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10)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推选答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宪法”。没有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无法建立、无法运行。
  首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中,其中第二项就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七种文件中,其中第三项就是“全体设立人答名、盖章的章程”。
  其次,制定章程是全体设立人民主意志的体现,是全体设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主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章程的制定极为重视,其中有41处提到“章程”;并明确规定有25项具体事项需要由“章程规定”;有两处规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作社如何设立,设立后如何运作,如何实现民主管理,该想的问题应该尽量想到,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能用章程规定的尽量规定清楚,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问题后无章可循,又可以防止将来合作社一个人说了算,违背其他设立人的意愿。我们中国人尤其是农民缺乏民主的传统,缺乏民主的素质,制定章程,全体设立人可以充分表示自己的意愿,培养锻炼形成自己的民主意识。制定章程时每个设立人必须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条每款必须取得一致意见,不能不好意思说话,不能违背自己意志人去亦云,章程一经制定,每个设立人就应当签名、盖章并严格遵守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10)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三,制定章程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各个产业、各种产品、保处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千差万别,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一定要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但一定要从本社实际出发,绝不能简单的照抄照搬示范章程。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为为十项,具体内容至少为25项:
  (一)名称和住所
  1、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专业合作社组成。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以及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否则将来名称或商标会受到侵权,无法受法律保护。
  2、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经营活动场所由章程规定。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住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家庭地址也可以登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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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务范围
  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经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核定,也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见附表)中的中下类核定。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3、成员资格。在法律第14条内的框架下,可以自行确定从事业务范围的成员资格。
  4、入社:成员的入社条件、程序、手续,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5、退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这里说的规定时间,一是指法律第19条的规定:自然人成员退出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即每年的9月份)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即每年的6月份)提出;二是章程还可以在法律规定外,另行规定自己的退出时间,如果本社章程另有规定的,本社成员退出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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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除名:对成员除名的条件及程序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这条一定要在章程中制定清楚,否则将来出现社员不尽义务或违反规定时合作社对其束手无策。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的成员权利、义务处,本社的成员还应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本社章程应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7、必须设立成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谁召集,是理事长还是理事会,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成员大会除行使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权外,根据本社实际需要,还需行使如此职权,应由章程作出具体规定。除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两种形式外,什么情况下还可以召开临时大会,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
  8、成员150人以上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如果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是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还是全部职权,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
  9、必须设立理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设立理事会由章程作出规定。
  10、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由章程规定。
  11、如果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章程具体规定。
  12、组织机构的成员职数与任期由章程规定。
  13、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2/3以上;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本社成员表决权数1/2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2/3以上的表决权数通过。另外,章程还可以对修改章程或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表决权数作出更高的规定,如3/4,但是不能低于2/3。作出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成员大会必须是一人一票。附加表决权不能超过20%。
  14、如设理事会、监事会的,作出决定时其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只能是一人一票,而且不能行使附加表决权。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15、成员出资。这是成员对合作社应尽的义务。至于每个成员出多少,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是多少,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
  16、成员以什么方式出资,由章程规定。货币可以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出资;但是:
  17、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价出资。
  18、劳务不能作价出资。
  19、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出资额多少为较大,交易量(额)多少为较大,应有几票附加表决权,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对什么事项不可以、对什么事项可以投附加表决权票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不管出资和交易多少,成员的附加表决权不能超过20%。
  20、合作社注册资本法律上没有上、下限的规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自己作出规定。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21、农民专业合作社若有盈余,一般应该首先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后才是可分配盈余。但是否提取公积金,提多大比例,由章程规定。如提公积金,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也可以转为成员出资。如何量化公积金,目前有三种量化的办法:一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量化;二是把成员出资与交易(额)结合起来,两者各占一定比例量化;三是单纯以交易量(额)量化。到底如何具体量化,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
  22、可盈余分配。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社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60%。具体返还多少,由章程作出规定。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23、解散事由章程应作出规定。如章程可以规定合作社的存续期间,可以规定完成特定业务。这些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散合作社,但必须至少有本社成员
表决权数2/3以上通过。章程还可以对解散事由的表决权数作出更高规定,如3/4。如果成员大会不想解散合作社,可以修改章程,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4、清算办法。按法律规定办,但应当细化。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三、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中第十一项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那么,什么是“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呢?至少还有下列六项:
  (一)成员向合作社进行交易,这是成员对合作社应尽的义务之一(法律18条第三项)。成员与合作社交易,可以是交售农产品,也可以是购买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还可以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贮藏、运输等服务。章程应对成员向合作社的交易量、交易额、交易内容、交易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二)成员对合作社承担亏损,这是成员对合作社应尽的义务之一(法律18条第四项和法律第21条第2款)。社员不仅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应承担亏损,而且资格终止的成员也必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怎么承担,按什么比例和标准承担,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
  (三)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采取什么样的退还方式,什么期限内退还,章程应作出规定(法律第21条)。
  (四)资格终止的成员,章程应对其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债务作出规定(法律第21条)。
  (五)本社的资金能否借贷给他人,能否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章程作出规定(法律第29条)。
  (六)章程应对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什么事项可以行使附加表决权,什么事项不能行使附加表决权,要经全体设立人充分讨论,在章程中写清楚,以防止少数人说了算和少数人滥用附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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