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公务员遴选考试申请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为什么要参加遴选参加遴选申请理由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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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参加遴选参加遴选申请理由
已经到了2019年6月了,很多省份已经开始了公务员考试和公务员遴选,有些人在进入公务员队伍中之后,仍然继续学习,迈进遴选大军的队伍。不禁有人发问,已经在体制内了,为什么要参加遴选,多此一举,其实是这些人不懂基层公务员内心的痛。参加遴选有时候也是无奈之举。
先来说说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无奈。虽然大家都在说公务员领的是死工资,顶了天就1万8千的,并且还有诸多弊端。但随着当今社会的就业趋势下滑,高校毕业生越来越多,每年都是新的“最难就业季”。所以在环境不景气,岗位饱和的情况下,青年也好,家长也好,都会倾向于报考公务员,求稳定。不管是一线大城市,还是三、四线小城市,报考公务员都还是非常吃香的。
而在报考公务员的过程当中,虽然每年招收的人很多,但实际想要去的岗位基本都是招一个人的,且省、市的编制报名人员都非常多。基于降低难度和编制人员较多的多个因素的考虑,很多人都会报考乡镇公务员,较为稳妥。
是不是这些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人都没有理想呢?并不是,虽然一部分人员是普通而平凡的,单纯是为了生存而进入公务员队伍。但也有一部分人是拥有政治抱负,想要干出一定的事业来的。他们将公务员这份工作,这个职业当成自己的事业来奋斗,为了自己,为了群众,为了国家。但当你处于基层公务员的时候,其实很多东西都不能轻易实现。
每天面对最多的是群众,办理最多的是群众纠纷,办理执照,人口登记等。绝对是上级让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每天进村下乡是每日“签到”点,每天忙活于一些繁琐的事务中,根本没有空闲,也没有机会接触政策制定相关的内容。环境的单一、工作的单一,人员的单一,都会磨灭一个人的棱角,更别说福利待遇,晋升等层面。这时候很多人就会选择离开基层。
2016年开始,公务员考试就不允许在职的公务员报考,那么遴选就变成了改变现状的最佳路径。
现在的遴选制度更加规范化、常态化,而且中央国家单位、省直单位、市直单位基本每年都会组织一次遴选,甚至有些地方还会组织两次以上,这就成为了基层公务员流动的首选方式,为很多想要有抱负、有理想的年轻人架构了便捷的桥梁。而且遴选到新的单位后,不仅仅是工作环境的改变,随之而来是的福利待遇、人脉、眼界、观念的提升,所以很多人都会选择参加遴选。
当然,遴选的好处不仅仅是这些,如果问每一个参加遴选的人为什么要参加遴选,每个人都可以说出不同的理由,这里就要见仁见智了。总之一句话,如果遴选符合你的需求,符合你的期望值,那就不要在坐着等待了,赶紧行动吧。
为什么要参加遴选 参加遴选申请理由
遴选是公务员队伍内部竞争性的转任和选拔,也是公务员队伍中“二次择优”的一种制度创新,为什么要参加遴选,即可以更有针对性的被选为适合岗位的优秀人员。那么想要了解遴选的具体好处,我们则需要结合历年来的考试要求和具体考情来具体分析。
解决两地分居是需求
一些基层的公务员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在城乡之间奔波成为常态,一肩担着工作,一肩担着家庭,过着“牛郎织女”的生活,深感疲惫。实现到“团圆梦”,一般只能靠工作调动或者考试才能回城。在当前正风肃纪的大背景之下,不少地方组织部门明确规定,科级以下干部的调动,只能通过考试解决,走工作调动的路子颇费神费力,因此,解决两地分居,就要立足于“考上”。
为给子女成长寻找更好环境
宁可自己受委屈,也坚决不让子女受委屈,这是很多家长共同的心理,一般来说,到市直、省直、中央机关工作之后,孩子的成长环境包括接受教育在内与基层有天壤之别。决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因此许多基层公务员尤其是女性公务员为此也是蛮拼的,她们在繁重的日常工作之余,抽时间备考,倾尽全力,因为“让孩子生活得更好”总让人充满奋斗的激情、前进的动力。
为追求更好的发展平台
“不想进步的公务员不是好公务员”。在基层工作中,不仅仅是“白加黑,5+2,晴加雨”的辛苦,在当前的舆论生态中,辛勤付出之后可能还会面临群众的不理解。对许多在基层打拼的公务员们来说,不仅希望有更好的物质待遇,也希望通过职务晋升,让自己能够在更大的舞台施展抱负。从成长机会上来说,市直、省直乃至中直的成长空间更大,这就意味着“有为者有位”的这一愿景更容易实现,实现职务和职级的“双升”更加触手可及。
有更好的薪酬待遇
公务员也是普通人,每天开门都会念叨“柴米油盐酱醋茶”的“七字经”,全心全意去做好工作,首先要有一个稳定的后方,如果说自己的生活都没有保障,遑顾其余?有些地方尤其是东部的沿海发达地区的基层工资待遇不错,甚至超越市直、省直,但对大部分的人尤其是“老少边穷”的基层公务员来说,中央、省、市机关的薪酬待遇比基层更高。
有更好的生活环境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如果你周末有休息时间的话,逛逛街、看场电影、听听音乐会,分分钟都可以搞定。城市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生活服务具有天然的吸引力,在这个资源更集中的地方,会让你的选择更多,你的业余生活更丰富,基层难以与之颉颃,这会是又一重让考生心动的地方。
那些“重在参与”“打酱油”的小伙伴们,这五条理由,每一条都正中要害,了解到为什么要参加遴选,你还在犹豫徘徊吗?及时给自己充电,为成功搬砖!
公务员遴选步骤流程
公务员遴选一般流程如下: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选择职位,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职位简介、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
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
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由各单位负责
确认缴费,缴纳笔试考务费
打印准考证,到指定考点参加笔试。
(二)笔试
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阅卷完成后,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下一程序。
(三)资格复审和面试
笔试结束后,由各单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选,并在网上公布。资格复审合格者,方可取得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由各单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当天放弃的,不递补。
(四)体检和考察
各单位于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和差额考察对象并告知本人(若考试综合成绩相同,则根据笔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人数与遴选或选调名额之比一般为2:1,对于遴选名额在2人以上的职位,可适当降低比例。
(五)公示和任职
各单位对拟任职人员可在本单位网站和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转任或调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或选调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任用。公示期间或公示后,因考生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参加公务员遴选要满足什么条件
参加公务员遴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部门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性的条件:
1.工作经历:申请者需具备2年及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2.年龄条件:通常要求申请者年满18周岁(或其他规定的法定年龄)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体年龄要求可能因考试类别和职位不同而有所不同)。
3.学历条件:通常要求申请者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也可能有部分职位对大专学历进行要求。
4.政治条件:通常要求申请者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并无违法记录。
5.身体条件:申请者需要符合公务员录用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此外,还可能会有一些特殊条件和要求,比如具备特定的专业背景、相关工作经验等。在具体报名前,建议申请者详细阅读招考公告并了解所报考职位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招考单位、岗位和地区的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报名前,申请者应及时关注招考公告和政府官方网站的最新通知,以确保符合申请条件。
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组织考察;
(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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