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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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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论坛)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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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填空题
1、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3、(公务员法规建设)是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它是否科学完备,对整个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广义上公务员制度的界定,其内容包括:
1、公务员的范围;
2、公务员管理体制;
3、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包括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4、公务员管理制度(包括分类制度、录用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考核制度、奖励制度、交流制度、培训制度、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回避制度、违纪惩戒制度、辞职辞退制度、退休制度、申诉控告制度等)
扩展资料:中国公务员制度制度特色
1、不搞"政治中立"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所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所谓"政治中立"的原则,要求文官不得参加党派等政治活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带有党派的政治倾向性等等。
2、坚持党管干部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与党派政治脱钩",是独立的管理系统。
3、不搞"两官分途"
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这是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强调政务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不能转任。
4、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
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制度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
4、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从1989年我国公务员制度试点至今,公务员制度关键构件的考录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通过全国公务员考试来选取具有各方面素质的人,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参加行政工作并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义务,归入国家公务员管理体系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享受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的选拔公务员的制度。
但随着考试规模以及全国民众重视程度的加强以及实践的不断深入,通过是指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录用准备层面的缺陷
制度录用准备层面受到限制是的公务员的考核和选拔有失公平,影响了选拔的公平公正性。公务员的选拔是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保障机会均等的原则、观念中进行的。而不公平的制度层面缺陷更容易导致公平性的偏离。很多人在公务员的考核中把关系、人情、面子等作为一个标准,使得公务员录用更加腐败化,黑暗化。而且依法办事的效率低下也是这种不好的风气日益居站上风。以公正为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核心价值在我国还需要不断的磨练,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明显缺失,导致整个公务员制度的运行制度不畅。
(二)录用制度技术保障层面的缺陷
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方法、面试过程、考核环节、考核监督等方面也缺失公平性,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考试科学性等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只是为了录用而考试并没有从实质上考察考生的素质以及对考生道德素质方面的考核没有形成一个好的方法,只是片面的考核阅读、分析、写作能力但对公务员工作中实际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不够,重知识轻能力的弊端日益严重。
(三)公务员考录的环节仍留于形式
公务员考试是一个能力倾向的考核,可以把人在某一个领域存在的可能性进行了一个测试,但对这种可能性进行一个量化的测查却需要,有个专业的科学有效的考核方式,而现有的制度下的考试把一些考核环节当做可有可无的环节,使得考核不全面,而且对进入公务员系统的人员的监督和评估不太造成压力,是的进入这一行业的人就如同进了一个大温室,一旦进入这一空间就完全不用发愁风吹雨淋,就可以高正无忧。
(四)考录专利中监督环节存在缺陷
在考录工作中建立的各种监督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因为我们没有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科学的考试监督体系,缺乏法律保障也没有对考试方法、内容及程度有定期科学性客观性的技术测定来保障考试信度与效度的落差。
(五)考录执行层面有失公正性
录用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考试录用效能的发挥。首先,报考资格认定具有随意性,我国目前对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个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的,所以影响了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平性。其次,层次和级别的划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并没有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和规范的层次划分依据。
(六)公务员的考核对民众的吸引过于鲜明,是的全国掀起国考热。
随着近几年来对公务员考试的关注以及公务员岗位的保障进一步稳定,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备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希望可以挤进公务员的队伍中享受稳定的铁饭碗,所以是的国考越来越受重视,很多人都参加了考试,不可避免这种现象给公务员队伍引进了新鲜血液但也不可避免的混杂了一些达不到标准,各方面素质并不高,思想道德不有优秀的人,使得公务员队伍越来越乱,而且还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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