5日至1994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考试一般都是考《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就是考常识题,以及数学上的判断推理,语言的理解能力等;《申论》就是写是给你一大批材料,让你分析,写你的看法啊,解决问题的办法啊等等。
根据你所学的专业,具体的查看公布的职位表的要求,到时候你选择一个适合你的职位即可。不建议选择特别热门的职位。
三、考前要准备好以下几项:
1.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5.不能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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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见问题有哪些
问题一:心理脆弱,不够自信
[考生表现]心理问题是我们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考生会在考场上紧张或失控。通过观察,发现考生的心理问题有两个突出表现:一是不够自信;二是因无法把握自我而失控(本来想好好表现自我,结果常因失控而让考官觉得自傲、自负)。不自信体现在:与考官没有眼神和目光的交流,长时间低头看题本念草稿;答题过程中出现自我嘲笑和自我否定,在答题不顺畅时甚至有放弃答题的状况;也有部分考生怀疑自己的回答是否正确,无法一直坚持自己的想法,在表述后半段声音越来越小,擅自改变自己开始的想法,答题就出现了断层,思维也发生了游离。失控则表现在:态度非常强势,语速过快;手势生硬地频繁运用,很不稳重,让考官觉得是在藐视他。
[原因分析]考生太过看重考试的结果;天之骄子的优越感和现实的落差带来了自卑、自负、自傲的综合反应;考生对考场环境的不适应、对面试题型及思路不明确以及自身知识储备的欠缺。
[建议]首先要学会自我调节,努力克服自己的焦虑、紧张情绪,可采用心理学上的常用游戏,比如突围游戏、赞美游戏、信任游戏、焦虑游戏等来对自己的心理进行调试。其次,正确认识自己的优点与不足,并对不足加以改进。再次,对面试保持平常心,既不要急功近利、心浮气躁,也不要故意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样子,训练自己静心凝神的能力是很有必要的。保持谨慎而乐观的态度,不管笔试排名如何,结果都无法改变,重要的是做好当下,做好自己。最后,对考官既要尊重又要平视,尊重是基本的礼仪要求,平视则可以减少考官对你的心理压力。广大考生务必要随时注意自己的心理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尤其是在临考前我们更要做好这项工作。当自已无法很好地调整时,要向专业老师请教。
问题二:气势文弱,感情平淡
[考生表现]在面试考场中,许多考生畏惧考官,在气势上显得怯生生、拘谨,非常不自然。同时,文弱的气势也在答题过程中暴露出来,小动作多而频繁,语言表达上没有底气,口头语较多而且不流畅,感情很平淡。
[原因分析]考生在气势上的文弱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缺乏训练,底气不足;第二,缺乏对面试题目情感的较好把握;第三,未正确认识考生与考官之间的关系。
[建议]考生务必高度重视面试中的气势。气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面试的最后结果,在对全国公务员考试人员进行面试辅导的过程中,感觉到广大考生普遍缺乏气势。如果我们自己在气势上先声夺人,就可以很好地赢得面试成功的先机。考生可以利用清晨的大好时光进行专门的语言训练,通过大声朗读富有激情的文章来培养自己的气势,诸如《亮剑精神》、奥巴马就职演讲等,反复训练气势会与日俱增。同时,要增加语言的感染力。考生要学会“人题合一、人境合一”,要学会忘我、学会控制,要给考官一种“雷霆起于侧而不惊,泰山崩于前而不动”镇定感,将我们饱满的感情恰如其分地展现给考官。
问题三:千篇一律,缺乏个性
[考生表现]千篇一律就是答题中前后考生语言风格、答题思路模式化,给人的感觉是“活脱脱流水线产品”。千篇一律令考官生厌,自然考生的面试成绩也很难得高分。有针对性地总结了考生常见的模式化情形:面试进场时:“谢谢”的重复使用,给考官拘泥于礼节的感觉。面试答题时:不区分场合和情形,一律使用“各位考官,请允许考生思考一下”、“各位考官,考生思考完毕,下面请求作答”、“考生开始回答第一题”、“考生第一题回答完毕”、“考生所有题目答题完毕”,看似考生非常懂礼貌,但是考官现在已经不太喜欢这种形式,因为其中体现的培训色彩很浓厚。在当前考官不支持考前培训辅导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充分“投其所好”。面试内容上:对人际关系类试题仅仅围绕各类主体作答基本原则,而缺乏对具体主体的个性化分析;计划组织协调题中计划、准备、实施、总结或事前、事中、事后显得流于形式,只有模式化的几部分,而没有具体翔实的内容;情景处理题不区分具体情况擅用应急预案来解决问题;综合分析题中出现的模式化是只知道辩证分析的表面,而没有充分体现全面性的内涵,这是对辩证法的生搬硬套。
[原因分析]考生对各类题型的掌握流于表面,没有掌握其精髓,同时,灵活运用能力相对也比较薄弱。
[建议]我们在面试答题时,应该在基本知识要点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己个性。彰显个性是我们脱颖而出的法宝。在这里,个性的展现可以通过对题目的想法,结合自己的专业背景、知识结构、性格特点、行为方式等多方面体现出来。一百人就有一百种想法,因此,我们每位考生都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打造自己的个性。甚至于在答题的过程中,逻辑关系、详略权重、举例论证都可以体现出自己的个性。但是,我们广大考生务必要牢记,自己的个性不能和我们公务员的要求相违背,也不能和我们的面试题目本意相违背。个性是在遵守一定规则的前提下来彰显的。
问题四:生吞名言,适得其反
[考生表现]很多考生文化底蕴的不足在考场上也体现了出来。运用名言警句可以给我们的答题带来语言亮点,于是乎,许多考生在答题的过程中大量地引经据典,搬用古言、现代名言等来给自己的面试增色。但是,从教学实践看,考生在这上面往往做得过头了。其表现有三:一是考生之间名言警句大量雷同,缺乏新意;二是考生答题过程中存在名言警句堆砌的情形,没有很好地把名言警句和题目、答题内容本身进行有效的结合,结果导致答题流于名言警句的展示;三是对名言警句的适用场合普遍缺乏比较好的把握,不同题型适用名言警句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考生往往忽视计划组织协调题、人际关系题中名言警句的巧妙运用。
[原因分析]一是考生自身语言匮乏,只能被动选择名言警句支撑;二是对名言警句缺乏必要的理解和掌握,对其本义、引申义不够熟悉,以至于不了解名言警句的适用场合。
