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准则(公务员有哪些基本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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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准则(公务员有哪些基本的准则)

本文目录

公务员考试准则(公务员有哪些基本的准则)

  1. 公务员有哪些基本的准则
  2. 对公务员的考核包括哪五个方面
  3.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的特性是什么
  4. 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应该是什么
  5. 公务员的考核有哪些要求

公务员有哪些基本的准则

忠于国家和政府,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公务员是国家依法任用或经考试录用的政府工作人员,更应该做到热爱祖国。

公务员考试准则(公务员有哪些基本的准则)

公务员要维护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维护国家的主权尊严和国家声誉,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热爱祖国,报效祖国,不做有损国格和国家利益的事,与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家利益的言行作坚决斗争。

全球化浪潮深刻地改变着全世界,任何民族、国家都会融合于这一浪潮中,在冲浪的过程中,务必保持清醒,并始终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这是发展经济以及其他一切行为的基础。

我国以历史悠久闻名于世。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并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继续向前发展。

作为国家公务员,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以火热的热情投身到这场伟大的实践中去,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推向前进。

忠于国家和政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作为国家公务员,更要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不允许有任何反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言论和行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破坏经济建设的行为作斗争;不能利用职位之便,进行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活动;不能支持和包庇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改革开放的违法分子;不得有任何反对改革开放的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忠于国家和政府,必须加强国情国力、国防形势学习。公务员要在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础上,学习中华民族的光荣历史、爱国传统、中国国情、新中国发展成就等内容,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历史责任感,激励爱国之心、报国之志,并使之转化为建设和保卫祖国的具体行动。

要了解国防形势,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统一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忧患意识。要进行国防法制教育,帮助广大公务员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国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对公务员的考核包括哪五个方面

对公务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公务员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公务员考核关键看平时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的特性是什么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

(一)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内涵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关于公务员清廉从政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命令、政策、纪律的总和。廉政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具有两重性、严肃性、约束性和基础性的特点。

(二)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要求

1.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

(1)关于公务员使用公款公物行为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借用公款迸行非法活动。②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将公款借给私人。③公务员不得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④公

务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私人资助旅游或出国。⑤公务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馈赠、宴请或着高消费的营业性娱乐或健身活动。⑥公务员

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支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罚没物品,无偿或者象征性支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或以前款规

定的手段购买房屋。⑦公务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给个人。⑧公务员不得有其他利用公款、公务进行以权谋

私的行为。

(2)关于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要求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②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

其他经营活动。③公务员不得兼职领取报酬或者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④公务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⑤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个人证

券投资。⑥公务员不得在国外、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⑦公务员不得有其他经商办企业方面以权谋私的行为。

(3)关于对公务员配偶、子女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公务员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对该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造成影响

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公务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②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

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③公务员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者接受资助。④公务员不得为配偶、子女及

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谋取利益。⑤公务员不得有其他为配偶、子女、亲属或朋友以权谋私的行为。

(4)关于公务员在财经行为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人以及应缴人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②公务员不得

不按照预算核拨或者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专项经费、资金。③公务员不得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人。④公务员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将收入转交非财务机

构管理。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⑥公务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职工个人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或者以其他方

式滥发奖金、实物、津贴、补贴。⑦公务员不得擅自运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⑨公

务员不得走私、贩私。⑩公务员不得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⑾公务员不得非法集资;高息揽存进行中介活动。⑿公务员不得从事高利贷活

动,或以转贷牟得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⒀公务员不得采取伪照、变照、隐匿、销毁凭证、票据,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⒁公务员不得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税。⒂公务员不得有其他财经方面以权谋私的行为。

(5)公务员在人事工作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内设机构、扩大职能、变更机构名称。超过核定的编制

使用工作人员。②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资格条件或者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考核、任免、职务升降、调任、转任。③公务

员不得要求、指使提拔配偶、子女或者身边工作人员。④公务员不得在录用、评定职称、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考试中舞弊。⑤公务员不得伪照、篡改人事档案。⑥

公务员不得在录用、考核、任免、职务升降;奖励、调任、转任、军转安置、评聘职称等人事工作中弄虚作假。⑦从事录用、考核、任免、职务升降、奖励、调任、

转任等工作的公务员,在人事考察工作中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⑧公务员不得在离任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⑨公务员不得有其他方面以

权谋私的行为。

(6)其他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利用职权,使用国家机关未公开的信息谋取私利。②其他以权谋私行为。

