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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江苏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如何考公务员
-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考试录用437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 考江苏司法局的公务员是考A、B、C哪类需要些什么要求
- 江苏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和省考一起考试吗
- 2020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招考人民警察公告
江苏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如何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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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报考公务员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2月15日至1996年2月21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3年2月15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7、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江苏报考公务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全省职位均可报考。
2、在宁省级机关的职位,本省生源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本省户籍的社会人员可报考相应条件的职位。省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按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市以下机关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和户籍范围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4、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本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5、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经我省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和基层一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6、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优秀”的标准由各市自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招考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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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考试录用437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考试录用437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为加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8号)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招录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着力引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急需、紧缺、管用的人才,确保新录用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为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考录范围与计划
2011年考录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省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重点面向有空余编制的单位。全省监狱及省属劳教单位考录计划437名,其中基层监狱单位400名,省属劳教所37名。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考录计划数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三、报考条件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除符合省、市、县、乡四级机关2011年考录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基层工作经历等条件要求(具体见职位简章);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①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②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③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④有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⑤有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⑥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警察情形的。
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2011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全省职位均可报考,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其他人员限本省户籍。
四、考录程序和方法
1、考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有关规定执行;
2、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资格审查(包括资格复审)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共同进行;
3、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实施。
4、司法行政系统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各省辖市司法局应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再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如材料齐全,省司法厅政治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拟录用为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应经所在省辖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审核后,报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3)拟录用为市属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的,应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5、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录用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纪律监督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及本次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考录政策、考录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增加考录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考江苏司法局的公务员是考A、B、C哪类需要些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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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员考试中,个别省市的地方公务员考试按类别分为A、B、C三类,或者分甲、乙、丙三类。主要包括有江苏,贵州和吉林三地,三地的分类方法各不相同,并且不同类别的笔试科目也不同。
A类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公共基础知识A》和《申论》三科;
B类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公共基础知识B》。
A类、B类的区别是B类不考申论。
公务员考试根据新大纲已经不分A类B类了,现在分的是一和二.主要科目有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2006年1月1日起,无论中央或地方公务员统一称为公务员,没有级别之分!考试内容地方上相对于中央来说简单一些!之所以分别招考,是因为中央和地方对公务员的待遇和生活保障分别来源于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保障,因此有所区别!
江苏: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A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和《申论》三个科目;B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B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两个科目;C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C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两个科目。A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也就是综合管理类职位。B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也就是专业技术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C类职位是江苏省录用考试中划分的专门针对乡镇一级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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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和省考一起考试吗
不一起。省考是省公务员考试,时间是在3-4月份,而江苏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是需要国考进入,时间并不在一起。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所实行警务化管理的政法类五年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2020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招考人民警察公告
一、报考条件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需符合省、设区市2020年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报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符合考录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9日至2001年11月4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0月29日以后出生);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6.报考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或者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7.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3)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15)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8)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9)自2014年11月5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0)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21)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2)201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8、201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4)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5)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1.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考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2020年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拟录用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设区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3.考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在网上进行,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同步。网址见省、各设区市考录公告(简章)。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9日9∶00至11月4日16∶00。报名和资格初审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考录职位,考试类别见职位简章。报考人员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时间:2019年12月7日。
上午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3)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工作经费由招录机关予以保障。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5比例的职位,按实有的笔试合格人员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4)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职位拟录用人数1∶3的比例,依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工作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报考人员的总成绩。
(6)体检和考察(政审)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招录机关组织考察(政审)。考察(政审)按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7)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试成绩、体检(体测)、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经招录机关所在地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由设区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在该职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录用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省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在办理录用手续后,由省戒毒管理局安排至其他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1~2年,待省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正式收治戒毒人员后,再回省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部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20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监狱管理局(025)86265125
省戒毒管理局(025)83337254
省司法厅(025)83591129
省公务员局(025)8339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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