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公务员考试前的保密协议,以及关于公务员考试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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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山西公务员考试违纪书面通知吗
一般来说,不会有什么事情的。
书面通知的,是很严重的事件,你的不算啊!
不要太担心。没有通知就是没有算啦!
首先,不知道你提出来的违纪是怎样的违纪啊!
其次,不同的违纪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呀!
第三,给你提点小意见,提问题要说清楚哦!
四、监督检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对各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受委托负责对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当地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当地所属机构招考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印制、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务员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加大对考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的,录用主管机关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凡发生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招录机关应高度重视资格审查工作,对所有报考者应一视同仁。资格审查要客观、公正、及时。因违反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一年的处理。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参加这项工作的各招录机关、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在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指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政策,认真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切实改进作风,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录用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
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培训
第五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
第五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回避
第六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退休
第七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签了三方协议还能考公务员吗
签了三方协议不能算应届生了。
是否算应届生主要参考下面几条:
1、毕业时有没签三方协议(签了三方的话报到证上会有报到单位认为就业);
2、有没缴纳社保(审核严格的单位可查社保看其有没工作);
3、可否由学校按应届毕业生派遣(报到证一般为2年有效期如果过期,自己确未工作,可回学校重开报到证按应届毕业生派遣)。
知识拓展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
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
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签三方协议要留心六个细节:
第一,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第二,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第三,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学生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
第四,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第五,当下许多高校为了提高自身就业率,就强迫学生找熟人亲属签订“虚假”协议,这对于毕业生来说是不利的,毕业生不应当屈服。
第六,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三方协议_百度百科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辞职记录会影响公务员政审吗
这个不会,只要按照正常的手续办理辞职就没有问题。
政审的基本标准:
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解决方案2:
1、辞职不会影响政审,除非是因为非法原因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个你可以放心。
2、违约金问题需要看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就职意向的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或其他赔偿损失的约定。如果你不去私企上班了,按照法律规定,则单位前期准备为你所做的培训、体检或服装等入职前准备所受到的损失可能将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想你所要。追问那如果我先去那个公司上班,然后没多久就辞职
听说试用期内辞职是不需要赔偿违约金的……这样做的话是不是就可以避免赔偿问题?
不过这样的话我就要回学校改派报到证了,不然档案就无法落实了是不?追答档案问题请咨询当地人才市场。没有试用期内辞职不需要赔偿违约金的说法,但是用人单位和你约定的违约金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的情形,即“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你自己看看你的合同吧。
关于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都考什么内容?
2011年江西公务员考试实施方案
2011年江西公务员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工作。为了确保本次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党政领导机关,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的精神,加大向基层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服务水平。
二、报考条件
报考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
18周岁以上是指1993年3月15日(含)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75年3月15日(含)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是指1970年3月15日(含)以后出生。此年龄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次考试的报名、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所有环节。
3、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
符合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的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2011年9月底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可按毕业时的学历报考;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2011年3月15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可以报考。
4、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见招考职位表)。
招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限本省统一招募且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或农村特岗教师报考”的,是指由我省省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即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我省按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招募在西部省份服务的)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这四个项目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计算截止时间是2011年9月30日。
各项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除以上明确或另有规定的以外,均为网上报名的第一天即2011年3月15日。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的职位。
2011年江西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合格人员,不能进入2011年度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
三、实施步骤
考录工作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录用等步骤实施。
(一)制定录用计划
各招录机关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通知要求,编制录用计划,逐级报县、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二)发布招考公告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在有关媒体发布招考公告和考试大纲。各设区市招考的有关具体事项可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发布。
(三)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8:00至3月24日18:00(网上缴费时间截止到3月25日18:00)。报名网站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jxhrss.gov.cn)、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gjgwy.org)、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w.jxgwy.org)、江西公务员热线(www.jxgwy.cn)和江西人事考试网(www.jxpta.com)。一个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考生可自行选择参加笔试的考区。各职位报名成功人数定期在报名网站予以公布。报名成功的人员,要在4月19日至23日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考生在报考时要填写诚信报考书。诚信报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网上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职位资格条件,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如对自己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有疑问,应先向有关部门咨询,确认符合条件后再填报。面试前将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二是报考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证明、证件等相关资料,如因弄虚作假被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或因提供不准确信息造成无法与报考人员联系而影响考试和录用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三是报考人员应遵守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保证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不协助他人舞弊。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免收考试报名费、考试考务费、面试费和其他测试费,体检费由招录机关负担。拟享受减免费用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不进行网上缴费。
