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公务员考试刑事责任能力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公务员法律常识考什么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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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的法律专业课考试考些什么
公考要注重基础,公考无论简答还是案例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只是非常庞杂。安徽省考的法律专业很有意思,我们认为重点的未必会考,我们容易忽略的反而考,特别是一些小法,例如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就在于平时的基本功和你复习的到不到位,仔细不仔细了,不过一般这些小法也就是考考单选,我去年复习还是用的司法考试的音频,诉讼法也是有必要好好复习的,特别是民诉,我觉得还是考了不少的,商经也要看看法条,经常考单选,其实你单选做得好,如果是五十题,你拿了四十分左右,你多选五题,拿个六分,再加后面的案例你拿个二十多分,基本就差不多了。
一、题型:一般是单选(五十题),多选(有时五题,有时十题),判断(十题),案例(四题)
二、行政法是重点,民刑和诉讼也是重点,商经也比较重要,国际法也会考两三个选择题,其它的如果你没时间就可以稍微看一下。建议诉讼法看下法条,商经看下法条,民刑嘛,可以听下司考的音频,再关注一下小法。
三、名词解释:
1.刑法的空间效力:
2.犯罪的同类客体:
3.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主体特殊身份:
5.疏忽大意的过失:
6.意外事件:
7.犯罪中止:
8.假释:
9.连续犯:
10.立功:
11.吸收犯:
12.管制:
13.交通肇事罪:
14.非法拘禁罪:
15.偷税罪:
四、简答题:
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与内容。
2.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要求。
3.简述刑法的空间效力及其适用的原则。
4.简述构成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5.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6.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7.简述我国刑法的危害结果及其特征。
8.简述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9.简述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0.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11.简述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与特征。
12.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特征与处罚原则。
13.简述犯罪未遂的类型与处罚原则。
14.简述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5.简述继续犯的概念及其特征。
公务员考察哪些情形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1、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言行的;在生活中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道德品质不良好的以及有贪污、诈骗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这些考生在政审中都是不合格的。
2、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受过刑事处分的;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超计划生育以及有其他不宜搭到机关工作问题的人也是不合格的。
关于公务员考试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关政审工作展开方式如下:
(一)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考察工作应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提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四)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5、对报考省级机关的涉密等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有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五)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公务员考试题型分析:常识判断重点考哪些知识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题:
一般测查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省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由于公务员考试分为各地方公务员考试、国考。
考生备考时,需查看报考地近年行测考题了解常识判断题型及题量,梳理其考核范围及知识点。
各地方公务员考试参照国考考试大纲,行测复习时或参考近年国考行测复习资料整理夯实基础知识、掌握应试技巧。
出卖国家公务员考试题构成什么罪
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犯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款规定的行为是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本款罪名应当确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同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需明知自己提供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犯罪目的在于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公务员法律常识考什么
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具体考哪些内容?
《法律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法理学
一、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的作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历史发展、法系、法治和法治国家。
二、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则、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制裁、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监督。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概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分类、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二、中国的基本制度: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三、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中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概念和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构。
第三部分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管辖、行政复议的范围。
五、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四部分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渊源、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刑罚的适用和执行。
七、几种重要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第五部分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及其后果、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民事权利:物权、所有权、相邻权,债权、人身权。
五、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六、民事诉讼时效
第六部分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和类型,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上市公司。
四、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部分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作品及其种类、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取得和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专利法: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和种类、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第九部分市场管理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行为的特征、种类和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
三、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义务,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及其解决途径。
第十部分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集体劳动合同。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原则。
第十一部分婚姻法和继承法
一、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
二、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第十二部分诉讼法
一、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特有原则。
二、诉讼主体: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
三、诉讼证据: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四、诉讼管辖: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管辖。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基础知识范围很广,有时他的题很偏,但有两个方向是应该要把握的,一是行政法特别是公务员法的奖惩任免和相关制度,宪法特别是选举法的关键点,还有行政法的行政诉讼法的关键点。
二是当年的新法,如侵权责任法是新添的司考内容,所以公务员考试会有涉及。找本法律基础知识的教材看一下,时间长就全面看,不长的话就看一下行政,宪法和新法。
民法一般考物权吧,还有土地承包之类的,出题太广了,自己把握下当前热点,其他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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