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试题(如何进行疫情防控期间公务员考试防护)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试题的一些知识点,和如何进行疫情防控期间公务员考试防护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试题(如何进行疫情防控期间公务员考试防护)

本文目录

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试题(如何进行疫情防控期间公务员考试防护)

  1. 如何进行疫情防控期间公务员考试防护
  2. 国家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3. 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4. 湖南长沙2020年经济师考试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
  5. 2020广东公务员面试流程 防疫措施如何进行

如何进行疫情防控期间公务员考试防护

1.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当地考试机构及相关部门做好考试疫情防控工作。

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试题(如何进行疫情防控期间公务员考试防护)

2.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请认真核对考点、考场和座位号,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3.监考人员将在考前20分钟左右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场。

4.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答题卡印制在试卷封底内页,考生答题前请沿裁切线先行撕下,并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6.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否则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8.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

9.不能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不能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10.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报考人员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对双方均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11.若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请报考人员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

国家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关于国家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如下:

为保障广大报考者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安全,各地将根据疫情防控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必要的防疫措施。请报考者及时关注疫情情况和考试防疫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有关考前准备,并配合做好考试现场疫情防控工作,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后续工作安排笔试成绩将于2023年3月上中旬公布。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备案等后续工作,均按《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执行。

为便利报考者参考、减少人员流动,请已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的报考者,于2022年12月19日0:00至12月21日24: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入“考生考务入口”栏目,对考试地点进行重新选择(确认),根据个人情况就近就便参加考试;

放弃参加本次笔试的,可于2022年12月19日0:00至12月21日24:00期间,在线提交退费申请(方法同上),经审核后退返已缴纳的考试费用。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考试地点进行重新选择(确认)或者提交退费申请的,视为在初始选择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

打印准考证报考者可于2023年1月3日0:00至1月8日15: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打印准考证。

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2023年1月7日、8日举行。为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平稳安全顺利,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及时了解并掌握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至笔试当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流动,避免到人群密集的场所,注意个人卫生和自我防护,做好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笔试当天,考生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应注意尽量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出示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经查验无误后有序进入考场。除查验身份信息外,考生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建议佩戴N95口罩)。未按规范要求佩戴口罩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三、笔试前或笔试过程中,考生如身体出现异常状况,本人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不具备继续笔试条件的考生,视为提前交卷、离场。

四、进入考点至笔试结束离开考点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笔试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笔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湖南长沙2020年经济师考试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

长沙2023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将于11月21日-22日在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及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3个知识点举行。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每科目开考5分钟后,迟到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023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长沙考区)将于11月21日-22日在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及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3个知识点举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重点提示如下:

一、防疫要求

此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举行的,请人员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认真阅读《2023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重要提示》及《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知悉防疫相关规定,按要求做好相应防疫准备。

(1)根据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门最新要求,所有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作答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按要求在指定校门间隔一米排队,接受体温检测并出示提前彩色打印好的本人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拒绝配合防疫检测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入场校门信息如下:

学校: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地址及入场校门:芙蓉南路一段(西门)

学校: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地址及入场校门:岳麓区金星中路(东南门)

学校: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地址及入场校门: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京阳大道(东门)

(2)11月7日以来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的人员须在11月19日17:00前向我中心主动报告备案(电话:0731-84413618;82563172),且在考试当天入场时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时间以检测证明上采样时间为起点界定),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未按要求登记报备或者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不得参考;

全国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名单(截至2023年11月16日15时):

高风险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站敏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库萨克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萨依巴格乡

中风险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冷链物流区A区和B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营前村、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张洋小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不包含高风险地区及兰干镇、乌帕尔镇、塔什米力克乡、铁日木乡、木什乡)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已上线疫情风险等级查询,可订阅全国各地疫情风险等级变更通知。你订阅的地区风险等级如发生变更,将会收到微信通知。扫描下方葵花码即可进行订阅;

(3)以下人员不允许参加考试: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因体温检测或电子健康标识等异常不能进入考点的,请在入口处《现场处置情况登记表》上签字并登记个人详细信息;

(4)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知识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隔离场所休息。因疑似新冠肺炎症状中途退出考试或转入隔离考场继续参加考试的,请在考务办《现场处置情况登记表》上签字并登记个人详细信息;

(5)考试结束后14日内,所有参考人员应继续进行本人健康监测,若出现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排查,并将相关情况向我中心报告;

(6)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并签署《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考试纪律要求

(1)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请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对号入座,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2)时间要求:每科目开考5分钟后,迟到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各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人员,两科目考试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两科目合计可提前30分钟交卷、离场;

(3)证件要求:仅限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准考证原件(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能使用电子身份证、单位自制社保卡、户口本、护照、驾照、乘车证明、身份证办理证明等证件或证明参考;过期身份证不可用;

