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哪些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以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哪些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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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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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论坛)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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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健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更新机制。
有效改进这些状况,必须充分落实“竞争上岗”,制定《考绩法》和坚持“因职求人”“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使得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用法律规范公务员行为、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
三、不断加强配套立法构筑整体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四、尽快制定出台《编制法》,使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五、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考录规定》,使公务员考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六、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使公务员回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
七、不断加强法律建设夯实反腐基础,进一步纯洁公务员队伍
八、深化改革,尽快完成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使经济活动市场化,尽力削弱或消除权力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
九、完善监督体制。腐败是权力的异化,绝对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十、道德制约手段主要有:
(1)通过利益分析,对政府官员有无腐败可能作出判断,促使政府官员养成廉洁习惯;(2)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作用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压力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3)培养广大公务员的廉洁意识,自觉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道德意识。同时,由道德修养的加强进而建立广大公务员自觉自愿的政治责任感。
十一、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加强全体公务员法制教育学习,全面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公务员招录的原则和流程什么
原则一:选择职位要投己所“好”
在如今公考热力不减的当下,大多数人选择报考公务员,更多的是将其作为适合自己且打算长远发展的一个职业。所以,考生选择报考的部门及职位几乎决定了你未来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工作环境、生活圈子甚至发展规划。所以,在选择职位时要结合具体的工作性质及自己的兴趣爱好,有兴趣了,才能工作投入,工作才能做好,才能实现自我价值。
原则二:根据专业招录及报考情况选择
除了学历条件,所学专业也是决定考生能否报考的关键因素。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应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准。如果考生在翻阅职位表后发现,自己所学专业在招考中没有涉及或者不太理想的考生,适时也可以考虑报考不限专业的职位(但这类职位竞争一般较激烈)。另外,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提醒大家一定要看清楚自己的专业是否符合所选职位,再谨慎报考,必要时可及时向招考机关进行咨询。
原则三:参考往年职位的报考“冷热”情况
在公务员考试中,“热门”职位与较“冷门”职位的招录比往往差异比较大,往往前者招录人数多、或条件限制较宽松、或工作待遇丰厚、工作环境佳等,那么职位好的,大家都想勉力一试,如此一来考取的机会就会很小;相比之下,“冷门”职位可能由于招录人数少或者报考条件高等原因,导致报考人数较少,所以选偏冷一点的职位考取的几率会更大一点。但是职位冷门,不一定就没有发展前景。所以关于报考的“冷热”问题,或许对于考生来说,是一把“双刃剑”。考生在选择职位前,可翻阅往年报考省份公务员考试的考情作参考。
原则四:职位选择尽量“就高不就低”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通过考生反馈经验发现:有些硕士等较高学历人员,因为种种原因在报考时有点勉强地选择要求为本科或更低职位,以此来扩大自己的学历优势,殊不知报考竞争力非常大,备考压力倍增。考生们在职位选择时尽量“就高不就低”。这样做主要的优势在于:考生使学历、专业、其它条件等各方面尽可能满足职位要求,减少竞争对手,提高竞争力。
那么,如果自己所考省份的职位表暂未发布的话,就可暂先参考往年职位表,然后翻阅职位表中的报考条件与自身条件作比照,保留几个有意向的职位作,进而做做往年省考笔试真题测验一下,参照分数线看看自己所得分数大概在哪一个层次,当然,每年招考单位是否参加招考以及招考人数可能都有变化,所以往年招考职位表只作参考。经过这个一系列的过程后,相信考生也能对自己的实力有个大概的判断,从而理性选择。
原则五:参考往年笔试分数线选择职位
上述中的第四点,其实也提到了参考往年笔试合格分数线对于考生在选择职位中的应用。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了解了笔试合格分数线及自己的现有水平,才能给自己制定一个“分数”上的目标,并朝着目标努力。另外,考生可以据此及时自我检测,查漏补缺,要知道动力对于一个人的进步是非常重要的。考生可前往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搜索本省往年公务员考试的笔试合格分数线进行查看。
简述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重大意义
考试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人事管理中具有突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考试有利于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
国家政权的实际管理权在行政,行政的推动力在人事,人事的关键在选用。考试可以说是公务员队伍管理建设的基础,是确保公务员队伍素质高、能力强的前提,是现代人事管理的起点。如果把公务员队伍比作人体的血液,那么只有不断新陈代谢,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考试就是为血液提供新生力量的输血管。
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
①发布招考公告;
②报名和资格审查;
③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④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⑦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规定(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四条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五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关于本次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哪些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