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章程(考公务员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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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章程(考公务员的基本流程)

本文目录

公务员考试章程(考公务员的基本流程)

  1. 考公务员条件及要求
  2. 公务员法律常识考什么
  3.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4. 考公务员的基本流程
  5. 公务员是怎么分类的

考公务员条件及要求

考公务员条件及要求如下:

公务员考试章程(考公务员的基本流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考公务员的流程

1、仔细阅读公告。所有考生在报考前必须仔细阅读《全国招考公告》,了解报名步骤和考试试题。

2、检查招聘岗位,阅读招聘章程,全面了解各招聘管理机构的招聘总数、实际岗位、考试类型和资格标准。下载“职位表”,仔细筛选技术专业、学历、基层工作经历等信息内容及其备注名称内容,方便自己寻找合适的职位。

3、提交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考试专用网站,提交注册申请。应聘者只能在一个部门(单位)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注册。注册必须与考试中使用的身份证一致。

4、检查考试结果。所有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注册的官方网站,检查是否通过资格考试。通过资格考试的,不得申请其他岗位。在注册期间,注册申请未经审核或者资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其他职位。

5、检查注册号。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官方注册网站查看注册号。注册序列号是注册确认、下载、打印录取卡等的重要依据和关键词,请记住。

6、注册确认采用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注册网站进行注册确认。农村贫困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可以根据政策申请减免考试费用,并必须联系当地考试机构申请注册确认和减免手续。

7、缴费各位考生可在要求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缴费。未按时进行报考确认并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考试。直至完成缴费,准考证打印完毕后,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流程才算结束。

公务员法律常识考什么

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具体考哪些内容?

《法律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法理学

一、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的作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历史发展、法系、法治和法治国家。

二、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则、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制裁、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监督。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概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分类、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二、中国的基本制度: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三、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中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概念和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构。

第三部分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管辖、行政复议的范围。

五、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四部分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渊源、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刑罚的适用和执行。

七、几种重要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第五部分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及其后果、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民事权利:物权、所有权、相邻权,债权、人身权。

五、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六、民事诉讼时效

第六部分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和类型,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上市公司。

四、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部分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作品及其种类、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取得和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专利法: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和种类、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第九部分市场管理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行为的特征、种类和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

三、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义务,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及其解决途径。

第十部分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集体劳动合同。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原则。

第十一部分婚姻法和继承法

一、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

二、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第十二部分诉讼法

一、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特有原则。

二、诉讼主体: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

三、诉讼证据: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四、诉讼管辖: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管辖。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基础知识范围很广,有时他的题很偏,但有两个方向是应该要把握的,一是行政法特别是公务员法的奖惩任免和相关制度,宪法特别是选举法的关键点,还有行政法的行政诉讼法的关键点。

二是当年的新法,如侵权责任法是新添的司考内容,所以公务员考试会有涉及。找本法律基础知识的教材看一下,时间长就全面看,不长的话就看一下行政,宪法和新法。

民法一般考物权吧,还有土地承包之类的,出题太广了,自己把握下当前热点,其他就看。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现代人事行政制度的主要存在和表现形式,它构成了20世纪各国公共行政管理以及官僚体制的基石。而公务员分类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和出发点。正如美国行政学家韦洛贝所强调的“职位分类是人事行政工作的起点,也是人事行政工作的基础。”[1]创新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如何创新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实行“两官分途”成为建设现代公务员制度不可回避的本质内容。

一、现行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弊端。

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这实际上是以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务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并不是根据职位性质与工作特点进行的分类,而是一种没有职位区分的职务分类,是一种简单的职务分类。当时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是出于两大考虑:一是鉴于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减少领导职数。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了评职称,可借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2]

十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分类方法带来了公务员管理的一些问题。首先,对公务员不作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划分,只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理论上讲不能,实践上带来管理上的混乱。如担任领导职务的政府的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在一系列管理环节上均有较大的差异,用“领导职务”类公务员笼而统之,不作区分,很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违背了分类管理的原则[3].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非领导职务在法规上不是领导,但实际中也负领导责任,甚至上一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对下一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实行“领导”。一些地方局级调研员参加高级领导办公会议,分管一部分工作,被视为局级领导班子成员。如何名正言顺地使用这些相当于政府部门正副职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就成为一个难题。再次,非领导职务设置不平衡,难以适应队伍基数比较大的行政机关的管理需要。依据机关领导职务的职数来确定非领导职务的职数,造成部门之间不平衡。从全国来看,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职务以下,对他们的激励明显不足。最后国家公务员没有横向的分类,纵向的分类只体现在公务员职务级别的高低上,难以体现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层级与工作岗位的多重性和多样性,相应的行政级别。这无疑是忽略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特殊性,抹煞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任职资格、工作职责范围、评价方式、个人成就方向、晋升途径和依据以及管理方式、方法等与从事一般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员的差异。[4]