2.公正廉洁,不贪赃枉法

(1)关于不得贪污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②公务员不得贪污救灾、

抢险、防汛、优抚、防疫、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③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

单位报销。④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⑤公务员不得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防疫、扶贫、移民、救

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用于营利活动。⑥公务员不得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⑦公务员不得将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

构、派驻机构获取的非法所得归个人所有。⑧公务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者按贪污论处。⑨公务员不得有其他贪污行为。

(2)关于不得受贿、索贿等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②公务员不

得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③公务员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属人员、下属单位或者

违法违纪案件当事人以借款借物为名索要财物。④公务员不得收受管理范围内的外商、私营企业主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⑤公

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财物的,公务员本人知情的,以受贿论处。⑥公务员不得让

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⑦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⑨公务员不得为谋取利益,对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⑩公务员不得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⑾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为谋

取利益而行贿,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手续费。⑿公务员不得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⒀公务员不得有其他受贿、索贿、介绍贿赂等行为;

(3)关于不得贪赃枉法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②公务员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

贴。③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款、拍卖罚没物品的款项。④公务员不得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罚没物品。⑤公务员不得将国有

资产低价拆股或者低价出售。⑥公务员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接收、划转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⑦公务员不得在财务管理活动中,不依法设置

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⑧公务员不得在财务管理活动中,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不得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

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式,不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⑨公务员不得不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⑩公

务员不得拒绝接受审计监督以及依法实施的其他监督或者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⑾公务员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⑿公务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⒀公务员不得虚增、虚列、虚报财政收人。⒁公务员不得擅自作出

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决定,或者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⒂公务员不得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或者高估或者低估农业

税。⒃公务员不得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3.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

(1)不得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用公款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出国旅游。②公务员不得

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电脑等办公用品。③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④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用公

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⑤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请客、送礼、发放纪念品或者支付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费用。⑥公务员不得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其他行为。

(2)不得铺张浪费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召开各类会议或者举办庆典活动。②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贷款、挪用其他资金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或者借兴建业务场所等名义新建办公楼。③公务员不得有其他铺张浪费的行为。

(3)关于住房等方面行为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占用公有住房。②公务员不得超标准占用公有住房。③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自筹自建私房,或

者已建私房后不按规定退出租借公房。④公务员不得用公款超标准建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健用。⑤公务员不得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⑥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出租房

屋牟利。⑦公务员不得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之机以其他方式谋取私利。⑧公务员不得有其他奢侈浪费行为。

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应该是什么

公务员考核制度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实施其他各项制度的依据与基础,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2005新颁布的《公务员法》对考核制度做了一定的修改,以适应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需要,但新规定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通过对公务员考核制度重要性和国外公务员考核制度研究,发现我国公务员考核过程中存考核目标不明确激励功能失效,考核指标粗糙考核结果失真,考核等级较少考核结果中庸问题严重,绩效反馈缺乏沟通绩效改善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考核意义编辑

指公务员的考察和审核,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是指拥有法定公务员考核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所明确的公务员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对考核权限内的国家公务员进行的专门性的考察和评价。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行政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分类、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内容标准编辑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合理使用人才,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能。本章共五条,对考核的内容、形式、程序、等次及考核结果的效力等作了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释义】本条是关于考核内容的规定。

考核内容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

1.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包括职位分类、考核、奖惩、升降、任免、培训、工资福利等项内容。其中,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和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可以为公务员管理其他各环节上的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比如,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公务员的升降、奖惩、培训、工资,依据考核结果发现公务员的特长、缺陷和按职位要求进行职位轮换等,还可以运用考核结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如果没有科学、客观的考核,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工资福利等管理工作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考核这个环节做得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行,并直接关系到每个公务员的利益。因此,可以说考核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

2.考核是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方式与途径。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工作或业务成绩的质量、数量及其能力、品行、学识、健康等状况进行考察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准确判断与评价被考核人是否称职。在很大程度上,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的思想品德、才识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公正合理评价,是管理机关发现、选拔优秀公务员和合理使用公务员的重要途径,并可以防止人才选拔上存在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等弊端;另一方面,考核也是公务员自我认知的一条途径。通过考核,公务员可以更清醒地认识自我,便于促使其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开拓创新,不断进取,从而优化整个公务员队伍。

