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 疫苗要求(国考防疫要求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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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疫苗要求(国考防疫要求有什么)

本文目录

公务员考试 疫苗要求(国考防疫要求有什么)

  1. 国家公务员考试防疫有什么要求吗
  2. 2024上海公务员考试《卫生健康》专业科目考试内容
  3. 国家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4. 没打加强针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吗
  5. 国考防疫要求有什么

国家公务员考试防疫有什么要求吗

湖南省国考防疫要求有健康码、提前返回湖南等。

公务员考试 疫苗要求(国考防疫要求有什么)

一、所有考生应于考前8天申领本人湖南居民健康码(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本人湖南居民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提前下载打印《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签字。

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觉味觉减退、腹泻等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

根据“应接尽接”原则,建议考生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提前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

二、根据国家公务员局考录公告“报考者在网上报名时,须将考点选择为本人工作地或者学习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目前仍在湖南省外的考生,应在严格遵守滞留地防疫要求和湖南疫情防控部门入(返)湘要求的前提下,提前7天返回湖南备考。

根据湖南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入(返)湘人员抵湘前,应至少提前1天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的“入湘报备”小程序主动报备,并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湘。抵湘后立即进行一次“落地检”,前3天每天须完成1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5天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入(返)湘且“湖南居民健康码”为绿码的人员将在“湖南居民健康码”进行弹窗提醒,提示“入(返)湘人员未满5天”,第5天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弹窗提醒取消。抵湘后不满5天的,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同时湖南疫情防控部门对来自国内高风险区、低风险区及其他有外溢风险地区的人员,有相应健康管理管控措施。请考生入(返)湘前,务必提前向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咨询相关防疫政策,务必按要求提前报备,提前安排好行程,严格按要求落实健康管理管控措施。

目前在湖南省内的考生,非必要不离湘,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主动减少外出和人员接触,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外出戴口罩、勤洗手,做好自我健康管理。

考点城市疫情防控部门对省内其他市州人员进入本地有相应疫情管理措施,省内考生需跨市州到其他考点城市参加考试的,务必至少提前8天向考点城市疫情防控部门咨询相关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提前安排好行程,按规定落实健康管理管控措施。

核酸检测要求:

所有考生须提供首场考试考前3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结果,2次采样间隔时间至少24小时,且最后一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为首场考试前一天内。

考前7天内有湖南省外旅居史的,以及考前7天内有湖南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市州旅居史的,须提供首场考试考前3天内3次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参加考试。

核酸检测采样均须在湖南省内检测服务机构进行,时间以采样时间为准,且必须有检测结果。请考生合理安排核酸采样时间和选择采样点,确保及时得到核酸检测结果。

2024上海公务员考试《卫生健康》专业科目考试内容

上海公务员考试《卫生健康》专业科目考试内容有卫生法通识,传染病监督,公共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督,药品监督,食品安全监督,医疗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卫生法通识

一、卫生法概述:卫生法的定义、特征和调整对象、卫生法的作用、卫生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的制定: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三、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实施的概念、功能和特征、作用和意义、卫生法效力范围。

四、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概念、特征和原则、许可设定、许可形式、许可设置程序、许可效力、许可变更和延续、许可撤销、注销和中止。

五、卫生行政检查和调查取证:卫生行政检查的概念和特征、检查方式、调查取证的概念和原则、调查取证方法、证据保全、审查和运用。

六、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原则、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手段。

七、卫生违法及法律责任:卫生违法条件、卫生法律责任、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原则、行政处罚管辖、行政处罚适用、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案件移送程序。

八、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第二部分传染病监督

一、概述:传染病监督概念和特征、法律依据、主体和范围、传染病特点、法定传染病、常见和重要传染病、疫情分类和处置。

二、预防监督:经常性预防措施、重点预防措施、监测制度、预警制度、免疫规划、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三、控制监督:散发和流行传染病控制措施、突发传染病控制措施、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监督管理内容。

四、消毒隔离卫生监督:传染源监督、场所、物品和医疗废物消毒处置、消毒隔离防护措施、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病原微生物分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设立和感染控制、菌(毒)种库、样本采集、运输、储存。

第三部分公共卫生监督

一、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和健康、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涉水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等卫生监督管理要点。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公共场所概念和种类、公共场所监督概念和意义、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内容、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内容、公共场所卫生学监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三、学校卫生与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学校卫生概念和内容、学校卫生监督概念和意义、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内容、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内容、学校饮用水监督、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内容。

四、职业卫生监督:法律依据、职业卫生概念、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卫生检测和卫生标准、职业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定义和种类、职业病诊断、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

五、放射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电离辐射基础知识、放射防护体系、放射防护原则和方法、放射卫生监督的概念、放射卫生和防护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辐射源项分析、放射性产品和防护器材、放射工作人员监护、放射事故处理。

第四部分医疗服务监督

一、医疗机构监督: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定义、分类、组织结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和服务方式、医疗机构规划布局、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二、大型医用设备监督:法律依据、大型医疗设备的概念和分类、配置规划、配置许可、大型设备监督内容和方法。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法律依据、医学伦理基础知识、临床研究基础知识、临床医疗技术定义、分类、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和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内容。