实践中,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区分,为公务员提供了“两个跑道”。但是非领导职务晋升除了极少数的向上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外,由于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大都由担任领导职务者转任特别是晋升来担任,专业技术人员、职责较大的公务员很难沿着非领导职务向上攀升。高层次非领导职务成了给领导职务公务员以高一级职务待遇的“虚职”。因此领导职务系列的吸引力依然大于非领导职务的吸引力,“官本位”的制度设计思路使人们想方设法往领导职务系列中去挤。这种以行政领导职务系列作为所有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的方式存在相当大的弊端,难以稳定队伍、吸引人才。

二、实行“政事分类”分类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现代公务员制度起源于“两官分途”。所谓“两官分途”,是指鉴于政务官与事务官在政府中的地位、职责不同,性质、职能相异,采用不同的法定制度来管理这两类公务员。政务官一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实行任期制;事务官一般通过考试择优录用,按功绩晋升,任职不受竞选结果的影响,其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培训、退休、监督、保障等均有一系列法律制度具体规范。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现代政府民主精神和效率原则的统一。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保证了每一公民都有权选举、通过法律程序罢免政务官,并且拥有参加政务官或政务类公务员竞争的权利和通过业务类公务员考试被择优录用的机会,这是民主精神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主要体现。通过积极的分类管理和严格贯彻功绩制,构建了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体制,为提高了公务员在政府工作中的效率提供了切实的保证。[5]

“两官分途”成为现代公务员制度不可回避的本质内容。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后的十几年时间里,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取得不小的成就,政府行政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沿用传统干部管理框架的既非职位分类,亦非品位分类的方法,其本身所固有缺陷日益暴露。因此,重新探讨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实行“政事分类”、“两官分途”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提上了日程。

首先,“政事分类”在我国有着现实的基础。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没有进行政务类与业务类的分类,将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及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编入同一系列,按同一《条例》进行管理。但同时又在《条例》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五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实际上人大产生和任免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是另行管理的。因此,即使在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中也存在着将政务类公务员从业务类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客观依据。

其次,实行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分类制度有助于克服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弊端。按照现行人事制度的实际做法,政府人事部门往往只有权力管理、任用最低几个层级的“非领导职务”,大部分的“非领导职务”以及所有的“领导职务”都由党的组织部门直接管理,党的权力过分集中。由于党包办事务过多,承担的管理责任大大超过所能承担的限度,影响了政党本身的功能。通过将党管干部原则体现为党确定人事管理的大政方针、党管高级干部、党管政务类公务员、党通过特定机构间接管理业务类公务员等方面,体现了“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有利于使党从繁复庞杂的人事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现代化。这也有利于改善不同程度存在的党政不分,人身依附等家长制现象,以及政府工作和经济建设中的某些短期行为。在法治化的基础上,使政务类公务员的管理日趋民主化,使业务类公务员的管理不断专业化,以适应我国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发展要求。

最后,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更加突出,行政管理日益发展成为一种专业技术。改革开放以来培养和成长起来的具有较高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士已开始大批进入我国的中高级干部队伍,国家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结构和素质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一大批专职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为政府管理提供事务性、技术性服务的人员,从而为推行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的分类制度提供了人才保证,为“政事分类”、“两官分途”创造了条件。

政府人事改革和机构改革是相互依存的,人事改革不到位,机构改革只是一句空话。“两官分途”只是一个管理体制的技术原则。不具有制度本质的意义[6].通过实行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分类制度,“一方面可以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将公务员队伍的主体定位为业务类公务员,这样势必大大精简作为常任文官的公务员的数量,另一方面又能有效地加强作为‘职业政治家’的政务类公务员的程序性民主选举的基础,使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权威基础由传统的人格魅力型转化为法理制度型,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7].

