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务员考试职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级别怎么划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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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有哪些职称级别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扩展资料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公务员的行政岗位是怎么划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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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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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级别怎么划分
我国公务员的职级划分如下: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其中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中国政府官员级别划分如下:
1.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3.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4.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5.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6.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7.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8.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
9.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10.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从多方位了解公务员是作为准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也能为大家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后快速融入这个集体打下一定基础,因此,建议考生能够熟悉以上内容。
什么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治理,以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是现代人事分类的一种类型。与品位分类相对。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在组织里面,最常用的职位分类便是部门分类和等级分类,例如人事部司理,就涵盖了两方面的分类。
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型,二是职位设置。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职位分类的特征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
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根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
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举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布局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治理的目的;
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
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种科学方法。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治理需要,划分为综合治理类、专业技能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治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迫切需要创建一套完整的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与之相适应。因此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制度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是对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扬弃”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首创于美国,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科学人事治理方式和人事分类制度。1895年“科学治理之父”泰勒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对动作与工作时间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工作分析”、“时间和动作研究”的治理方法,这种方法很快流行于政府部门。1923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美国第一个《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案》。
职位分类的最大特点是“因事设人”,它强调的是公务员的职权和责任,而非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本人。职位,与强调一个人的专业技能、学术水平的职称不同,是“分配给一个官员或职员包含有职务与责任的工作”。(美国《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案》)。它是职位分类布局的底子,由它构成形形色色的职系和高低不等的职级,职位分类是将用人单位的全部职位安照其业务性质和内容划分出若干职系,然后再按每一职位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及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履历水平,将其划分为若干等级,并通过职位说明书加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最后将各个职位归于适当的职级、职等。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治理类、专业技能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举行职位设置的依据与要求。
第二,职务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
第三,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提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职位分类的优点在于:①因事设人而避免了因人设事滥竽充数现象;②可以使考试和考核标准客观,有利于事得其人,人尽其才;③便于实行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员的培训筹划;④可以做到职责分明,淘汰不必要的推诿纠纷,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美人选,办理机构重叠、层次过多、授权不清、人浮于事等问题,提高组织机构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使组织机构每每处于合理高效的状态。5、有一套严格的法规文件;6、以工作决定报酬,实行同工同酬;7、为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升迁等各项管理提供客观依据。职位分类的缺点主要表现在:①在适用范围上,职位分类较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和职位,而对高级行政职位、秘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则不太适用;②实施职位分类的程序繁琐复杂,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并需要有履历的专家参予,否则难以达到科学和正确地步;③职位分类重事不重人,强调“职位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严格限制了每个职位的工作数量、质量、责任,严格规定了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有碍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个人积极性不轻易得到充分发挥;④职位分类在考核方面过于注重公开化和量化指标,使人感到繁琐、死板、不易推行。
美国的职位分类以细密细致而著称,并被认为是实行功绩制的一种方法和人事现代化的标志。七、八十年代以来,美国举行了多次改革,重视简化分类制度和注重“人”的积极作用,但费时、耗资、繁复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好的办理,特殊是这种静态的分类模式,常常难以适应每每变动的职位布局。比年来,职位分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不少国家更加重视“人对职位的影响”,实行了“级随人走”,此外,职位分类的体系布局也趋于简化。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
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
(一)确定职位职责
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
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
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
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
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职位名称。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是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第三部分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
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为:415-03-07
415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代码
03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
07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
(三)工作项目: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五)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六)转任和升迁的方向: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七)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五、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一)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司长级职位及其以下职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其以下职位。
六、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
(一)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
(二)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三)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书。
(四)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部门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部门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
(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规定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设置方案必须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须使用其他名称,国务院各部门需经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级政府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同意,并明确写入设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原有的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市(地)、县级政府以下机关原有的副科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八、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一)公务员的级制要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并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二)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必须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
公务员都分哪几种职业呢
你问的应该是公务员的类别吧。公务员就是一种职业,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职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机关工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工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人员的工作仍然属于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2.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二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
根据上述特点,专业技术职位首先体现为某些行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
面对政府管理与服务内容日趋专业化,各级行政领导越来越需要依赖各类专家、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支撑,以更好地承担法定的领导责任。因此,设立专业技术类职位,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执行的准确性;同时,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3.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相比,行政执法类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
设置行政执法类对于完善和加强对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是建立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长效约束机制的需要。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影响和重大意义。第二,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促进建立一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规范录用进口,克服实际中的“近亲繁殖”。过去许多部门没有对行政执法岗位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条件,使培训失去针对性,执法的专业水准不高;同时,由于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职务层次低,而执法权限又比较大,造成权责失衡,产生一些行政违法的现象。第三,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可以更好地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过去由于一线公务员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绝大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严重挫伤了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对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加强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4.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
我国目前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因此,在有关职位分类制度中,未将法官、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合并在一起进行分类。现在我国有五个省级辖区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未来法官、检察官不再归属公务员序列的可能性很大,而是单独成为司法人员序列。
OK,关于公务员考试职数和公务员级别怎么划分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