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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是公务员了还可以再考吗
在职公务员不可以继续考公务员。主要是因为在职公务员如果一直想着继续考试的话,那么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就无法投入更多的精力,并且频繁的人事变动,也会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为了避免这一现象,达到稳定在职公务员队伍的目的,禁止再参加公务员考试成为了措施之一。
国家虽然禁止在职的公务员继续参加公务员考试,但是为了让公务员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在内部建立完善了内部遴选机制,从中央国家机关到省、市级机关,都在面向基层遴选公务员。
近年来遴选开始走向规范化、常态化,基本上每年都定期开展,而且遴选的力度是越来越大、岗位越来越多。在各级的遴选中也主要倾向于基层公务员,很多地方的选都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有多少年的基层工作经历才可以参加遴选,为基层的公务员打开了换岗、晋升的通道,不用再去参加公务员考试了。
打算考公务员的情况下,应当在选岗这方面再谨慎一些,尽可能选择自己比较倾向的岗位,这样在顺利上岸之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安心工作,不会总是想着换岗。
考上公务员后还能再考么
考上公务员还能再考,但是需要满足《公务员法》的相关要求。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扩展资料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考上公务员还能再考吗
公务员不能再参加公务员考试。
根据公务员报考条件,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明确禁止在职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参加了,参照往年各省公务员考试政策,部分省份也已明确禁止在职公务员参加公务员考试已经进入了体制内的公务员,如果再次参加考试,不仅造成人事频繁变动,还会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基层工作的正常开展。
而且,对于没有经历过公考缺乏经验的大学生和社会人士相比,在职公务员有诸多优势,反而给体制外的报考者增加竞争压力,不能为单位注入新鲜血液。
除此之外,不能报考公务员的人员有: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在职公务员可不可以再参加公务员考试
在职公务员不可以再参加公务员考试。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
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考试
已经是地方的公务员了,还能再参加公务员考试吗
按理来说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在原单位待够五年而且要获得原单位的同意这样子才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
因为在《公务员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在原单位服务期限不超过五年,是没有办法再考的。
拓展资料: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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