三、公务员分类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我国两类公务员的划分原则

我国政、业两类公务员可根据其任选条件、产生方式、管理办法、管理机构以及评价依据等不同而进行划分。1、任职条件不同,是指两者的职业素质要求有所差异。政务类公务员在政府中更多地担负着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责任和重大决策的任务,因此他们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和广泛的民意基础和较高的公信力;业务类公务员在政府中更多地担负着行政业务的管理,其工作属于技术性、程序性的具体事务,因此必须具有比较合理的知识结构、行政能力和管理技能。2、产生方式不同,是指政务类公务员由执政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业务类公务员则主要通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或从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考任而来。3、管理办法不同,是指政务类公务员严格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进行管理,接受行政首长的领导和监督,实行常任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免职或处罚。4、管理机构不同,是指政务类公务员由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管理;业务类公务员主要由各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管理,5、工作评价的依据不同,是指对政务类公务员的工作评价,主要以本届政府的政绩和选民、人大的表决结果为依据;业务类公务员则有明确的职位规范,主要以完成本职的工作实绩和上级与社会的评价为依据。[8]

(二)我国两类公务员的产生

根据以上公务员的划分原则,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普遍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可进行如下划分。

政务类公务员的分类:1、职业党务工作者。鉴于中国共产党掌握着公共权力的核心,居于法定执政地位,在各级党的机关里,由党的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由党的委员会任命产生的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应该政务类公务员纳入政务类公务员行列。[9]2、政府组成人员。3、政治任命人员。由政府首长政治任命承担政府首长的助理性、特派性、代表性工作的一部分人员,包括政府机构和党组织的咨询机构、政策研究机构的组成人员,参谋人员、智囊团成员和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等。4、特别职公务员。主要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执行特殊政治职能的公务员。主要有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职正副委员长、专职主任以及其专职常委等。以往的“参照执行、管理”制度只是权宜之计,这些机关的人事管理性质与行政机关相类似,参照西方国家经验,可将此类特别职人员纳入公务员行列。另外,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旦实现,就应纳入政务类公务员行列。

业务类公务员的分类:1、行政管理类公务员。负责较为具体的一般日常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包括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所有行政领导。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具低替代性和技术权威性特征。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包括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人员,“纯粹执行性与现场强制性是其显著特征”

[10].这有利于更好地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4、后勤保障类公务员。基于某些政府敏感部门出于保密和安全的需要,把在本部门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划入公务员的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结论实行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分类制度是中共十三大的重要决策之一,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十三大确定的路线不能改,这也应该包括有关在中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决策。虽然,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未按十三大精神实行政务类与业务类的分类制度,但这决不意味着十三大关于这方面的决策是错误的,而只能视为是当时在我国立即实现“政事分类”、“两官分途”的条件还不成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府的社会管理日趋复杂,加之我国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如破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严格规定了政府领导职务的任期制,不断扩大和提高公务员考任制和聘任制的范围和层次,强调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选拔干部等,“政事分类”、“两官分途”条件已经成熟,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作出积极的探索。

考公务员的基本流程

考公务员的基本流程如下:

1、阅读公告:在报考前,各位考生须仔细阅读国考或省考的招录公告,知晓报名步骤和考题步骤。阅读《招生章程》,全方位知道各招录行政机关的招录总数、实际岗位、考题类型、资质标准。

2、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可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3、网上缴费:各位考生可在要求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缴费。未按时进行报考确认并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考试。直至完成缴费,准考证打印完毕后,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流程才算结束。

4、准考证打印:报名确认成功的报考者,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打印准考证。如遇问题,请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5、参加笔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包含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含行测科目和申论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是所有考生必须考的科目。专业科目是部分要求有专科科目考试的岗位要考察的科目考试。

6、参加面试:公务员面试是一种经过组织者精心设计,在特定场景下,以考官对考生的面对面交谈与观察为主要手段,由表及里测评考生的知识、能力、道德等有关素质的一种考试。最常用的是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两种形式。

公务员是怎么分类的

公务员(Civil servants),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包括的职业有五大类,这五大类分别为政府组织部门;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群团机关;公检法司部门。

职位划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选拔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考试一般流程为:公告发布、网上报名(提交报考申请、报名资格网上初审、体能测评、网上缴费确认等)、打印准考证、笔试、查成绩、调剂、递补、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审批。

考试过程: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一般都统一命制试卷、统一考试时间,并统一组织阅卷评分。

对笔试合格的考生,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3的比例由人事部门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时间会有差异,届时会有通知,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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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关于公务员考试章程和考公务员的基本流程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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