四、血液卫生监督:法律依据、血液和输血基础知识、临床用血基本知识、采供血机构类别、服务内容、设置和执业许可、采供血机构监督内容、临床用血的监督内容。

五、母婴保健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督:法律依据、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节育和终止妊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基础知识、定义、管理要求、技术服务许可、监督内容。

六、中医医疗服务监督:法律依据、中医药基础知识、中医医疗机构分类和特点、中医药传承和发展的要求、中医医疗机构许可、中医诊所备案、中医医师资格、中医医疗执业监督内容。

七、卫生技术人员监督:法律依据、医师和护士执业基本知识、卫生技术人员从业资格、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处方监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外国医师以及港澳台医师执业基本知识和执业监督。

第五部分药品监督

一、概述:药品定义和分类、药品质量、药品标准体系、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药品行政管理原则、基本药物制度、合理用药政策、监督主体、监督内容、法律责任。

二、药品研发和注册管理:法律依据、药品研发、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知识产权、药品名称和商标、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再评价、药品信息管理。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定义、权利和义务、药品质量追溯制度、药品再评价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法律责任。

四、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律依据、药品生产概念、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监督内容。

五、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依据、药品经营企业分类和经营方式、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质量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包装和标签说明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管理基本要求、药品广告管理、药品互联网服务管理。

六、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法律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基本知识、药品供应管理、药品分级管理规定、制剂管理、静脉药物配置、调剂业务和处方管理规定。

七、特殊药品监督管理: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基本知识、医疗用毒性药品基本知识、放射性药品基本知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物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药事等管理规定、监督管理内容和方法。

八、中药监督管理:中药的概念、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管理规定、中药品种保护、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监督内容和方法。

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医疗器械定义和分类、监管宗旨和原则、医疗器械管理法律体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研发和注册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医疗器械上市后管理。

十、化妆品监督管理:化妆品定义和分类、化妆品原料管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及相关要求、化妆品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监管(含委托生产)、化妆品经营监管(含使用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标签及广告管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化妆品召回管理、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食品安全监督

一、概述: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广告、食品安全监督法律依据、法律责任。

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过程监督、食品生产者监督、食品生产原料监督、禁止生产的食品监督、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食品召回制度。

三、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安全监督: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安全监督、食品经营过程安全监督、禁止经营的食品监督、餐饮服务许可、加工经营场所和设施的监督、食品采购加工及存储的监督、食品服务人员安全监督。

四、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安全监督。

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危害识别、暴露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优先选择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分级、信息发布管理。

第七部分医疗保障

一、概述:医疗保障定义与分类、风险与保险、医疗保险及其原理、医疗救助、补充保险。

二、医疗保险模式与评价:不同医疗保险模式基础知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特点、医疗保险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三、医疗保险需求与供给:医疗保险需求与供给基础知识、医疗保险市场失灵、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风险选择、市场失灵的应对措施。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测算原理、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原则、渠道与方式、医疗保险基金分配与管理。

五、医疗保险支付与费用控制:保障范围(待遇标准)、需方费用偿付、供方支付方式定义、特点与优缺点、协议管理。

六、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法律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药企业等监管内容。

国家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国家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如下: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及时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

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前往有疫情的省市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所有考生应在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采样检测。建议考生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按“应接尽接”原则,提前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三、提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和彩色截图以及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纸质版,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

四、防疫健康码及行程码为绿码、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考生,且无不得参加考试其他情形之列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考生进入考点时应有序排队,保持1米以上间距,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核酸检测报告配合查验,接受体温测量。

没打加强针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吗

一般只要有健康码、体温正常,身体健康,就可以参加考试,不会有什么影响。

不过近期多地针对公职人员提出新冠疫苗接种要求,不打疫苗的公职人员可能被停发工作,或者停止上班,因此还是建议去打疫苗,不管是为了靠公务员,还是自身的健康着想。接种疫苗非常重要。

几乎所有的人对新冠状病毒都没有免疫力,他们对新冠状病毒很敏感,大多数人感染后会生病,有些人会发展成危重病或死亡。接种疫苗后,大多数人都能获得免疫力。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来预防,从而阻断COVID-19的持续传播,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

国考防疫要求有什么

2023年国考防疫要求如下:

一、考生须于考前7天持续开展自我健康监测,建议考生完成新冠肺炎疫苗全程或加强接种,做好每日体温测量、症状监测并进行记录,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村(社区)和考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所有考生考前3天提前申领考点所在地“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在考试前3天开展2次核酸检测,确保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第2次核酸检测结果在考试前24小时内。

二、考生打印准考证前应仔细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云南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下载打印准考证即视为认同并签署《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云南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三、疫情防控实行属地化管理,考生除知悉本告知书疫情防控相关事项外,还应严格遵守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近期居住地在考点所在地外的考生,进入考点所在地应提前了解当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最新通告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按要求配合完成相应的健康监测、隔离及核酸检测等措施后,方可参加考试。

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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