[建议]适当选择名言警句,选择那些自己熟悉、能够很好运用的,并且可以避免和多数考生重复的名言。对于领导人的经典言论,我们要注意消化吸收,慎重使用,不合理的使用很容易被广大考官发现,因为他们比我们对领导人言论更熟悉了解。在人际关系题中,我们可以适当地围绕团结、尊重、协作、沟通、理解、学习、反思、服从等主题词,搜集一两句名言在答题中丰富自己的语言。在计划组织协调题中,我们可以围绕计划准备重要性、实施的执行力、总结的必要性选择适合自己的名言。综合分析题我们可以更多地围绕德才兼备的总原则,从权力观、价值观、群众观、金钱观、基层观、作风观等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名言。当然,综合分析题牵涉的时政热点比较多,但这些热点还是更多地落实到政府和群众两个层面,考生只要很好地把握这两个主体就可以很好地选择为我所用的名言。
问题五:储备不足,缺乏内涵
[考生表现]知识储备反映的是一个人基本的知识水平和素养,可以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上来体现。考生在这方面暴露的问题是最突出的,也是比较致命的。考生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缺乏对基本人际关系、计划组织知识的了解,造成答非所问,答题过程令人啼笑皆非;二是分析问题的方法或者说思维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一点体现在答题时逻辑性不强、前后内容脱节、答题内容不全面,缺乏具体应对措施等;三是对社会缺乏基本的了解,关注社会、了解政策应当是准公务员必须做到的。另外,很多题目都涉及到本省区的新闻热点,尤其是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很多考生在答此类题时存在比较大的欠缺。
[原因分析]现在的面试题目很灵活,因而对考生知识储备要求也越来越高;考生平时“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考生对于基本思维方法掌握不够,知识体系不完整,或者虽然略知一二,但理解不深、不会运用。
[建议]考生的知识储备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平时要注意积累。加强知识储备主要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改善:一是平时注意留心生活、留心本省区和本地新闻、留心和所报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内容,可以采取上网阅读、收看新闻报道、实习体验等多种形式来积淀知识和经验;二是注重思维方法的训练,提高思维能力。
从根本上说,面试是在考查一个生动的人,考生除了要掌握基本的面试规律,最重要的还是要在日常的做人上下功夫,在内心的修炼上下功夫。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分析之一:制度文本层面的分析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内容是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2个单项法规和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构成的。从其效力上看还没有达到基本法律的层次,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
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据此,我国原来的"国家干部"依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共产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根本特点是政治性,应该按照党章进行管理。尽管目前存在党组织过度介入政府职能、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由国库支付等现象,但是这部分"干部"毕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社会性,应该按照其组织章程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技术性、服务性。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如建立职员制、聘任制、合同制等;国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主要应实行经济责任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和行使者。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这就说明其他各种"干部"有不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实中,"参照执行"使分类失去意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探索,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改革却"悄无声息",那么他们,尤其是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能否纳入"公务员"?他们与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本质的差异?如果有,为什么"参照执行"?将来是否有可能针对其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为什么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实际上他们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而且在现实中他们的薪金支付同样来源于国家财政,在编制、行政级别、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各环节的管理都是统一的。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纳入公务员范围,我认为不太妥当。"党政不分"尽管一时难以改变,但是把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无疑会加重"党政不分";并且,党组织工作人员尽管履行了部分政府职能,但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仍是党务工作,政治色彩浓厚,这与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同。
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是否恰当?目前,之所以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考虑到目前这批人员量大、素质较差。但是(1)怎样确定"工勤人员"?以"职位的性质"作为依据还是传统身份制"干部--工人"的残余?将来怎样确定?(2)对"工勤人员"如何管理,以保证其素质及工作效率?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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