3.考核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对公务员的考核,实质上是对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以促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考核过程中,通过上级对下级公务员的考察和下级公务员对上级的民主评议来形成上下级公务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促使各级公务员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4.考核是群众监督公务员的必要手段。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与过程要做到公开化,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对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要进行民主评议。这就可以发挥民主监督与公开监督的威力,有效地防止各级公务员搞特殊化,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促使公务员正确地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并调动群众监督各级公务员的积极性。

二、考核的对象

考核的对象主要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非领导成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不属于领导成员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公务员。我国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我国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考核是两套方法,非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程序,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三、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考核内容的确定是考核工作的关键,考核内容制定的科学与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务员考核的质量。根据本条规定,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所谓“德”,是指公务员在政治上是否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国家是否忠诚以及思想作风、遵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等情况。它还包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合作、协作的精神。

所谓“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考核公务员能否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包括专业知识、业务技术、文字水平、语言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考核项目及其科目应当有所区别。

所谓“勤”,主要是指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出勤情况是指公务员是否按时上下班,是否有迟到、早退、缺勤,病、事假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等;工作态度是指公务员对本职工作是否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任劳任怨、热心踏实、精益求精等。其中,公务员的出勤情况一般比较具体,各级机关都有公务员工作时数的规定,易于考核。当然,公务员按规定出满勤,并不等于其按职位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这还要看其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通过对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加以考察和评价,改变某些机关中存在的出勤不出力,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状况,进而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和事业心。

所谓“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它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工作质量、数量、效率及工作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工作数量包括公务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所完成的工作份数、尽职的程度、所达到的工作期限、努力的效果以及其他涉及实效的因素;工作质量包括公务员完成工作的准确性,工作的表现性或可接受性,工作的美观程度,是否合乎工作的质量要求,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表现的技巧与能力,决定或判断的健全性和预见性以及其他有关工作质量的情况;工作效率包括公务员完成工作的速度,为完成工作而耗费的时间、精力及其他支出是否具有经济性;工作适应能力包括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的与上下级及同事的合作性,对新工作的学习能力及意愿,运用法规的能力以及其他适应工作环境的能力等。对公务员工作实绩的考核,构成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所谓“廉”,是指为人处事的廉洁,不贪污,不受贿,不侵占、挪用国家、集体的财产等。

公务员考核的五大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对公务员的考核必须考核全面,又要突出重点。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一方面是鼓励公务员干实事、求实效,为国家和社会多做贡献,另一方面是绩可以量化,标准比较明确统一,可以防止根据个人好恶或主观印象进行评价。注重实绩,就是防止在公务员考核中搞“大锅饭”,实行“平均主义”。但是公务员考核不能只看“绩”,而忽视对“德、能、勤、廉”的考核。特别是对“绩”要作全方位的理解,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问题,不仅仅是看经济总量、市政环境,还要看环境的保护力度、人民群众的受惠程度与满意程度、社会良性发展程度等。总之,这个“绩”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特殊情形下的考核

根据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录用的、转任的、挂职锻炼的等特殊情形下的公务员的考核,有一些特殊的做法。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5.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6.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7.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考核类型的规定。

考核标准

依照不同的标准,公务员的考核有多种类型。我国公务员法中有关考核的类型,以举行考核的时间为标准,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类。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通常是指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记录,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公务员遵守办公规则情况,表现为考勤和工作检查。考勤是由专人负责记录有关出勤情况。工作检查,主要是由主管领导定期检查核实每个公务员的工作日志。平时考核的优点是便于对公务员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解和考察,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提供原始的资料。平时考核的不足是难以制度化,容易流于形式。

许多国家非常重视对公务员平时的考核。如美国公务员的上级领导对其下属都建有考核手册,凡公务员工作表现与这一领导所制定的工作标准有联系的部分,均要摘录在册。

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通常是指有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定期考核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的每年一次的阶段性概括和总结,是对公务员比较全面的考核方式。

我国目前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开展的非常顺利,也制定了一系列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配套法规、规章。有关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机构在公务员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年度考核已经成为考察公务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三、平时考核为基础

对公务员的考核应将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及功过的记录,而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概括和总结,表现为阶段性的考核结论。平时考核往往不直接导致对公务员的奖励或惩戒,但它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定期考核是对公务员一定时期工作的总评,是平时考核的集中反映,其结论将会导致公务员的奖惩及其他人事变动。平时考核只反映公务员一时一事的情况,往往带有片面性,而定期考核也有可能因时间长久失去记忆而产生主观臆断。因此,将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有机结合,将平时考核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才能达到客观、全面评价公务员的目的。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考核程序的规定。

