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西宁公务员考试复审,以及2018青海公务员考试公告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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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海省公务员具体面试时间啥时间
2019青海省公务员招录考试面试从8月9日开始到8月19日。请进入面试的各位考生查看确认自己的考试日期。以免耽误面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为大家提供2019青海省公务员招录考试面试通知及面试名单,请及时查看。
各位参加面试的考生:
青海省2019年公开考录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以下公务员工作,经笔试、资格复审、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现已进入面试阶段。现将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时间及分组
8月9日(星期五):报考法院系统、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民建青海省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科学技术协会、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党校、省总工会、民盟青海省委员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职位的考生。
8月10日(星期六):报考检察院系统、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外事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信访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职位的考生。
8月11日(星期日):报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职位的考生。
8月12日(星期一):报考海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省交通运输厅职位的考生。
8月16日(星期五):报西宁市、黄南州、省司法厅考职位的考生。
8月17日(星期六):报考海东市、海西州、省司法厅职位的考生。
8月18日(星期日):报考海北州、省司法厅职位的考生。
8月19日(星期一):报考省司法厅职位的考生。
面试人员具体分组情况,请见附件。
二、面试地点
青海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西宁市五四大街62号)。
三、相关要求
(一)考生面试前,认真核对自己报考职位的面试时间和分组。
(二)考生面试时,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和审核通过的《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复审审核表》。
(三)请各市州委组织部和省直招录机关于面试当天早7时,将考生准时带到面试考点。考生面试当天早8时未到达面试考点的,视为自愿放弃,按缺考处理。面试考点地处市中心,面试期间学校内停车场不对外开放,为避免无处停车影响面试的情况发生,考生请勿驾驶私家车前往面试考点。
(四)根据《青海省2019年公开考录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以下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40%。
(五)根据《公告》规定,计划考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六)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七)面试期间,考点实行全封闭式管理,考生面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全封闭式管理期间,不提供早餐,考生下午面试的,中午提供午餐(盒饭,1份15元),由考生自愿购买。
(八)请各位考生自觉遵守考规考纪,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凡被发现存在违规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规定严肃处理。
(九)面试流程:考生到达面试考点---将个人物品放入储存柜---集合---接受公安人员检查---用身份证签到---按分组进入候考室---电脑按分组随机确定考场号---电脑随机确定考生面试顺序号---打印考生面试顺序号---在候考室候考---进入考场面试---宣布面试成绩---考生确认签字---离开面试考场---提取个人物品---离开面试考点。
公务员省考在哪里考试
考试地点和报考的岗位相关,如果报考的是省直的岗位,通常都在省会城市考试,如果报考的是地级市,或者县直岗位,乡镇公务员岗位,通常都在市区进行考试。
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扩展资料:
公务员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参考资料:
公务员考试-百度百科
2018青海公务员考试公告是什么
2018年青海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公布。根据青海公务员考试历年时间安排,2018年青海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时间预计为2018年3月,报名时间预计为2018年3月,笔试时间预计为2018年4月下旬(具体时间安排以最新公告为准)。
2017年青海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我省公务员考录政策规定,现将青海省2017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人数、程序、范围和条件
(一)考录人数
2017年全省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共959名。
(二)考录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程序依次进行。
(三)范围和条件
除注明面向全国考录的职位外,其它考录职位均面向本省生源和本省院校毕业生(含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具有本省户籍人员考录。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专业和资格条件。具体考录职位计划请登陆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查询。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报考年龄、学历等各类事项的时间截止日期为本次报名工作第一日。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9:00至3月31日18:00,缴费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9:00至4月4日24:00,报名调剂时间为2017年4月5日9:00-16:00。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时,要在网上签订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限报考1个职位。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请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州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符合加分政策人员,将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请考生及时查询。
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向报考的省直招录单位、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审。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所学专业和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证书的证明材料。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三、笔试科目、权重、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科目和权重
申论占笔试总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总成绩5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3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笔试单科缺考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7年4月22日: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9:00—11:00
申论14:00—16:30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加分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2.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笔试总成绩加5分。
符合以上各项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
在本省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报考公务员时,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单位、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并向考生做好招录职位专业和资格条件的咨询解释工作。
(四)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五)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凡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六)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
面试前,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测评工作由招录单位组织;报考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测试工作由各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直招录单位组织。体能测评或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七)开考比例