(4)可携带物品:仅限于铅笔,规定外物品(包括不限于文字资料、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电子接收/发射及存储器材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必须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带入座位者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作违纪处理;

(5)禁止在草稿纸以外的任何地方书写本次考试相关内容,包括不限于准考证、彩色打印的健康码纸张等;发现书写考试相关内容的,一律没收,按违纪处理;草稿纸下考后统一回收,不得带离考场;

(6)考试结束后,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7)考试过程中,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须立即举手询问,并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自行处置。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补考;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考试结束后,请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特别是身份证等重要证件,避免遗落丢失;

(9)考生车辆不能进入考点,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时间和交通路线。由于考试人数众多,考试当日各考点交通干道可能出现拥堵,建议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者携带一名驾驶员即停即走。

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请广大考生诚信参考,杜绝作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长沙市考试指导中心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

部分涉考法律法规提示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

第二章 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2、《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csks.rsj.changsha.gov.cn/xxzx/zxzxun/202011/t20201117_9580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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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公务员面试流程 防疫措施如何进行

2020广东公务员面试流程防疫措施:

根据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请报考者在考前14天申领“粤康码”,自我健康观察14天,每日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加强防疫知识学习,自觉做好自身健康管理,考前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考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等流行病学史的报考者需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面试考点内报考者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但不能因口罩佩戴影响身份核验。因疫情影响导致本次面试工作时间调整的,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一、报考者须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配合做好体温测量、“粤康码”查验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参加面试。

二、报考者须按照公布的面试时间及考场安排,在面试开考前45分钟(即上午7︰45前、下午13︰45前),凭本人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考场报到处报到,参加面试抽签。未能依时报到的,按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处理。报考者不得穿(戴)制服或有明显文字、图案标识的服装、口罩参加面试。

三、报考者报到后,应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和音频、视频发射、接收设备关闭后连同背包、书包等其他物品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面试结束离场时领回。

四、报考者报到后,工作人员按分组顺序组织报考者抽签,决定所坐的具体位置。报考者应留意自己所在职位分组是否与本人报考的职位对应。

五、面试开始后,工作人员按抽签决定的报考者所坐位置的顺序引导报考者进入面试室面试。候考的报考者实行封闭管理,须在候考室静候,不得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需上洗手间的,应经工作人员同意,并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候考的报考者需离开考场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考场主考同意后按弃考处理。严禁任何人向报考者传递试题信息。

六、在面试中,报考者应严格按照题本要求和考官指引开展讨论,并以普通话进行发言。不得报告、透露或暗示个人信息,其身份以抽签编码显示。如报考者透露个人信息,按违规处理,取消面试成绩。

七、面试结束后,报考者到候分室等候面试成绩。报考者须服从考官对自己的成绩评定,不得要求加分、查分、复试或无理取闹。

八、报考者面试完毕在候分室等候工作人员发布面试成绩,成绩公布后领回交由工作人员保管的本人物品(请认真核对,不要领错别人的物品)后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九、报考者应接受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面试规定的,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扩展资料:

2020广东公务员面试考前三天,你可以做什么?

第一,知识内容、逻辑思路总梳理。建议安排在倒数第三天,当天按照时间规划可以是:1-2小时浏览前期复习已经形成的热点知识思维导图内容,1左右小时用来浏览答题思路思维导图以及笔记;1-3小时时间针对各重点题型典型范例,按照之前已经形成的个性化作答形式进行领悟、开口练习等温习,需要录音或录像。

通过对前期各版块时事热点话题知识、思维框架进行宏观归纳,建立知识点、思维过程的整体感官,对所有涉及知识点、思路等运筹帷幄,以达到考场信手捏来的效果。

注意:由于努力准备的大家大多都在之前进行了纠正改错,这一天避免过于深入研究新内容或者进行大量练习,这一天重在挖掘优点,找到你的底气,所以自信、放开展现即可。

第二,朗读建语感。建议放在倒数第二天,先利用1-2小时观察前一天典型音频、视频,重点关注仪容仪表和语言表达,视觉上表现出大方得体自信的地方,听觉上表述流畅、清晰、有感染力之处。接着可以:一是找到名言警句、文章段落等,有感情地进行朗读,要有抑扬顿挫和富有感情、交流感;二是可以就时事热点话题,如平常社交般,与家人、见多识广朋友等进行口头语言交流分享,化国计民生为常谈,巩固交谈中关切性、深度、朴实的语感。

注意:保护嗓子,切忌过度。

第三,养精蓄锐。最后三天,一是休息得当,一定要保持充足的睡眠,但不能过度酗睡,三天的作息时间与当天考试相吻合,以提高适应性;二是饮食合理,保证营养,以清淡为主;三是精神放松,睡前放空自我,自我鼓励。

关于本次公务员考试疫情防控试题和如何进行疫情防控期间公务员考试防护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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