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问题(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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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问题(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本文目录

公务员考试录用问题(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 公务员招录的原则和流程什么
  2. 公务员录用考试存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弊端
  3. 基层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4.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5.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存在哪些问题及其原因

公务员招录的原则和流程什么

原则一:选择职位要投己所“好”

公务员考试录用问题(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在如今公考热力不减的当下,大多数人选择报考公务员,更多的是将其作为适合自己且打算长远发展的一个职业。所以,考生选择报考的部门及职位几乎决定了你未来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工作环境、生活圈子甚至发展规划。所以,在选择职位时要结合具体的工作性质及自己的兴趣爱好,有兴趣了,才能工作投入,工作才能做好,才能实现自我价值。

原则二:根据专业招录及报考情况选择

除了学历条件,所学专业也是决定考生能否报考的关键因素。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应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准。如果考生在翻阅职位表后发现,自己所学专业在招考中没有涉及或者不太理想的考生,适时也可以考虑报考不限专业的职位(但这类职位竞争一般较激烈)。另外,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提醒大家一定要看清楚自己的专业是否符合所选职位,再谨慎报考,必要时可及时向招考机关进行咨询。

原则三:参考往年职位的报考“冷热”情况

在公务员考试中,“热门”职位与较“冷门”职位的招录比往往差异比较大,往往前者招录人数多、或条件限制较宽松、或工作待遇丰厚、工作环境佳等,那么职位好的,大家都想勉力一试,如此一来考取的机会就会很小;相比之下,“冷门”职位可能由于招录人数少或者报考条件高等原因,导致报考人数较少,所以选偏冷一点的职位考取的几率会更大一点。但是职位冷门,不一定就没有发展前景。所以关于报考的“冷热”问题,或许对于考生来说,是一把“双刃剑”。考生在选择职位前,可翻阅往年报考省份公务员考试的考情作参考。

原则四:职位选择尽量“就高不就低”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通过考生反馈经验发现:有些硕士等较高学历人员,因为种种原因在报考时有点勉强地选择要求为本科或更低职位,以此来扩大自己的学历优势,殊不知报考竞争力非常大,备考压力倍增。考生们在职位选择时尽量“就高不就低”。这样做主要的优势在于:考生使学历、专业、其它条件等各方面尽可能满足职位要求,减少竞争对手,提高竞争力。

那么,如果自己所考省份的职位表暂未发布的话,就可暂先参考往年职位表,然后翻阅职位表中的报考条件与自身条件作比照,保留几个有意向的职位作,进而做做往年省考笔试真题测验一下,参照分数线看看自己所得分数大概在哪一个层次,当然,每年招考单位是否参加招考以及招考人数可能都有变化,所以往年招考职位表只作参考。经过这个一系列的过程后,相信考生也能对自己的实力有个大概的判断,从而理性选择。

原则五:参考往年笔试分数线选择职位

上述中的第四点,其实也提到了参考往年笔试合格分数线对于考生在选择职位中的应用。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了解了笔试合格分数线及自己的现有水平,才能给自己制定一个“分数”上的目标,并朝着目标努力。另外,考生可以据此及时自我检测,查漏补缺,要知道动力对于一个人的进步是非常重要的。考生可前往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搜索本省往年公务员考试的笔试合格分数线进行查看。

公务员录用考试存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弊端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24日讯:前不久,九位博士后入湘从政一事招致众多批评。湖南省以人才引进的方式选拔公务员的做法,其实折射出现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某些缺失,特别是在考试内容与标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考试内容设置有不科学之处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职业能力考试,目的是测试考生从事行政工作的必备素质和潜在能力,其测试重点在文字表达、逻辑推理、实际应用等方面,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这一目的设置考试内容。而当前公务员考试分为国家与地方两个层次,其内容各有异同。国家与地方的“申论”科目考试,其内容设置较为科学,基本体现了考试目标的要求。但在考生行政能力与专业知识的测试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地方公务员考试普遍存在机械记忆知识比重过大,能力型考题偏少的不合理现象,这显然与考试目标不相符合。

