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楚雄州公务员考试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楚雄州公务员考试的知识,包括楚雄州的省考考点有哪些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2019云南楚雄州报考公务员岗位生源地及户籍说明
- 2022年云南楚雄州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公告
- 楚雄州的省考考点有哪些
-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
- 2021年云南楚雄考区国家公务员笔试温馨提示
2019云南楚雄州报考公务员岗位生源地及户籍说明
【#公务员考试#导语】2019云南公务员报名工作已经启动,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及时获取报考的实时信息,下面考网公务员考试频道。
各位报考人员:
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现对报考楚雄州公务员岗位的生源地或户籍作如下说明:
一、原楚雄州户籍的报考人员,因高考入学后户籍发生迁移的,可报考我州“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栏为“招考单位所在州(市)”的岗位。
二、原户籍非楚雄州的人员,报考我州“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栏为“招考单位所在州(市)”的岗位,须在2019年3月16日前(不含3月16日)办结迁移手续并取得楚雄州户籍,且在资格复审时户籍仍在楚雄州。
三、非楚雄州户籍或生源,但因高考入学后将户口临时转入学校所在地的集体户口上(如楚雄州内各院校),这类户口属于有期限(在校期间)的户口,因此不能报考2019年楚雄州“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栏为“招考单位所在州(市)”的岗位。
2022年云南楚雄州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公告
【#公务员考试#导语】2022年云南楚雄州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公告已公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无公务员考试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根据《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相关要求,结合楚雄州实际,现将楚雄州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
报考楚雄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由州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不超过职位招录数4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进入体能测评的人员请于2022年7月26日(星期二)上午7:45前到楚雄州公安局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运动场集中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结束后,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的人员,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不超过职位招录人数2倍比例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二、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人员确定
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须进行体能测评的测评结果为合格)的报考者中,按不超过职位招录数2倍的比例和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2:1的招考职位,按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数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
(二)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2022年7月26日(星期二)8:30全州统一进行。
1.报考楚雄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资格复审地点:楚雄州公安局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联系电话:0878-3153110。报考楚雄州各县(市)环境监察大队职位的资格复审地点: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会议室(北浦路118号),联系电话:0878-3020060。
2.报考县(市)、乡镇岗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含普通选调生岗位),资格复审地点为各县(市)委组织部。资格复审详细情况请具体咨询当地组织部门,联系电话:
楚雄市委组织部:0878—3123259
禄丰市委组织部:0878—4122879
双柏县委组织部:0878—7712178
牟定县委组织部:0878—5211577
南华县委组织部:0878—7222350
姚安县委组织部:0878—5723566
大姚县委组织部:0878—6200728
永仁县委组织部:0878—6716115
元谋县委组织部:0878—8226396
武定县委组织部:0878—8838921
(三)报考者参加资格复审时必须携带的材料
笔试准考证(2份,审核合格盖章后1份报考者持有,1份留存审核单位)、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所在学校或者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考选调生职位的携带选调生报名推荐表即可)、《报名登记表》、证明满足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推荐表(含选调生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云岭先锋网站“考录专题网页”下载、打印。
报考限2022年应届毕业生招考职位的2020年、2021年毕业生,还须提供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档案存入时间须在2022年2月底前。
资格复审时尚未拿到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2022年毕业生,可持学历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审验放在考察阶段。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请详阅《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在资格复审时,报考者须签订许诺书,在考察阶段予以核实。
(四)资格复审相关要求
1.各县市委组织部门和州级各招录单位具体负责资格复审工作,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进一步核实,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岗位招考条件进行核对。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不符合职位要求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2.资格复审是对报考者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与岗位要求相关的内容。复审时将严格对照《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岗位资格条件、常见问题解答及相关文件要求,对报考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审核。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须对是否参加面试及后续考录过程进行签字确认。
3.资格复审原则上要求报考者本人亲自到场,如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
4.户籍和生源地认定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楚雄州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生源或户籍要求的说明》进行认定。