县级及以下考录职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其他考录职位的开考比例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之比大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进入面试人员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确定;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八)总成绩并列的处理
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单位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九)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的标准和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省直招录单位、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可递补一次。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十)调剂补录
面试工作结束后,对未完成基层招录计划的职位,招录单位有补录需求的,可进行调剂补录,调剂补录工作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
调剂补录的方法: 1、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划。调剂补录职位计划,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和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向社会公布。2、报名。本批次进入面试并具有面试成绩,但未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调剂补录。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限报考1个职位,且不得改报。报名结束后,对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统一进行公示,同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核实笔试总成绩。报名参加调剂补录人员的笔试总成绩,由本批次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总成绩50%)、申论(占笔试总成绩50%)成绩和政策加分累加计算。4、政策加分方法。调剂补录的政策加分与本批次考录政策加分一致。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是否享受政策加分,由报考者所报考的职位确定。如果本批次享受了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不享受政策加分,则从笔试总成绩中减去政策加分的分数。如果本批次未享受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应享受政策加分,则在笔试总成绩中加上政策加分的分数。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根据考生政策加分情况进行合成,合成后的笔试总成绩,统一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5、组织面试。资格复审通过者,按照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6、合成总成绩。按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70%、调剂补录的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30%进行合成,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调剂补录的其他相关事宜与本《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一)学历
本《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十二)基层服务年限
新录用到市州的公务员,服务年限满3年(含试用期)后,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新录用到县、乡(镇)的公务员,服务年限满5年(含试用期)后,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请切勿上当受骗。
各位考生可扫一扫下面的二维码,关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微信公众号,点击“人社新闻”栏目中的“公务员考录”菜单。今后,我省公务员考录公告、招录计划、法规政策、考录指南、专业目录、报名统计、笔试面试成绩、体检考察和公示等信息均在此公众号上进行发布。
西宁公务员考试时间表
西宁公务员考试时间表如下:
2023年青海公务员考试时间是2月25日。
中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什么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公务员考试科目: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而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
国家公务员有哪些职位
中央党群机关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全国人大机关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民革中央民建中央民进中央
农工党中央九三学社中央台盟中央民盟中央
中国科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国作家协会全国总工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台办中央党校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央党史研究室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
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粮食局
国家海洋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国家邮政局系统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
司法部燕城监狱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汕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西北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河北储备物资管理局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
山西储备物资管理局辽宁储备物资管理局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
江西储备物资管理局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
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贵州储备物资管理局云南储备物资管理局
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宁夏储备物资管理局
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国家物资储备局上海办事处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北京海关
天津海关石家庄海关太原海关满洲里海关
呼和浩特海关沈阳海关大连海关长春海关
哈尔滨海关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合肥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南昌海关青岛海关郑州海关武汉海关
长沙海关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深圳海关
拱北海关汕头海关海口海关湛江海关
江门海关南宁海关成都海关重庆海关
贵阳海关昆明海关西安海关乌鲁木齐海关
兰州海关银川海关西宁海关拉萨海关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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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沈阳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局太原铁路公安局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郑州铁路公安局西安铁路公安局武汉铁路公安局
济南铁路公安局上海铁路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局南宁铁路公安局
成都铁路公安局昆明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局兰州铁路公安局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青藏铁路公安局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农业部系统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
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海洋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地质调查局
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北京市地震局天津市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辽宁省地震局吉林省地震局江苏省地震局浙江省地震局
江西省地震局山东省地震局河南省地震局湖北省地震局
广东省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陕西省地震局甘肃省地震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海南省地震局重庆市地震局
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太原监管办公室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监管办公室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杭州监管办公室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北京市气象局天津市气象局河北省气象局内蒙区气象局
黑龙江省气象局辽宁省气象局安徽省气象局江苏省气象局
陕西省气象局甘肃省气象局青海省气象局新疆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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