(四)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这两科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4月24日。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可参考《2011年江西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公务员主管部门及考务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以《江西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在报名网站下载)为准。
2、专业科目考试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监狱劳教部门职位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和乡镇专武干部职位的考生,需于4月23日参加全省统一的专业科目考试。人民警察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乡镇专武干部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军事理论知识》。考试大纲在报名网站下载。
其他凡在招考职位表中注明了专业考试科目的职位,则入闱该职位面试人员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凡未注明专业考试科目的职位,则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3、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将区分不同情况,分层分类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人民警察职位和乡镇专武干部职位的最低合格分数线按三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考试)总成绩划定;其他职位的最低合格分数线按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总成绩划定。
(五)面试
1、确定第一批入闱面试人员
在笔试合格(即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以下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计划录用数在5人及以下时,报考比例不低于5:1,面试比例为3:1;计划录用数在6人到10人之间时,报考比例不低于5:1,面试比例为2.5:1;计划录用数在11人及以上时,报考比例不低于4:1,面试比例为2:1。
确定第一批入闱人员时,先根据职位实际报考人数和对应的报考比例计算出第一批可以完成的计划数,再乘以这一计划数对应的面试比例,即为第一批可入闱的人数。然后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第一批可入闱人数范围内,确定第一批入闱面试人员。
按此办法,报考人数不足5人的职位,第一批无人可以入闱,全部面试人员需通过调剂产生;报考人数达到5人但未达到本职位规定报考比例的职位,或报考人数已达到规定的报考比例但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第一批入闱只产生一部分面试人员,不足人数通过调剂产生;报考人数达到规定的报考比例且笔试合格人数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职位,全部面试人员都在第一批产生,无须进行调剂。
确定面试人员时,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入闱面试。
2、网上公开调剂
对面试人数不足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开调剂。调剂期间,凡笔试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但第一批未入闱面试的人员,如符合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均可在网上自愿重新报名参加调剂。调剂报名结束后按调剂名额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第二批入闱面试人员。调剂后仍达不到规定面试人数的职位,则相应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
面试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公布内容为:面试人员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位、该职位参加面试人员最低分数(调剂职位还需公布调剂入闱人员最低分数)。
3、面试资格审查
入闱面试人员要在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须提供本人毕业证、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件等,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下述相应材料:
(1)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由于资格审查时还未取得毕业证,要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表格在报名网站下载)。
(2)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3)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4)职位要求具有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
(5)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审查中,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考试录用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公告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录用资格。
4、递补面试人员
对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产生的面试名额空缺,按规定予以递补。省直单位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以下机关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上网公布。
需要递补面试人员时,从该职位所有未入闱人员(含原报本职位调剂到其他职位未入闱人员及原报其他职位调剂到本职位未入闱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考生在原报职位与调剂所报职位均可递补面试时,可在这两个职位中选择一个职位递补面试。如出现无人可递补的情况,则相应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按照“不足调减1个计划时不调减”的原则进行,但如无法形成竞争则取消职位。
5、面试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为2011年6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面试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赣人发〔2003〕53号)组织实施。省直招录机关的面试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下招录机关的面试工作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个面试小组设考官7人或9人,其中本单位考官分别不超过1人或2人。(一般每组设7名考官,其中本单位考官不超过1名,计分时去掉1个分和1个最低分;如果每组中本单位考官达到2人时,该小组应设9名考官,计分时去掉2个分和2个最低分)。
面试时如出现考生临时缺考、违纪等情况,其面试成绩以零分计算,但该职位招考计划不再调减。当职位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相等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所在面试小组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6、体能测试
职位表中注明要体能测试的,入闱面试人员均需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人员,方能按总成绩排名进入体检和考察。
体能测试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人民警察职位中注明要体能测试的,其标准按《2011年江西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普通职位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及实施规则》执行,四项测试中需三项达标为合格。(如国家出台新的体能测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专武干部的体能测试标准按《江西省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执行,四项测试中需三项达标为合格。
7、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计算公式为:
(1)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专业科目成绩+面试成绩
(2)没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面试成绩×2
(公式中的单科成绩均为百分制)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计划录用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对象。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同分的,则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同一职位中既有第一批入闱面试人员又有调剂入闱人员的,统一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其中视力要求按照职位表的备注栏执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由各招录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赣人发〔1997〕43号)组织实施。
招录职位体检前考生提出放弃出现的空缺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经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后,对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体检后考生自愿放弃、录用审批资格条件不符等情况,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和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从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结果都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职位名称或代码、拟录用人员姓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拟录用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江西公务员热线(www.jxgwy.cn)、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gjgwy.org)上进行公示;设区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也可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时在本市有关网站进行公示。
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须填写《江西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连同录用报告、拟录用人员的档案、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材料及有关证件,按管理权限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录用审批手续应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招考工作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方案进行招考。办理录用审批时,填写《江西省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印制、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人员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考录收费方面,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超出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范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严肃考试纪律。对不按编制限额、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招一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不同情况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赣人社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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