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案居民个人港澳自由行申请须知
现时,全国共44个城市的居民,可以「个人游」身份来港旅游。已开放「个人游」的城市计有:
1.北京
2.上海
3.广东省(全省):中山、江门、佛山、东莞、广州、深圳、珠海、惠州、韶关、河源、湛江、阳江、汕尾、茂名、揭阳、汕头、潮州、清远、梅州、肇庆、云浮
4.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
5.浙江省:杭州、宁波、台州
6.福建省:福州(仅限市区)、泉州、厦门
7.天津
8.四川省:重庆、成都
9.山东省:济南
10.辽宁省:沈阳、大连
11.广西省:南宁
12.海南省:海口
13.湖南省:长沙
14.贵州省:贵阳
15.云南省:昆明
16.江西省:南昌
居民个人港澳自由行开通后,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后才能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直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即可。经公安机关审查,只要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都会得到批准,并根据申请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F”签注(访问签注)。“F”签注种类有3个月一次有效和3个月两次有效两种,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为7天。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办理港澳自由行手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对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旅游签注的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审批制证工作;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的,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公民出入境申请时按规定要面见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注意的事项(是大体上的情况)
有关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四张
4、如已申领通行证或通行证已过期,须上缴原通行证。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地一次前往签注每个20元
一地二次前往签注每个40元
出具单位意见说明:
以下人员需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其他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局、处级领导干部;
2、离(退)休的市委管理干部;
3、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各部门、各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秘密的人员;
5、其他有必要提交单位意见的人员。
签注有效期及申请次数:
该签注为访问(F)签注,有效期三个月,分为一次和两次进入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可停留七天。
注意事项: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2、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
3、请注意填写申请表备注栏内的“目的地”及“进入次数”,并确认签字。
4、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5、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办证时限:一般说来,只要手续齐全,不超过15天就能拿到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俗称双程证,是中国公安部有关部门发给内地居民来香港或澳门探亲、旅游或工作的证件。来港澳前,必须取得内地公安部门签发有关来港澳目的签注(如团队旅游、个人旅游、商务或其他签注等)。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方法
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一、探亲
(一)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3、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5、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6、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7、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