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公务员考试(什么级别的军官转业可以不用考试就直接转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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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干部公务员考试(什么级别的军官转业可以不用考试就直接转为公务员)

本文目录

转业干部公务员考试(什么级别的军官转业可以不用考试就直接转为公务员)

  1. 军转干部参与公务员考试有哪些条件
  2. 转业 军人转业直接当公务员吗
  3. 合肥的转业军官是不是考试不过就不能当公务员
  4. 青海军转干:军转干部进省级机关和参公单位考试考核办法参阅
  5. 什么级别的军官转业可以不用考试就直接转为公务员

军转干部参与公务员考试有哪些条件

1、何为军转地考试

转业干部公务员考试(什么级别的军官转业可以不用考试就直接转为公务员)

军转地考试是针对部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而进行的考试。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2、参加军转地考试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由该省军转办按计划分配给该地的军转干部(含团职)档案已到市并有档案编号,没有党、政纪处分,大专以上学历;入伍时户口在当地的;驻当地的部队,双军人一方转业到当地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转业干部的配偶常住户口在当地连续的;一些身体限制条件如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等。

各地的要求略有不同,因此要报军转地考试的人员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招考简章。

3、军转地考试与公务员录用考试有何异同

就考试内容而言,军转地考试的科目和内容大致和国家公务员一致,以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精神为指导,但是难度略低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都分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是《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或者基本素质测试)和《申论》,有的省市和地区考《公共基础知识》。因此,要报军转地考试的人员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地进行复习。

4、如何报考军转地考试

军转干部在参加统一考试前对其考试资格进行审核(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根据各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将预分计划张榜公布。营职以下军转干部采取“定向报名,定向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进行安置。同一时间考试后一周时间,公布考试成绩。根据考试成绩,各用人单位到军转安置部门进行协商、提档。各地又略有不同。

转业 军人转业直接当公务员吗

军人转业之后可以做什么,选择什么才是最合适他们做的,可能公务员是很多人向往的一个行业。那么军人转业的话可以直接当公务员吗?接下来就让我来为您介绍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人转业直接当公务员吗

不一定,如果你是转业到公务员单位,就成为公务员。我国单位很多部队的军转干部直接转成公务员。

相关信息

1、你参加的转业考试只是军转安置考试,并不是公务员考试。军人转业不需参加公务员考试,军转安置考试只是安置单位的一种方式,尽管题目参照公务员考试的题目题型。经过考试,如果你选到的单位岗位是公务员编制,那就是公务员,如果选到的是事业编制,那就是事业单位人员。跟地方上的公务员考试没有关系。团以上干部也参加考试,并参加团职的单位选择,营职参加营职的,连排合在一起选择单位。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更多,题目更难,甚至有外语考试要求。

2、现在转业干部的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主择业二是计划分配安置。

公务员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很多大学生在毕业之际就会选择考公务员,甚至很多在职者也会在中途选择考公务员,不过公务员考试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对于专业军人选择公务员是比较偏向于稳定性的。

合肥的转业军官是不是考试不过就不能当公务员

看你是什么职位了,是不是团级干部,如果不是,考不过就不行。

【法规名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青海军转干:军转干部进省级机关和参公单位考试考核办法参阅

军转网整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考试考核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通知》(青人社厅字〔2010〕68号)规定,现就做好要求进入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

(一)考核办法

由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青海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依据考核计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省级机关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量化考核计分,记入《青海省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计分情况表》,经本人签字认可、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审核、省军转部门审定,作为在省级机关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成绩。

(二)考核计分条件和标准

按照中发[2007]8号文件要求,为了使军转安置与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相挂钩,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原则,对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的军龄、任职年限和立功、奖励、艰苦边远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考核计分做了量化。具体计分条件和标准见附件1。

(三)要求

各部队转业办要按照规定的考核条件和标准,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工作。

1、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立功和奖励的认定,必须依据部队有关部门下发的通令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计分,并提供立功和奖励通令复印件(加盖干部部门公章),与《青海省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计分情况表》在交移档案时一并报省军转办。

2、对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驻地的认定,依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进行确认计分。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依据部队有关档案材料认定计分。

3、各部队转业办按移交隶属关系,对所属转业干部考核完毕后,其考核项目、计分标准以及分值合计,必须经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认可,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审核并加盖印章。

4、所有计分因素,均以档案材料记载为准。

二、考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地点:军转干部按移交隶属关系分别到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青海总队转业办,公安厅现役办报名。

2、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

要求进入省级机关安置的军转干部具备报考条件的,按转业干部移交隶属关系,持本人《军(警)官证》、学历证及着军装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版小二寸彩色照片4张,分别到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青海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填写《青海省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营级以下军转干部考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进行报名登记。省军转办在交接档案时对《报名信息表》一并进行审查。

3、领取准考证

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制作《青海省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营级以下军转干部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取得报考资格的军转干部到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青海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内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考试时间:上午9:00-11:00(行测)

下午3:00-5:00(申论)

考试时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公示考核和考试总成绩

省军转办,省纪委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青海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对考核和考试成绩进行审核。团级职务军转干部的考核成绩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营级职务以下军转干部的考核成绩按考核累计得分×60%计算,考试成绩按考试累计得分×40%计算,考核和考试两项分数叠加后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考核和考试总成绩分别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和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青海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公示3天。

(四)确定分数线

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成绩公示后,按省级机关接收军转干部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军转干部的分数线和名单。分数线最后一名出现分数并列时,优先排列职务高且任现职时间长的军转干部。

(五)组织领导

省级机关安置军转干部考核和考试工作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军转办承办。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邀请省纪委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进行全程监督。

原标题:关于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号:青军转办〔2010〕2号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0年5月20日

2016年的青海军转政策暂未公布,具体有没有变化未知,以上仅供参考。

什么级别的军官转业可以不用考试就直接转为公务员

副团以上包括副团级别不用考可以直接转为公务员。规定是团以上转业干部(包括团、副团)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参加地方统一考试,而营以下干部就要参加考试。如果是副团职干部,属于不用参加考试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00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军官是指被授予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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