本条所讲的公务员考核程序,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时候,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或阶段。公务员考核程序,主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在考核过程中,主管领导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时,要事先听取群众意见。另一方面,在考核时,由部门负责人领导考核组织、确定考核等次,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考核工作,目的是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过去干部考核工作中由领导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现象的发生。

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主要有以下程序:

1.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年度考核的第一项程序,是指被考核的公务员将自己本年度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我总结。个人总结要说明工作成绩,也要实事求是的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个人总结的优点是被考核者对自己的情况最了解,总结比较全面,也有利于被考核者作自我反思。不足是有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有时会对错误与不足避重就轻。

2.听取群众意见。各单位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让群众参与考核评议工作。方式主要有找公务员谈心、听取汇报、群众反映等。听取群众意见是群众路线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反映,目的是使领导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考核结果的全面、客观、准确。

3.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就是公务员的上一级主管的领导。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主要考虑到主管领导负责平时的考核工作,和被考核公务员长期在一起工作,对公务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同时,主管领导是公务员的直接领导者,有权威对公务员的考核作出建议。

4.机关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在主管领导提出年度考核的等次意见后,一般还有一个复核的程序,即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在审核基础上,机关负责人便可签字同意,予以确认。如果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合适的,可以否决经审核的主管领导的考核意见,亲自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在实践中,有时机关负责人可以授权考核委员会来最后确定考核意见。

二、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

所谓领导成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相应的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考核等次的规定。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本年度中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评价形式。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是一种法定的评价方式,每个考核等次都有相应的标准对应。各国都有考核等次的规定,但有关具体的考核等次并不相同。如美国考绩结果最早分为五等,后又分为三等,即优异、满意、不满意。日本的考核等次分为ABCDE五等。A等最高,一般不超过被评人数的百分之十,B等次之,E等最低。我国建国以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干部考核都采用评语的方式,考核结果不分等次,只进行定性的描述。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后,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后来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为了解决实际的问题,人事部门后来变通规定,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后人事部门又取消了上述权宜之举,试行增设了“基本称职”等次。这次公务员法确立了“基本称职”这一考核等次。

公务员法规定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所谓优秀,是指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所谓称职,是指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所谓基本称职,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所谓不称职,是指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强调考核等次的结果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是对公务员知情权和申诉权的保护。由于考核等次的结果直接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等挂钩,因此对公务员来说,有权及时知道影响自己重大权益的考核结果。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只有知道考核结果,公务员才有可能行使申诉权,因此,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实际上是对公务员申诉权的保护。如果考核机关不及时将考核结果通知公务员,将承担法律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按照程序进行考核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各国都很重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将其作为开展其他有关人事管理活动的依据。如在英国,文官的晋升,除以年资为依据外,尚需以文官的年度考核报告为参考。在同等年资的条件下,考核成绩优异者,将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将公务员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公务员工作表现、行政能力、政治素质的主要标准,将定期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基本依据,可以有力的教育、激励和监督公务员、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行政效率。

考核的结果对于公务员具有比较大的影响。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不同考核等次有相应的处理。

1.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奖励。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2)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可给予记功或嘉奖。

(3)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提前具备晋升资格。

(5)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2.对于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奖励。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2)对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给予记功或嘉奖。

(3)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5)公务员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3.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处理。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

4.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处理。

(1)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

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2)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公务员的考核有哪些要求

七、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哪些基本含义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确定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是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前提,考核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考核工作的质量。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综合体现了公务员的素质及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其基本含义是:

德,包括公务员的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及个人品德。政治品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机密。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直、真诚、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是否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业务知识是指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是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等。不同机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所谓事业心就是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作风重点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勤奋精神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绩,是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等。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对绩的考核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效率如何,看公务员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

廉,是指廉洁自律情况。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等。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还要考核其是否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有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搞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行为,等等。八、公务员的考核等次有哪些基本要求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各国一般都把考核等次作为公务员定期考核的最终结果,但等次的划分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考核等次分为三等:(1)不满意,指达不到规定的要求;(2)满意,指合乎工作规定的要求;(3)特别优异,指显然超出工作规定的要求。又如,日本公务员考核分ABCDE五个等次。A为出类拔萃;B为特优;C为优;D为良;E为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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