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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上了、录用了、报到了。不去会有什么后果
1、公务员录用后若不去,一定要提前告知招考单位,争取招考部门的谅解,不能随意不去的。对随意放弃面试资格和录取资格的现象,将被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2、如果录取了不去会记录在诚信档案,对以后的报考是有影响的;录取之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录用机关报到,五年内不得再参与同类考试。
3、在报考公务员考试选择职位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实际情况进行报考,考上了不想去面试对自己来说也是一次机会的浪费,参加了面试而不想去入职的考生,往往心里也是在犹豫的,在想自己到底是去还是不去,要不然也不会去参加这个面试,说明心里还是想试试的,建议此类考生好好思考思考,结合自己对未来的规划进理性选择,如果去参加面试了,被录用了,那么不去将会对以后参加公务员考试有影响,如果实在对职位没什么兴趣,建议提前放弃,在面试确认过程中放弃,这样对以后也是没有影响的。
报考了公务员不去考试有什么后果
报考了公务员不去考试对本人没有影响。
如果你通过了笔试,但对职位没有什么兴趣的话,你需要提前放弃。在面试确认过程中放弃对自己以后在考公务员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如果是笔试面试都通过了,已经进入了录取阶段的话,不去就很有可能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了。
所以考生一旦获取面试机会而不去参加,一定要在各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扩展资料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公务员政策可参看国家公务员网的相关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一般而言,一旦出现违反《公务员法》行为的人员均不得录为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指《公务员法》中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
第一种新增情形,党员同志们要重点关注
第一种新增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主要是针对党员同志们的。大家知道,党员在公务员考试中,很受欢迎。2019年国考,中央机关的很多岗位,尤其是中央行政机关、党群机关本级的大部分岗位,都要求具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身份,才能报考。可以说,党员在考公务员的时候,真的是“香饽饽”。可是,党员身份,如果自己不尊重、不好好维护,一旦一名党员从党的队伍中被开除,就有可能失去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
对此,公务员法征求意见稿是这样表述的: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当即且未重新加入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实际上,对于这个规定的出台,其实也很好理解。毕竟,如果一个人被党开除,说明他要么品格上有重大缺陷、不再适合留在党的队伍,要么本身在工作中犯了大错、对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了损失。很显然,一个人做了有损于党的形象、党和国家事业的错事,当然也不适合再录用为公务员。
第二种新增情形,值得“老赖”重点关注
此次征求意见的公务员法修订稿,还有一条表述是: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这一条,针对的对象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老赖”。对于“老赖”,大家都深恶痛绝,然而很多时候又无可奈何。现在,国家从法律的高度,对“老赖”考公务员进行了限制。如果你欠债不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没有接触惩戒之前,也没有报考资格。
公务员录用后不去有什么后果
公务员录用后若不去,一定要提前告知招考单位,争取招考部门的谅解,不能随意不去的。对随意放弃面试资格和录取资格的现象,将被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记入诚信档案的行为:
(1)考生在考试过程(包括笔试、面试)中有作弊、替考等不诚信行为;
(2)其它环节不诚信行为。其中在履约环节的不诚信情形主要表现为:考生已经确认参加面试却在面试当天无故弃考的行为;在报到环节表现为:有的考生在已经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备案等环节之后又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等行为。
拓展资料
对于被记入诚信档案后,考生会面临什么惩罚,学宝云课堂的老师介绍说各地的政策也大同小异。一般而言,考生在省考或者国考中有不诚信行为且记入在案后,将取消本次的录用资格,也会禁止在一定年限内参加该地的省考或国考。
并且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全国联网,这也预示着,考上公务员无故弃考者有可能会面临公务员考试全国禁考,将对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造成损失。
制约对公务员录取资源及机会的浪费。考生在作出诚信报考的承诺后,无故或随意放弃录用机会,不仅是对他人公务员考试机会的占用,也是对招考机关招录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希望考生们“诚信报考,从我做起”!
参考资料:人民网——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后放弃有可能影响诚信档案
公务员公示通过了却不予录用怎么办
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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