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楚雄公务员考试网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楚雄公务员考试网的知识,包括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什么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2021年云南楚雄考区国家公务员笔试温馨提示
-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在哪里
-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公告一般在什么时候发布
-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什么
-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
2021年云南楚雄考区国家公务员笔试温馨提示
【#国家公务员#导语】202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开启,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及时获取考试相关的信息,下面无的更新。
各位考生: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云南考区楚雄考点笔试将于2020年11月29日在楚雄市举行,由于本次笔试参考人数多、规模大,为确保各位考生按时、安全、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提醒:
一、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考生的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卷鉴定。考生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鉴定结果为雷同卷的人员,将按人社部30号令处理。
二、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管理,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做好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持黄码及红码考生必须提前报告楚雄州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科(电话:0878-3375119)。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信息,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进出考点应佩戴口罩。为避免考生进入考点时集中扫描“云南健康码”引起网络延时影响考生按时到达考场,建议考生考前1天彩色打印“云南健康码”并于考试当天带至考点出示。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三、各位考生要按照准考证上的有关信息,查看当天天气情况,携带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和“云南健康码”参加考试。此次考试不提供考试用具,请考生自行携带。严禁将各类手表和手机、电子手环、计算器等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已带入的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并切断电源。
四、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考生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试地点。由于楚雄市辖区内正在进行市政道路施工,部分路段交通容易拥堵。请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周边环境及乘车路线,以免考试时不能按时到达考点或走错考点。建议考生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行到达考点,尽量减少家属陪同。
五、考生请提前安排住宿事宜,合理计划好考试当天出行路线、交通工具及时间,如酒店借公务员考试之机哄抬物价,可拨打0878-12315进行举报投诉。请各位考生注意饮食安全,选择悬挂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卫生整洁的餐馆就餐。
六、各考点地址
北浦中学:楚雄市青龙路131号(可乘坐5路、6路、10路、11路、14路、K2路公交车到达)
楚雄一中:楚雄市鹿城南路291号(可乘坐1路、3路、6路、7路、8路、10路、13路、15路、16路、K3路公交车到达)
东兴中学:楚雄市鹿城东路248号(可乘坐2路、5路、12路、K2路公交车到达)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在哪里
2020云南公务员考试公告未发布,按照往年报名情况:
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考生可以登录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届时将提供访问链接,考生也可以关注云南公务员考试报名查看。
报名主要环节有:注册、提交报考申请、报名资格审核、网上缴费、招录计划裁减、岗位调剂、准考证打印等。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公告一般在什么时候发布
有很多小伙伴询问2020云南省考公告什么时候出?笔试时间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历年云南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历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时间及考试时间安排
根据近年来云南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云南省考报名时间相当的固定,均在3月中旬进行,笔试多为4月下旬。202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预计在2020年3月份启动,具体以202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为准。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什么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计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2019年以进入尾声,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不久将会来到,可多留意官网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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