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优选公办学校不宜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于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制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人认为,这是在限制公办名校办民校。
要想真正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大发展,首要的两个问题就是民办教育机构的产权界定和严格限制甚至完全禁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前者按下不表,只说后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有可能造成很多不利的后果。
一是与民争利。公办学校利用历史、声誉、师资等优势,与民办学校展开不平等竞争;甚至可以不出分文,仅靠民办学校的“挂靠”(公办学校出售品牌)以及出师资等方式瓜分市场,不仅不利于“促进”教育发展,反而有可能使民办学校的生存环境恶化。
二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二为一。在这场竞争中,教育主管部门既是公办学校的主办者,又是教育市场的管理者,其政策无论从制定之初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很难公平公正。我们不少法规的质量令人忧虑,重要原因就是过分倚重部门立法,部门利益的影子始终驱之不散。
三是有可能使公办名校的乱收费通过办民校的方式合法化。
四是进一步加大教育乱收费的查处难度,并使国有资产堂皇流失。虽然《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教育收费和教育乱收费资金来参与举办民校,然后通过“合理回报”瓜分国有资产。等于有了某种“洗钱”的通道。
窃以为,公办学校如有余力,可通过举办分校的方式来为国民造福,但必须一切姓公,不得脱胎为“民办”并取得“合理回报”,教师个人也完全可以以兼职方式为社会和自己谋福利。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