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会出现哪些法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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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会出现哪些法律题)

本文目录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会出现哪些法律题)

  1. 公务员考试 里面的法律专业包括哪些
  2. 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要怎么复习~
  3. 今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测试中的常识判断是只考法律常识吗
  4.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一般考什么法
  5.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会出现哪些法律题

公务员考试 里面的法律专业包括哪些

法律类: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环境法、诉讼法学、法理学、经济法、劳动法学、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金融法学、法律、法律事务、法学理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专业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会出现哪些法律题)

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分类详细的可以到国家公务员网查。

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要怎么复习~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需要跟你说明的是法律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在复习阶段。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即记清基本概念、掌握基本原理、熟悉现行法条和学会简单应用。

(一)记牢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是法律的组成细胞,是学好、复习好法律知识的基石。如果不能准确地弄清其含义,就无法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原理和国家立法的精神,更不能准确地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牢记基本概念,要注意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牢记学习材料给概念下的定义;二是注意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二)掌握基本原理

基本原理,是法律知识体系活的灵魂和精髓,离开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就成为了一些豪不相干零件。基本原理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意义十分重大,不懂原理就不能对所学知识逐类盘通,所学到的知识就是死路的。当遇到没有记牢的问题就没有办法通过分析理解来进行回答。

(三)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法律、法规的数量十分多,非数日之功所能掌握,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有效,对此一定要纠正学法律者不读法律条文的错误倾向,做到条文与理论并重。作为应考者在准备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必须认真熟悉如下几个法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法律中重要的知识考点。

法律的规定是死的,是具有权威性,在考试时一切理论如果与法律条文发生冲突,都是错误的,记错了法律条文,答题自然也不对。

(四)学会简单应用

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在于应用法律知识解决我们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法律贵在实践、贵在应用,如在考试中的案例题,就是专门考查应考者应用法律条文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一种综合应用类的题型。在准备应考时,用于训练的案例一般比较简单的,不会出现分歧意见的,这样考试时才能有统一答案;那些有较大分歧、十分复杂的案例,很难得出大家都信服的答案,考试中一般不会涉及。

(五)复习步骤与考试的对应关系

上面所介绍的复习步骤,与考试题型之间有一定的直接对应关系,即每一个复习步骤都是针对一种或几种考试题型进行的。例如:记牢基本概念,目的是应付名词解释题和定义判断题

(六)如何抓住重点

任何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重点问题,但公务员考试由于采用题库方式命题和标准化的考核方式,所以涉及面较广,覆盖了各章节。如果只从考试的角度看,理论界公认的重点问题都会在题库之中,但不一定就会在本次考试中出现,所以抓重点就是要抓各章节中所提示的标题和法律条文。在抓重点时,还要注意:法律条文比理论重要;中国的制度比外国的制度重要;已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尚无法律的内容重要;无争论的问题比有争论的问题重要;有多种观点的问题以教材的观点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今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测试中的常识判断是只考法律常识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常识判断”是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五个部分之一。与其他四个部分相比,常识判断有其起身的独特性。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复习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常识部分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人文﹑科技﹑公文等多个方面,重点在于考察应试者在这些方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能力,但也因此常会让考生觉得无所适从。

从历年行测常识判断考题中,我们看到题目的数量一般在20—25道之间,用时约10十分钟,因而要求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用时短,包含的知识面广泛,考生答题的难度相应增大,但也并不意味着毫无办法。从对历年真题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规律。近几年的试题,以政治、法律、科技、人文出现的频率最高,约各占25%,范围相对缩小,为考生在广泛的考查范围中找到了复习时的重点,以下就各科目的重点内容做简要分析。

政治部分的考查中,注重哲学原理和中国实际国情的结合,尤其是哲学基本原理如对立统一规律等原理的理解和应用,而非死记硬背。

法律部分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其中以根本大法宪法和法律热点行政法所占比重最高。对于法律常识部分,注意结合试题加强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注意对考试当年新颁法律法规及新修改的法条、规定的关注和理解。此外法律常识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解答案例题要注意捕捉题干中设定的情景,再看法律对这种性质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从而得出答案。

人文和科技在常识判断中增加了比重,其中人文部分主要考查中国历史、地理和文学知识,但是中国文明历史悠久,版图幅员广阔,这就为考试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科技部分的考查也会让考生觉得无章可循。其实我们在综合分析历年考题的基础上会发现,貌似毫无章法可循的人文、科技类题目,其实每一题都包含着命题人的用意,除了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重要的是考察考生对近年国情社情省情的关注情况。因而时事热点、重要会议、周年事件等就成为考试时复习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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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一般考什么法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常见考点:

1.民法

2.物权法

3.继承法

4.民事诉讼法

更多知识点及常见考点可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查看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会出现哪些法律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常见考点: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保全与先予执行

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

2.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典例题

【例1】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某公立大学以其教学大楼产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B.某乡镇企业以所属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C.某农民以所属宅基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D.某国有企业以所属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例2】甲向乙购买了一只羊,钱已付,因天黑路滑,甲决定明天再来牵羊,乙将甲所买的羊与自己的羊一起拴在门口树下,当晚雷雨交加,将甲所买的羊与乙的羊一起击死,此事件中乙是否需要赔偿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过错,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有小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C.乙有大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D.乙没有任何过错,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例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被告应为甲

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1、【答案】D

【解析】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A项的“教学大楼”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不得抵押;B项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C项的“宅基地”不得抵押;D项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正确。

2、【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羊被击死时还由乙占有,故乙应该承担标的灭失的风险,赔偿甲的损失。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3、【答案】B

【解析】此题为司法考试相关题目。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四十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项。

关于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会出现哪些法律题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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