其次,考试等级水平划分过于单一

目前公务员考试对学历要求已经放宽,从专科毕业到拥有博士学位者均可报考,相对应的岗位从科员到主任科员不等。虽然录用的岗位并不相同,但考试等级却是一样的,笔试的公共科目都是同一张试卷。这种考试等级水平的单一划分,显然与不同级别岗位对工作能力的不同层次要求互相矛盾。比如,既然博士研究生的录用岗位是主任科员,就应该根据主任科员的岗位要求来确定考试等级,而不应该与科员岗位要求“一刀切”。

最后,考试合格标准的划定不尽合理

公务员考试的难度已经超过高考,被称为“中国第一考”,主要是因其高淘汰率;与高淘汰率相伴随的是低分数合格线。从国家到地方,单科考试科目的合格线普遍在50多分,事实上造成考题中出现许多怪题、偏题,这完全没有必要,而且偏离了考试的初衷。其实,只要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来划定合格标准即可,根本不需要人为地去追求这种低合格线。要知道,即使是中国传统的科举考试,也是一直遵循按照考试名次排定的方法来录取考生。

基层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基层工作经验之官方说法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二、基层工作经验常见问题

1、“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两年”的计算方法

2012国考公告已经写明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所以“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两年”的计算方法是指截至2011年10月15日,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年。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考生中有一种误区是,有些职位要求工作经验两年,考生就把大四实习那一年算上,以为刚好是两年,没想到复审时发现没过。今年公告中对于基层工作经验比往年定义有所不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考生一定要区分实习和见习的涵义,不要混淆。

2、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比如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职位的需要,2012年度公务员招录中,职位资格条件要求为201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除上述第一条等特殊情况外,毕业证书落款日期应在2012年1月1日至招考单位通知报到之日(预计为2012年8月31日左右)之间。

有的考生说自己是2011年7月大学毕业,参加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算是应届毕业生吗?这种情况一般是不算应届毕业生的。今年11月份开考的就是2012年国家公务员,至于为什么2011年招考却叫2012年国家公务员,那是因为等到成绩出来面试完了体检政审确定录用名单,已经是2012年的事了。报考今年11月份公务员考试且算应届毕业生的,只能是明年六七月份拿毕业证的同学。但是,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也就是说,如果你11年毕业后未落实工作,户口、档案、组织关系又按上述规定保留,则可以视为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职位表的备注栏里对应届生的说法。如果要求为“应届毕业生”,那么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如果要求为“2012届应届毕业生”,则不可能报考。

3、国家公务员录取与派遣证是否有关?报到证和派遣证的关系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录取与派遣证是否有关,要看招录单位是否需要应届毕业生。考生在具体报考中要注意是跟职位的要求有关,跟是不是应届生无关。

《报到证》由原来《派遣证》转化而来,是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时,须持《报到证》。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就业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工作手续。

4、基层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符合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报考应届毕业生职位要求的,可按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报考时请在备注栏内注明参加了上述某个项目,并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应届毕业生职位的条件,有关书面证明材料请于面试资格确认时提供。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分析之一:制度文本层面的分析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内容是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2个单项法规和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构成的。从其效力上看还没有达到基本法律的层次,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

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据此,我国原来的"国家干部"依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共产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根本特点是政治性,应该按照党章进行管理。尽管目前存在党组织过度介入政府职能、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由国库支付等现象,但是这部分"干部"毕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社会性,应该按照其组织章程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技术性、服务性。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如建立职员制、聘任制、合同制等;国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主要应实行经济责任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和行使者。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这就说明其他各种"干部"有不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实中,"参照执行"使分类失去意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探索,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改革却"悄无声息",那么他们,尤其是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能否纳入"公务员"?他们与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本质的差异?如果有,为什么"参照执行"?将来是否有可能针对其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为什么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实际上他们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而且在现实中他们的薪金支付同样来源于国家财政,在编制、行政级别、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各环节的管理都是统一的。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纳入公务员范围,我认为不太妥当。"党政不分"尽管一时难以改变,但是把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无疑会加重"党政不分";并且,党组织工作人员尽管履行了部分政府职能,但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仍是党务工作,政治色彩浓厚,这与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同。

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是否恰当?目前,之所以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考虑到目前这批人员量大、素质较差。但是(1)怎样确定"工勤人员"?以"职位的性质"作为依据还是传统身份制"干部--工人"的残余?将来怎样确定?(2)对"工勤人员"如何管理,以保证其素质及工作效率?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存在哪些问题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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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论坛)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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