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的一些知识点,和2020云南楚雄地区公务员考试竞争大吗历年竞争比例如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2020云南楚雄地区公务员考试竞争大吗历年竞争比例如何
- 2021年云南楚雄考区国家公务员笔试温馨提示
-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
-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什么
- 楚雄州的省考考点有哪些
2020云南楚雄地区公务员考试竞争大吗历年竞争比例如何
进面分数
2018年云南省考楚雄地区共招录189人,缴费人数达11664人,平均竞争比为1:62,所有报考岗位中最低入面分数是134分,最高入面分数是252.5分,可以看来入面分数线悬差很大。先来看:
2018年楚雄十大报名竞争激烈岗位:
2018年楚雄十大最难考岗位:(分数高的要死要死要死的)最低进面分数
2018年楚雄十大最易考岗位:(考的好不如报的好)最高进面分数
以上职位分析仅供各位考生参考,除了根据自己的笔试成绩选岗外,还应该结合所报考地区及职位历年笔试进面试分数情况,在这里为大家分享4个选择职位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1、选择岗位时一定要选和自己专业相符合的,千万不要选不限制专业的岗位。
2、学历层次选“高”不选“低”,因为学历要求低的岗位报考人数就会越多,竞争也会变大。
3、避热就冷,避开热门岗位,可以多看看报名人数较少和缴费人数较少的岗位。
4、淡化区位优势,尽量不要选择那些热门的大城市,比如说昆明市、曲靖市,可以考虑临沧、文山、怒江这些地区。
2021年云南楚雄考区国家公务员笔试温馨提示
【#国家公务员#导语】202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开启,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及时获取考试相关的信息,下面无的更新。
各位考生: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云南考区楚雄考点笔试将于2020年11月29日在楚雄市举行,由于本次笔试参考人数多、规模大,为确保各位考生按时、安全、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提醒:
一、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考生的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卷鉴定。考生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鉴定结果为雷同卷的人员,将按人社部30号令处理。
二、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管理,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做好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持黄码及红码考生必须提前报告楚雄州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科(电话:0878-3375119)。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信息,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进出考点应佩戴口罩。为避免考生进入考点时集中扫描“云南健康码”引起网络延时影响考生按时到达考场,建议考生考前1天彩色打印“云南健康码”并于考试当天带至考点出示。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三、各位考生要按照准考证上的有关信息,查看当天天气情况,携带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和“云南健康码”参加考试。此次考试不提供考试用具,请考生自行携带。严禁将各类手表和手机、电子手环、计算器等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已带入的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并切断电源。
四、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考生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试地点。由于楚雄市辖区内正在进行市政道路施工,部分路段交通容易拥堵。请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周边环境及乘车路线,以免考试时不能按时到达考点或走错考点。建议考生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行到达考点,尽量减少家属陪同。
五、考生请提前安排住宿事宜,合理计划好考试当天出行路线、交通工具及时间,如酒店借公务员考试之机哄抬物价,可拨打0878-12315进行举报投诉。请各位考生注意饮食安全,选择悬挂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卫生整洁的餐馆就餐。
六、各考点地址
北浦中学:楚雄市青龙路131号(可乘坐5路、6路、10路、11路、14路、K2路公交车到达)
楚雄一中:楚雄市鹿城南路291号(可乘坐1路、3路、6路、7路、8路、10路、13路、15路、16路、K3路公交车到达)
东兴中学:楚雄市鹿城东路248号(可乘坐2路、5路、12路、K2路公交车到达)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2019年以进入尾声,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不久将会来到,可多留意官网公告信息!
2020云南楚雄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什么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计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楚雄州的省考考点有哪些
云南省事业单位考试的地点安排一般通过考试机构发布的考试通进行,通知中会明确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考生可以根据通知中提供的信息,到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
云南省省考的考点分配是:楚雄第一中学、楚雄州民族中学、楚雄开发区实验小学、楚雄市北浦中学、楚雄市金鹿中学、楚雄市东兴中学、楚雄市紫溪中学。每位考生的考试地点由系统随机生成。
省考是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以各省为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及省公务员局进行组织的,在本省范围内举行,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各省市县乡四级招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为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同时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尤其是基层公务员素质,公务员考试大幅度倾向于应届生,且这种趋势在不断加大。这意味着,相比于往届生,针对应届生招考的职位更多,应届生的选择更多,竞争更小,这是应届生报考公务员的一大优势,而且仅有一次。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乡镇公务员和地方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都需要提高,为此,许多省份将此次招聘的重点放在基层岗位上,还加大了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的招聘力度,实现了“特殊人做特殊事”的美好愿景,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贫困和偏远地区有针对性的招聘计划,就业限制很少,这意味着之前的学生将有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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