5.资格复审时出现因人员放弃或复审不合格而导致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以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员组织面试。面试及后续考录环节将不再递补。
三、面试及后续工作预告
(一)面试:楚雄州非法检系统职位的面试时间定于2022年7月30日开展。
(二)体检和考察:8月1日至10日前完成。
(三)大职位人员选岗:8月10日前完成。
(四)公示及录用:8月20日前完成。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报考者认真及时阅读通知、公告及所有相关文件,知晓政策规定及安排,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原因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招录环节出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二)请报考人员保持报名时填报的联系电话畅通,因报考者本人未关注公告或电话联系不上,导致无法接收到参加资格复审通知、递补通知、面试通知等重要考试信息的,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相关后果。
(三)面试及后续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告。请各位报考者及时关注楚雄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z.gov.cn/zwzt/cxzgwyzl.htm)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重要提示
资格复审、面试等各项工作开展期间,严格按照楚雄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防疫措施,请报考者近期做好7天自我健康监测管理。进入资格复审、面试的人员,在资格复审、面试前应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到人员密集场所、避免与外来人员接触、避免参加聚会聚餐活动,尤其应避免到省内边境县市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做好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持续关注“云南健康码”状态。报考者进入资格复审地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配合资格复审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瞒报、谎报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楚雄州的省考考点有哪些
云南省事业单位考试的地点安排一般通过考试机构发布的考试通进行,通知中会明确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考生可以根据通知中提供的信息,到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
云南省省考的考点分配是:楚雄第一中学、楚雄州民族中学、楚雄开发区实验小学、楚雄市北浦中学、楚雄市金鹿中学、楚雄市东兴中学、楚雄市紫溪中学。每位考生的考试地点由系统随机生成。
省考是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以各省为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及省公务员局进行组织的,在本省范围内举行,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各省市县乡四级招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为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同时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尤其是基层公务员素质,公务员考试大幅度倾向于应届生,且这种趋势在不断加大。这意味着,相比于往届生,针对应届生招考的职位更多,应届生的选择更多,竞争更小,这是应届生报考公务员的一大优势,而且仅有一次。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乡镇公务员和地方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都需要提高,为此,许多省份将此次招聘的重点放在基层岗位上,还加大了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的招聘力度,实现了“特殊人做特殊事”的美好愿景,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贫困和偏远地区有针对性的招聘计划,就业限制很少,这意味着之前的学生将有新的机会。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2019年以进入尾声,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不久将会来到,可多留意官网公告信息!
2021年云南楚雄考区国家公务员笔试温馨提示
【#国家公务员#导语】202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开启,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及时获取考试相关的信息,下面无的更新。
各位考生: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云南考区楚雄考点笔试将于2020年11月29日在楚雄市举行,由于本次笔试参考人数多、规模大,为确保各位考生按时、安全、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提醒:
一、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考生的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卷鉴定。考生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鉴定结果为雷同卷的人员,将按人社部30号令处理。
二、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管理,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做好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持黄码及红码考生必须提前报告楚雄州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科(电话:0878-3375119)。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信息,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进出考点应佩戴口罩。为避免考生进入考点时集中扫描“云南健康码”引起网络延时影响考生按时到达考场,建议考生考前1天彩色打印“云南健康码”并于考试当天带至考点出示。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三、各位考生要按照准考证上的有关信息,查看当天天气情况,携带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和“云南健康码”参加考试。此次考试不提供考试用具,请考生自行携带。严禁将各类手表和手机、电子手环、计算器等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已带入的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并切断电源。
四、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考生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试地点。由于楚雄市辖区内正在进行市政道路施工,部分路段交通容易拥堵。请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周边环境及乘车路线,以免考试时不能按时到达考点或走错考点。建议考生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行到达考点,尽量减少家属陪同。
五、考生请提前安排住宿事宜,合理计划好考试当天出行路线、交通工具及时间,如酒店借公务员考试之机哄抬物价,可拨打0878-12315进行举报投诉。请各位考生注意饮食安全,选择悬挂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卫生整洁的餐馆就餐。
六、各考点地址
北浦中学:楚雄市青龙路131号(可乘坐5路、6路、10路、11路、14路、K2路公交车到达)
楚雄一中:楚雄市鹿城南路291号(可乘坐1路、3路、6路、7路、8路、10路、13路、15路、16路、K3路公交车到达)
东兴中学:楚雄市鹿城东路248号(可乘坐2路、5路、12路、K2路公交车到达)
好了,关于楚雄州公务员考试和楚雄州的省考考点有哪些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